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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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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文检查乙肝政策落实,并收集反馈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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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6:29 |只看该作者
已发,很久不写东西了,手生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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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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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18:49 |只看该作者
又发了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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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21:44 |只看该作者
这两天有时间上网就发邮件,都发了好多了 希望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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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21:45 |只看该作者
要用不同的邮箱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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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8 22:06 |只看该作者
已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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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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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0:44 |只看该作者
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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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6:27 |只看该作者

又发了5个, 最后的机会要抓住!

敬爱的领导:您好。
我是一名普通中国公民,就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难以有效遏制就业歧视
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已下发多日了。由于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我国各地的体检机构及用人单位仍然继续检测乙肝:入学、入职禁止查乙肝,改用健康体检的名义可以继续查;“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就以“自愿要求”的形式继续查,并把体检结果“自愿”交给用人单位。做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乙肝携带者,继续面临着变相乙肝信息强制筛查。处于弱势地位的从业人员一旦动笔签署”自愿书“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法律效力,事后再进行维权的可能性便会微乎其微;如果拒绝签署就等于默认自己身体有问题。而用人单位随之而来的隐性歧视更是使作为受害者的从业人员打官司都没有证据。这也使得三部委通知面临着一纸空文的窘境。
毫无疑问,侵犯个人隐私及随之而来的隐性就业歧视使宪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理应享有的人权受到了非法剥夺,宪法精神也在光天化日之下受到肆无忌惮的践踏。
二,关于世界通行做法
新华网载文: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同理,我们如果也能在公民隐私保护上着力,将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下,那么,反就业歧视必然事半功倍。[新华网2007年11月13日 07:39:30  转载来源:新京报]。

三,请求对三部委《通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加以修改。
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对各种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隐性就业歧视均以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多种借口[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为理由,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
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保部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三部委《通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加以修改。避免《通知》表诉不严格而导致的漏洞、避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罚则过低而缺乏威慑力。把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进而保护就业权利 的意愿落倒实处。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1,建议《通知》补充“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并核实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
同时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2,建议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加上“:“除非工作岗位的特殊需要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
3,建议把用人单位以‘福利”“健康”为理由的身体检测改为个人自主行为,自己选择医院,自己进行福利体检,由单位报销费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结束中国身体就业歧视这一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悲剧。
谢谢
普通中国公民,李辉


附件:
1,蔡定剑: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
http://view.news.qq.com/a/20070802/000024.htm
2,乙肝约占体检利润30% 反歧视政策难落实〔三农在线、中国农业新闻网〕
http://www.farmer.com.cn/sh/jk/ylws/201004/t20100416_538299.htm
3,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屡打擦边球,以“福利”为借口检测乙肝
http://epaper.oeeee.com/H/html/2010-06/02/content_1094744.htm

[ 本帖最后由 1960215 于 2010-8-19 19: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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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6:28 |只看该作者
机不可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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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6:2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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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9 17:50 |只看该作者
还好 最后一天 赶上了    真的希望这么高的点击率也有这么多的发信人  而不是看客    一封信或许没有什么但是千万封信呢  这样国家一定会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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