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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有关出国的)
楼主: 鱼儿的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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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有关出国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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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10:5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YOURENMA 的帖子

沙特 阿联酋 科威特 也门 阿曼 卡塔尔 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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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22:07 |只看该作者
明天继续写信,力争在出国前寄出十封信给温总理反映我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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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8 22:05 |只看该作者
加油,并且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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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4:34 |只看该作者
请暂时不要让这个帖子沉了,帮助论坛里面准备出国的战友,我是说,如果你单位没有要求办理国际健康证指定地点,(我是说非北京的)那么请你到北京区体检,因为省级医院大部分还会显示在本子上说你有乙肝建议随访等字样,那样你单位看到了可能要辞退你更不要说什么出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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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4:36 |只看该作者
省级口岸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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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4:36 |只看该作者
省级口岸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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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0:29 |只看该作者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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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1 10:30 |只看该作者
最新投诉依据(或者写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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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违法违纪行为
一、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违规行为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情况
出入境体检中,有明确要求填写出国目的。在出国目的中有出国留学、出国劳务工作等选项。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要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在学习和就业工作中不得体检乙肝项目(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文件中明确说明是“各级医疗机构都不得……”,“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
”,你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拒不执行此文件要求,执意检测乙肝项目,难道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不属于政府管辖?不服从政府管理??不服从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权利真大!!!!
二、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一目了然。
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所谓执法依据是《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有卫生部制定和颁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是由卫生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对以前不规范行为的规范和重新规定,文中要求“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的依据都已经进行合理合法规范,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为何不按照新的文件要求执行,肆意妄为,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违法,难道整个国家的意志还阻拦不了你一个单位的私利?
三、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行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打着执法的幌子,违反《宪法》中公民的合法隐私权,违反《国家侵权责任法》。
    就算退一万步来讲,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病毒性肝炎"检测,也不应该检测乙肝五项(或者其中任何一项),只需要检测肝功能即可。病毒性肝炎和肝炎病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病毒性肝炎” 只需要检查肝功能就行了,只有肝功能不正常,才是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正常者只是携带者,并不是病毒性肝炎,这在医学界已经有定论。对乙肝五项的检测,实际上是一种张冠李戴的行为。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不好好干活,闲着没事查人家乙肝五项干什么,就算查也只能查肝功能,这分明是打着执法的口号,探寻别人的隐私,还居然给别人写在证明本子上,明显违反《国家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对乙肝五项检测结果写在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上,公布于众,明显违反“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论只有一个:无论怎样理解法律法规,也不应该检测乙肝五项,就算查,只需要查肝功能就行了,别动不动的张冠李戴,还以为自己可认真负责一样,搞得半天是在违法。
四、该中心以目的国为由体检乙肝携带项目的说辞站不住脚,谎言不攻自破,执意检测是冒世界之大不韪的行为。
全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法国、德国等在内的99%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出入境都不检测乙肝项目,也不要求体检乙肝项目。所以,以目的国要求体检此项目的说法纯粹信口开河。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这种检测乙肝项目的行为是冒国际社会之大不韪,是倒行逆施,是打着所谓的“执法旗号”公然对宪法赋予公民合法隐私权的严重挑衅,是千夫所指,终将被亿万人民唾弃。
如果真是个别国家要求体检此项目,请北京出入境健康体检中心对这些国家进行公示,并单独开单检查,不能因为极少数国家的个别情况,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五、该中心违规操作违反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的情况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在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基础,凡出入我国境的无论国内公民或外籍人士,均应进行检验检疫,均应实行统一检验检疫标准。
而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实行双重标准,对国内人员体检乙肝项目,对外籍入境人员不体检此项目。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公平、公正、法律面前一视同仁的原则,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这种双重标准做法是严重违规的:同样根据检验检疫法,要么对外籍入境人员不体检乙肝项目属于违规行为;
要么对国内人员体检乙肝项目属于违规行为,两者必有一种做法违规。
要求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应立即停止违规行为,统一出入境体检标准,并向全国人民公开道歉。
【证据】具体出入境体检项目的区别:1.外籍人员体检项目:艾滋病抗体、梅毒、丙肝、结核;
2.国内人员体检项目:艾滋病抗体、性病(梅毒)、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型肝炎抗体检测;血生化、血常
六、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行为背离了最新发布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违反了法律精神
最新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明确说明要检测乙肝项目。单独把乙肝项目加入检测项目,是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随意作为,并没有任何依据文件,如果执意要检测,请参照卫生部关于禁止检测乙肝五项的相关规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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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4:27 |只看该作者
我打电话问郑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了,他们也说看去的国家,不要求的国家就不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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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17:04 |只看该作者
出国的兄弟们幸福了,可以永远离开这片神奇的土地了,剩下我们继续和土匪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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