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请仔细理解人权至上新提案,形成一个维权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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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5 10:13
标题:
请仔细理解人权至上新提案,形成一个维权拳头!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1-2-10 15:26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诉求
是什么?:
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规定:
“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0515-1-1.html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5 10:14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2-5 10:14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诉求内涵的合理合法性:
禁止用人单位组织开展体检,把体检由集体化转为个人化不等于禁止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入职体检,不等于禁止劳动者个人体检,不等于禁止医院的体检,从总体上来说,并未全盘推翻国家的入职体检政策法规,对医院的利益影响不大,由用人单位组织去体检和个人健康需求去体检,医院的赚钱机会机会是一样的。
从这几个角度来说
对国家、对用人单位,对医院、对非乙肝人、对乙肝人的利益都不会影响!
最重要的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达到了从根本上切断了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必要的入职体检以外的身体知情渠道。以釜底抽薪的方法解决隐私保护、个人有尊严的就业权保护。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5 10:15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2-5 10:15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的层次: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具体为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http://baike.baidu.com/view/168345.htm
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具体为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5 10:15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2-8 07:56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的作用:
无论是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都将获得比三部委通知更高的法律作用,因为《通知》毕竟属于政策,其主要价值仅仅在于向政府投诉。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5 10:16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2-6 12:20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的有关疑惑: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做为部门规章,多年来实际应用价值不大,我们为什么还要争取修改?
答:规章已经具备法律价值,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应用于法律程序,但由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两大硬伤的存在;
a,〈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可是这就意味着:只要不做为标准,可以了解你、检测你。
b,第六十七条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侵权者缺少威慑力。
使得其实际应用价值大打折扣。只要人权至上新提案得以接受,相信严格的条款必将使执法人和侵权者望而生畏。[规章特点:如果执法人不作为,将直接面临行政诉讼,这一点是〈通知〉不具备的。相信那些公务员不会因为这个而上被告席、丢饭碗]
2,如今已经有了这么多的有关法律,我们为什么还要继续争取?
答;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但是如果法律有漏洞,那么将失去威慑力。《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可是这就意味着:只要不以这个理由歧视,其他借口可以!这就使我们面临着受害者打官司难的境地。
3,人权至上新提案的诉求有何区别?
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国务院部委就可以解决,不需要经过人大程序,相对比较容易;全国人大修改《就业促进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就业促进法》司法解释、相对较繁杂。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5 10:17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12-8 08:03 编辑
人权至上新提案可接受性如何?
我们现在的维权诉求已经达到了合理,合法.我们的所有建议中没有任何违宪成分,我们依照宪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依照宪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没有损害其他人群的权利.比如,前些年有些战友动辄就高喊: "禁止福利体检,禁止抽血"就非常不合适,因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毕竟,大部分人希望得到,有权利享受这些东西.现在,我们把诉求变为"禁止用人单位要求体检"就包括了,用人单位可以提供福利体检的待遇,但是不得"要求"从业者集体去,一定去.我们有权选择个人去参加,也有权选择不去参加福利.这既不影响其他人群的年度福利体检,也不影响体检机构挣钱,也易于被有关方面接受.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我们的诉求已经成熟起来.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5 10:36
专家建议制反就业歧视法,我们为何不以实际行动响应?
http://news.southcn.com/z/2010-12/05/content_18164671.htm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5 10:59
如果把论坛当作一个求救、打听消息的地方;如果把空喊:顶!支持!当作维权;如果连几元钱寄信都舍不得;如果就在那里等着摘桃子;这种劣根性将使我们只有死路一条!
作者:
wonder4078
时间:
2010-12-5 13:19
一起行动起来吧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0-12-6 11:48
很久没见人权大哥 写点东西了? 他最近是不是很忙
作者:
飘过。。。
时间:
2010-12-6 11:52
行动需要组织,现在是应届学生求职的高峰期,有人组织的话效果更好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12-6 11:58
回复
蓝色忧郁456
的帖子
很久不见你来维权了。别忘了大事!
作者:
walm
时间:
2010-12-6 19:14
学习武汉战友,以实际行动维权。
作者:
相伴天涯
时间:
2010-12-6 19:24
行动需要组织,现在是应届学生求职的高峰期,有人组织的话效果更好
等待被组织,说话我也一月寄一次信,打算一直坚持,希望论坛里参与维权的战友能更活跃一点
作者:
walm
时间:
2010-12-6 19:28
回复
相伴天涯
的帖子
坚持就是胜利,等馅饼死路一条!
作者:
晓阿山
时间:
2010-12-6 20:02
乙肝广告违法,漫天飞,要不要管?…不管这个再什么就业法估计也更进不了什么--别人的观念和歧视。
作者:
乙中有鬼
时间:
2010-12-6 20:07
体检之类的身体检查属于个人私事,关企业屁事呀。。。
就算福利检查也不可以,也属于私事。。。。。你要给福利就给钱,我自己检查。。。这福利要不要自己定夺。。。就是这么子回事。。
作者:
蓝色忧郁456
时间:
2010-12-6 23:29
1960215 发表于 2010-12-6 11:58
回复 蓝色忧郁456 的帖子
很久不见你来维权了。别忘了大事!
你认识我?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10-12-6 23:33
一起行动起来吧
作者:
维权马甲
时间:
2010-12-7 07:49
本帖最后由 维权马甲 于 2010-12-7 07:4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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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忧郁456
的帖子
我也看见你过去积极的维权行为。
作者:
walm
时间:
2010-12-8 11:52
回复
乙中有鬼
的帖子
讲的好极了。
作者:
hwgl
时间:
2010-12-8 21:29
作者:
hwgl
时间:
2010-12-11 20:21
回复
0123456789lisir
的帖子
按照人权至上的提案,用人单位无权要求体检,包含了福利体检,福利体检是个人的事,谁爱去,不去的关单位屁事。
作者:
walm
时间:
2010-12-11 20:24
本帖最后由 walm 于 2010-12-11 20:24 编辑
只要跟着用人单位去体检,偷查你也难避免的,这是趋势噢,
作者:
walm
时间:
2010-12-31 20:30
雷闯 已经 给我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舆论机遇,正是好时机!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1-2-10 15:25
只要用人单位有权利把人带进医院,什么规范;什么禁止;都是一句空话,偷查将使你死而不知,电子版将使你没有任何证据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1-2-10 17:24
现在只有尽自己微薄之力,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力争早一天实现-----人权至上的新提案思路:禁止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
作者:
维权马甲
时间:
2011-2-13 16:21
高定用人单位,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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