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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举手之劳,您举过一次手吗?反乙肝歧视需要法律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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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手之劳,您举过一次手吗?反乙肝歧视需要法律支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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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21: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1:04 编辑


请不要幼稚地说有用没用,维权的成果属于共同拥有
即使没用,最多耽误你几分钟!

邮件是否有用可见下贴(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902698-1-3.html

不要花钱,不要小气发邮件的几分钟!路过,见过,请“举手”。前言部分可自己随便写,避免内容雷同。
如果每人一次,数量也很了不起,长达十几年的乙肝歧视之所以得不到消除,一部分原因也与我们的麻木和懒惰分不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留言可不填真实信息)

国务院法制办留言: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建议参考:

建议人大统一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人大投稿信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用人单位之所以于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强行以乙肝五项作为用人的重要筛选指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暂无强硬的措施制裁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为追求最大的体检利润,成为乙肝歧视的帮凶,也正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制裁他们的侵权行为。为消除在中国长达十多年的乙肝歧视,敬请人大给相关法律给予明确的司法解释。
   ①、《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建议对《就业促进法》做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
   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论患者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体检信息等个人隐私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非患者亲人或团体的,同样视为侵权。


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信箱: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医疗机构为了追求最大利润的体检收入只是构成乙肝歧视的一部分,用人单位想尽办法要求提供乙肝检测结果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正因为如此,敬请修改该规定中与《通知》不相符的部分,并加大处罚力度。
   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过去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无任何威慑力。这也是长期无法遏制用人单位的乙肝歧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使其具有威慑力。

如果您希望每一个都来参与,发送邮件后请顶起来!
如果没有人愿意去做这样的“小事”,三天之后将本人所写内容全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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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22:08 |只看该作者
这个论坛就那个味,每到寄信时,有的人躲起来了。
看到动员寄信的贴不顶了。
平时与战友争吵的那股干劲没有了。
过去诉苦的人一大把,今天祈祷的女孩找不到举证的人了
………………

过去有风雨不动身体力行,鼓励战友行动,今天
……………………
一个人的信件,石沉大海;趁多数人寄信时参与才叫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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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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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22:41 |只看该作者
千万别动气,可能战友们都忙于工作。我过两天休息,会去寄信,到时将上传图片为证,
狗走千里吃屎,狼走千里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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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08:54 |只看该作者
在毕业之后,就业体检一直是我头疼的问题。在肝胆相照论坛中看到许多战友都面对这个问题,国家政府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在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我们看到了希望,以为从此天下太平了,阳光已经照亮了我们乙携人群,可是之后的情况让我们又一次陷入了绝望。虽然国家已经出台政策法规,可是各地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明目张胆在体检中检查把乙肝五项作为体检内容,依然无情的拒绝乙肝携带者。其中有的公司基本不会说因为乙携拒绝你,他们会找其他的理由,可是只有自己才知道真相只有一个,也只有乙携才能体会其中的苦水。还有一些公司声称会录用乙肝小三阳,对于大三阳拒不录用,可是这也是对乙携们变相的歧视啊!
      尊敬的部长,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就要面对失业,我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恐惧,作为一名还算不错大学的毕业生,国家培养了我,学校培养我了,我也以一腔热情投入国家的建设中,可是就业体检给我着实泼了一大桶凉水,让我寒心!我要斥责那些丧失医德的医生,正是他们导演了我们中国乙携的悲剧,他们唯利是图,完全置他人权利于不顾,煽风点火把乙肝妖魔化。乙携没有了平等的入学就业的权利,没有了尊严希望部长能体会我们心中的苦楚,在消除乙肝歧视的路上,帮我们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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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09: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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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11:07 |只看该作者
“本人患有乙肝,但是肝功正常,是大三阳。 就业什么的都好麻烦,经常给歧视。希望国家能解决这个歧视问题” 我信的内容就这么写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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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11:2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124227617 于 2010-8-8 11:07 发表
“本人患有乙肝,但是肝功正常,是大三阳。 就业什么的都好麻烦,经常给歧视。希望国家能解决这个歧视问题” 我信的内容就这么写了啊

下贴有详细归纳。
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951278-1-2.html

[ 本帖最后由 何谓公平 于 2010-8-8 11: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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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11:34 |只看该作者
已经发送,抽空寄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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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0: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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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11:22 |只看该作者
已发,希望能够有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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