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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给总理书信论点参考(总理地址、个人观点、参考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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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总理书信论点参考(总理地址、个人观点、参考文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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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何谓公平 于 2010-9-6 21:31 编辑

仅以此文向大家提供参考意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或网络案例(3楼有链接)用自己的语言表达:
因本人初次接触乙肝歧视,观点并不一定完全准确,有受歧视经历者会有更深感受!

对于不会写或没经历的朋友,可参考下文撰写(要阐述的主要观点见下,无歧视经历者可参照3楼网络资源撰写)
三部门新规实施六月收效甚微 反乙肝歧视任重道远
http://www.clssn.com/html/report/27917-1.htm
(主要分析《通知》已被医疗机构利用的漏洞,提出修改建议

深刻阐述《通知》的漏洞和修改建议



A、《通知》的主要漏洞:


    《通知》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不仅被医疗机构利用,甚至被深圳等卫生局利用,“非因受检者要求”成为医疗机构在“签署知情协议书”的前提下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项目结果的“合规”外衣。
    就算“就业体检”被歪曲成“入职体检”,都有众多违规查乙肝的医疗机构,但不见有受到处罚的消息报道。可见,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的特殊的微妙关系,导致医疗机构毫无顾忌地侵犯个人隐私。
    就业体检、健康体检、福利体检、职工健康体检或今后可能出现的“体检”新名词,都无法界定体检性质。有些用人单位入职前体检,有些入职后体检,也可称为所谓的“福利体检”或“个人体检”。

  B、  对《通知》修改建议


  1、  建议《通知》按8月3日深圳深人社发〔2010〕122号 补充“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和“个人要求的乙肝检测,由医生开具化验单,方可检测”。非医学要求,不得将乙肝作为检测项目。

2、 建议在《通知》明确规定,无论是否签署知情协议书,用人单位无权摄取除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体检资料;医疗机构不得将体检信息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个人或团体。否则,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改过去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机构为用法律约束医疗机构的体检行为

3、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与《通知》规定不符, 建议将《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改为“用人单位组织的体检中,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建议将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以外招用人员或其它各种体检中,将乙肝项目检测作为体检要求的;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使其具有威慑力。


    建议全国人大对《就业促进法》给出详细司法解释,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侵权责任法》对泄露医疗信息作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见范文)




本论坛范文参考:



大别山林:向敬爱的总理反映
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950696-1-1.html
更多参考文章,见下贴归纳: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207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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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33 |只看该作者
楼主两篇文章都得到发表,好样的!
战友们有写稿才能贡献原创文章,其他人可以寄信给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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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34 |只看该作者
为方便大家写信,本人提出如下论点供参考(可着重写某一方面,也可全面阐述),有不足之处,望直言指正:

下贴为本人对 对《通知》修改建议的见解:
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952764-1-1.html

3、建议人大统一制定《就促进法》实施条例,规范劳动市场:
①、《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据以上规定,建议对《就业促进法》做出更详细的司法解释:“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
②、加大对就业歧视的处罚力度:过去只有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第六十八条有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无任何威慑力。
因此,建议对《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录用或在职员工有就业歧视的,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款,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作出更明确的司法解释:不论患者是否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体检信息等个人隐私交除医学用途或卫生部规定的禁忌行业外的非患者亲人或团体的,同样视为侵权。

原12楼内容移动(供没有被歧视经历的同志参考)
有个人经历的可用个人经历;
没个人经历的,可用网上案例,本人曾搜索到的一些案例,供写作时参考:


广州女生因携带乙肝病毒被拒录 将单位告上法庭 频道速递 南方网
http://news.southcn.com/c/2010-07/27/content_14173816.htm
国企、机关、事业单位成就业歧视重灾区-搜狐财经
http://business.sohu.com/20100727/n273797295.shtml
医院宣传乙肝危害被指歧视患者_评论频道_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opinion/detail_2010_07/28/1849356_0.shtml
乙肝约占体检利润30% 反歧视政策难落实〔三农在线、中国农业新闻网〕
http://www.farmer.com.cn/sh/jk/ylws/201004/t20100416_538299.htm


乙肝歧视的相关调查报告集:
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947106-1-13.html

[ 本帖最后由 何谓公平 于 2010-8-11 10: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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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37 |只看该作者
关于“黑执事”权限重新定义及权益版马甲ID的管理公告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055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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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远兮,吾汝辈将上下而求索!
广东战友工作组——为广大弱势群体争取平等就业机会而努力,让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因为有你,生活更精彩!
短消息发送到:158-14840192
QQ:601569372(请注明是法律咨询)乙肝就业咨询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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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龙的传人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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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实干家归队
狗走千里吃屎,狼走千里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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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47 |只看该作者
不知大家是否还有印象,上海在6月21日有一新闻称:上海各医院已全面取消乙肝项目。

那么上海为什么仍然出现就业体检中的乙肝五项检测?
就要到十月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行一步做起了调查,为什么?给我们一个什么提示?

如果到十月份再来寄信反映情况,是否太迟了?刊登在中国政府网上的类似于上海的汇报新闻是否将高调宣传《通知》的有效性?

动点脑筋,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步进行,是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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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女勋章 风雨同舟 锄草勋章 维权功臣 红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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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6:02 |只看该作者
今晚写,明天邮寄
吃亏是福
“锄草活动”公益博客:
http://bara999.blog.163.com/
http://blog.sina.com.cn/hbvcc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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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6:04 |只看该作者
最后的机会,只要20元!是空喊,还是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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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6:2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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