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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请仔细理解人权至上新提案,形成一个维权拳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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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仔细理解人权至上新提案,形成一个维权拳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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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2-10 15:26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诉求是什么?: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051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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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14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2-5 10:14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诉求内涵的合理合法性:
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体检,把体检由集体化转为个人化不等于禁止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入职体检,不等于禁止劳动者个人体检,不等于禁止医院的体检,从总体上来说,并未全盘推翻国家的入职体检政策法规,对医院的利益影响不大,由用人单位组织去体检和个人健康需求去体检,医院的赚钱机会机会是一样的。
从这几个角度来说
对国家、对用人单位,对医院、对非乙肝人、对乙肝人的利益都不会影响!
最重要的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达到了从根本上切断了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入职体检以外的身体知情渠道。以釜底抽薪的方法解决隐私保护、个人有尊严的就业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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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2-5 10:15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的层次: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具体为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http://baike.baidu.com/view/168345.htm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具体为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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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1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2-8 07:56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的作用:
无论是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都将获得比三部委通知更高的法律作用,因为《通知》毕竟属于政策,其主要价值仅仅在于向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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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16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2-6 12:20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的有关疑惑: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做为部门规章,多年来实际应用价值不大,我们为什么还要争取修改?
答:规章已经具备法律价值,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应用于法律程序,但由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两大硬伤的存在;
a,〈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可是这就意味着:只要不做为标准,可以了解你、检测你。
b,第六十七条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侵权者缺少威慑力。
使得其实际应用价值大打折扣。只要人权至上新提案得以接受,相信严格的条款必将使执法人和侵权者望而生畏。[规章特点:如果执法人不作为,将直接面临行政诉讼,这一点是〈通知〉不具备的。相信那些公务员不会因为这个而上被告席、丢饭碗]
2,如今已经有了这么多的有关法律,我们为什么还要继续争取?
答;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是如果法律有漏洞,那么将失去威慑力。《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可是这就意味着:只要不以这个理由歧视,其他借口可以!这就使我们面临着受害者打官司难的境地。
3,人权至上新提案的诉求有何区别?
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部委就可以解决,不需要经过人大程序,相对比较容易;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相对较繁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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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17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2-8 08:03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可接受性如何?
我们现在的维权诉求已经达到了合理,合法.我们的所有建议中没有任何违宪成分,我们依照宪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依照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没有损害其他人群的权利.比如,前些年有些战友动辄就高喊: "禁止福利体检,禁止抽血"就非常不合适,因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毕竟,大部分人希望得到,有权利享受这些东西.现在,我们把诉求变为"禁止用人单位要求体检"就包括了,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福利体检的待遇,但是不得"要求"从业者集体去,一定去.我们有权选择个人去参加,也有权选择不去参加福利.这既不影响其他人群的年度福利体检,也不影响体检机构挣钱,也易于被有关方面接受.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我们的诉求已经成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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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36 |只看该作者
专家建议制反就业歧视法,我们为何不以实际行动响应?

http://news.southcn.com/z/2010-12/05/content_181646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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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0:59 |只看该作者
如果把论坛当作一个求救、打听消息的地方;如果把空喊:顶!支持!当作维权;如果连几元钱寄信都舍不得;如果就在那里等着摘桃子;这种劣根性将使我们只有死路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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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13:19 |只看该作者
一起行动起来吧
强烈要求卸载bigben446以此来表达对王震宇教授的支持,bigben446不除论坛难以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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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1:48 |只看该作者
很久没见人权大哥 写点东西了? 他最近是不是很忙
感谢各位做出努力的战友,一路有你们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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