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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最高法邮箱:请求乙肝歧视应举证责任倒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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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邮箱:请求乙肝歧视应举证责任倒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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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3: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前天看过一本就业歧视研究书籍,提到了诉讼时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问题。
作为劳动者本来就属于弱势一方,在遇到就业歧视时应当让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比如,只要单位对劳动者检测了乙肝且不予录用,劳动者起诉乙肝歧视,应当由单位举证自己检测乙肝的理由,举证自己不存在歧视。
单位都不会傻到以乙肝携带为拒绝录用的理由,举证责任倒置的话,单位需要对自己检测乙肝问题做出合理解释,既然禁止查乙肝你偏要查,试问单位怎么证明自己不歧视?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意沟通邮箱: [email protected]
请在邮件标题写明:乙肝就业歧视应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单位查了乙肝,不能证明查乙肝合法就是存在乙肝歧视!


[ 本帖最后由 415211156 于 2010-8-21 13: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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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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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3:52 |只看该作者

我也认为,对付隐形歧视,举证责任倒置才是根本之道~~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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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5:04 |只看该作者
还是加重保障隐私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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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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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5:14 |只看该作者
不光是隐私权保护,关键是歧视的推定,我们主张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只要查了乙肝就推定为有歧视之嫌疑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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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5:2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415211156 于 2010-8-21 13:50 发表
前天看过一本就业歧视研究书籍,提到了诉讼时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问题。
作为劳动者本来就属于弱势一方,在遇到就业歧视时应当让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比如,只要单位对劳动者检测了乙肝且不予录用,劳动者起诉乙肝 ...

有道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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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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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6:31 |只看该作者
楼主把邮箱来源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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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7:37 |只看该作者
很难,但可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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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8:1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的帖子

刚公布新闻时候存的,现在百度搜最高人民法院民意沟通邮箱都可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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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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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1 19: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拿出模板来供大家参考,可以一试,我们不要放过任何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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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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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07:51 |只看该作者
的确是个很好的办法,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查乙肝,那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打击虚假乙肝广告,我们共同行动。如有问题可咨询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打击虚假广告邮箱:[email protected]           QQ群:24060115    13092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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