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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向敬爱的总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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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敬爱的总理反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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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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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8: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1-1-11 17:39 编辑

敬爱的温家宝总理:您好。
首先就您在百忙之中打扰致以歉意。现就一些法律、法规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不具备操作性,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在,非常严重的问题是,依照《通知》规定,无论就业,还是其他福利、健康体检:“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可是这一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却形同虚设。体检医院为了经济利益,用人单位为了掌握从业者身体隐私侵权,没有任何一家体检机构愿意为这一规定把关。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只要交钱,或要求受检者“自愿”签名,体检机构就公开或私下检测乙肝,并把体检结果公开或私下交给用人单位,进而实施隐性就业歧视。在这个现实面前,三部委通知“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失去了实际存在的基础,国家文件也沦为一纸空文。
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集体强制福利健康体检,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
二,关于世界通行做法
新华网载文: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同理,我们如果也能在公民隐私保护上着力,将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下,那么,反就业歧视必然事半功倍。[新华网2007年11月13日 07:39:30  转载来源:新京报]。
三,请求
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隐性就业歧视均以多种借口强制体检[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
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世界通行做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将保护从业者隐私纳入就业歧视立法范围。以彻底杜绝我国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遭遇隐性就业歧视现象。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进行法律解释。在法律解释中明确:“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信息。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福利健康体检由用人单位付费,个人自主进行。

  敬爱的总理: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恳请您督促国家有关部门,以法律的强制规范作用,制止用人单位的强制体检,彻底消除健康就业歧视的源头,把健康福利体检归为自主的个人行为。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谢谢
                                                             中国公民,李辉
1,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

http://www.jwb.com.cn/jwb/html/2010-01/06/content_431539.htm

附件:
2,蔡定剑: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
http://view.news.qq.com/a/20070802/000024.htm
3,国内500强企业半数以上查乙肝

京华时报报道: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11/08/content_600903.htm
楚天金报头版:http://ctjb.cnhubei.com/HTML/ctjb/20101108/ctjb1220772.html
武汉晨报报道:http://cjmp.cnhan.com/whcb/html/2010-11/08/content_44299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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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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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8:25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1-1-18 18:36 编辑

敬爱的温家宝总理:您好。
首先就您在百忙之中打扰致以歉意。现就三部委《通知》难以遏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向您提出建议,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一,三部委《通知》不具备操作性,难以有效保护个人身体隐私,遏制就业歧视。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虽然通知明确了:1,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2,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健康体检报告。
虽然《通知》还明确了:“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可是这些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却由于表诉不严谨而责任不明、形同虚设。体检医院为了经济利益,用人单位为了掌握从业者身体隐私侵权,没有任何一家愿意执行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只要交钱,或要求受检者“自愿”签名,体检机构就公开或私下偷偷检测乙肝,并把体检结果直接交给用人单位,进而实施隐性就业歧视。
尽管《通知》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可什么是“违规情节、后果严重”?《通知》下发已经近一年,体检机构违规检测如火如荼,他们公然挑战中央政府权威;公然践踏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宪法权利。难道这还不是:“违规情节、后果严重吗?”但至今全国无一家体检经营机构违规受罚。如果不对视《通知》如粪土的体检机构施以“禁止开展体检服务”。天理何在!国家政策的尊严何在!在这个现实面前,三部委通知“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失去了实际存在的基础,国家文件岂不沦为一纸空文?
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体检经营机构唯利是图,只要有人交钱就开单检测身体、然后把福利健康体检资料交给用人单位的做法,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多年的事实证明,人社部制定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强制从业人员福利体检,摄取从业人员隐私,进而实施隐性歧视的行为缺乏制约手段。[对于通过强制参加“福利体检”摄取个人隐私现象毫无威慑作用。]

二,请求三部委出台《通知》实施细则,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督促有关部委对三部委《通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加以修改。避免由于表诉不严谨而导致的漏洞。把国家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进而保护就业生存权的意愿落到实处。
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通知》补充“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并核实后可以对劳动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外,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用人单位组织的集体性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个人要求乙肝检测,由个人单独参加体检。”同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健康体检信息交受检者本人。否则,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吊销其体检业务资质,并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等追究法律责任。
2,建议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行修改:
建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除经卫生部核准的入职及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需要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检测资料。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福利健康体检由用人单位付费,个人自主进行。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敬爱的总理: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而且对于职工体检结果要进行保护,防止体检结果遭到“泄密”。”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源自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强制集体体检,盛行于体检机构“只要有钱,”就实施乙肝检测的不负责行为,并延续至今。恳请您督促国家有关部门兑现“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的诺言,以保护个人体检隐私,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的源头。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谢谢
                                                             中国公民,李辉

1,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

http://www.jwb.com.cn/jwb/html/2010-01/06/content_431539.htm

附件:
2,广州某医院违规 暗查乙肝后密报单位

http://www.jkb.com.cn/document.jsp?docid=178599&cat=0I

3,■法律专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不严谨

http://wb.sznews.com/html/2008-02/06/content_57702.htm

4,京华时报报道:逾半数500强企业违规查乙肝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11/08/content_600903.htm

5,求职学生"被自愿"查乙肝 1月面试5次抽血5次

http://china.nfdaily.cn/content/2010-12/28/content_188066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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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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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8:28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11-1-21 08:39 编辑

人权至上和614思路精华:
1,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50515-1-1.html
2,
http://www.hbvhbv.info/forum/thread-951278-1-2.html
今天寄出的EMS:   EF592481145CS


敬爱的总理:您好。
我是一个普通的乙肝携带者,多年来,由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侵犯乙肝携带者隐私以及由此导致的歧视现象,使我处于就业难,生存难的恶劣境地。无奈的我只有向您发出求救信,恳请您于百忙之中给予关注。
当我们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为了劳动就业被迫接受用人单位要求的检测时,悲剧就注定发生了。体检医院把体检结果直接或私下以电子邮件方式交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又毫不犹豫的对我们直接或用其他借口拒聘,解聘。我们遭遇的这一切是不公正,不科学,不人道的。
现在,从业者健康信息作为隐私加以保护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无论欧,美国家或台,港,澳地区均已通过这种做法成功的避免了就业健康歧视。如,香港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任何对乙肝病人的歧视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罚款甚至牢狱之灾[环球时报2009,8,13日]。
新华网载文:许多国家的反就业歧视之所以成效卓著,关键就在于公民隐私保护的周密。例如在一些欧洲国家,雇佣方在招聘时,其招聘表格上一般不允许出现“身体健康情况”栏目,法国前总统希拉克甚至表示,他偏好采用匿名的求职申请表。应聘者在面试时,雇佣方一般只做工作能力方面的考察,对于年龄、身体状况等隐私内容不会触碰。这些国家在进行反歧视立法时都明确了一个原则,应聘者有隐瞒自己疾病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泄露应聘者疾病情况,这将是对个人隐私的严重侵害,医疗机构不仅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巨额的民事赔偿,声誉更将毁于一旦;雇佣方如果询问应聘者的身体健康,那将属违法行为,应聘者可就此提起诉讼,要求雇佣方赔偿歧视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最终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可能以千万计。 同理,我们如果也能在公民隐私保护上着力,将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内的每个公民,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下,那么,反就业歧视必然事半功倍。[新华网2007年11月13日 07:39:30  转载来源:新京报]。
近年来,我国为了消除乙肝歧视,先后专门出台的多部法规文件。相比于以前,乙肝携带者生存境遇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涉及的有关法规文件或由于法律文件层次较低[多为 政府部门“通知”“意见”];或由于法律表诉不严密[如,就业促进法中“不得以乙肝为由”就被以其他理由歧视提供了契机} ;或由于法律惩罚措施不完善[仅有一个带有1000元以下的罚则条款]。违法成本过低使得违法各方肆无忌惮的对乙肝携带者及其他劳动权和生存权进行惨无人道的践踏。
今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依照《通知》规定,无论就业,还是其他福利、健康体检:“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可是这一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却形同虚设。体检医院为了经济利益,用人单位为了掌握从业者身体隐私侵权,几乎没有体检机构愿意执行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把就业者带到体检医院后,只要交钱,或要求受检者“自愿”签名,体检机构就公开或私下检测乙肝,并把体检结果公开或私下交给用人单位,进而实施隐性就业歧视。在这个现实面前,三部委通知“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保护个人隐私”的精神失去了实际存在的基础,国家文件也沦为一纸空文。
感谢党和政府给就业人员提供的福利性健康体检政策,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这种体检的集体性、强制性,在我国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强行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的主要途径。通过集体强制福利健康体检,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侵犯个人隐私,实施隐性就业歧视通道。鉴于我国在就业领域里隐健康就业歧视均以多种借口强制体检[包括本应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福利体检]侵犯从业人员的身体隐私资料为始点,以实施就业歧视为终点。用人单位做为侵权一方,从一开始摄取从业人员的身体检测资料就具有明确实施隐性就业歧视的恶意。这也使得就业领域侵犯个人隐私与其它单纯侵犯个人隐私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这种广泛存在的以侵犯个人隐私开始的隐性就业歧视无法有效制约。
过去的法律和通知为什么没有被实施?
乙肝歧视为何屡禁不止?
  对此,我国著名肝病专家,北京地坛医院蔡皓东教授总结出四大原因:“我认为,首先是民众对乙肝的错误认识和对乙肝感染的恐惧。目前许多老百姓对乙肝的认识还停留在原来把病毒性肝炎都认为是消化道传染病的基础上,把通过消化道传播的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与通过血液传播的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搞混,认为它们都可以通过消化道传播。第二,一些健康体检和入职体检医生的误导,让人们对乙肝产生恐惧心理,和公司串通检测乙肝,甚至还在体检时录像,不让一个乙肝感染者“漏网”。这些体检中心对社会上的乙肝歧视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是以往的错误政策阴魂不散。以往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了很深的影响,虽然现在已经纠正,但许多一起效仿公务员体检的公司或单位仍在执行旧的体检标准,把乙肝感染者拒之门外。第四是政府检查和处罚的力度不够。虽然已经有了这些法律和通知,但对违法者只处罚区区几百元,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状态,乙肝歧视如何完全消除?乙肝感染者如何才能有平等就业的机会?
无疑,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串通检测乙肝”是由于我国独特的集体强制体检制度所产生的衍生品,集体强制体检制度一日不除,更多的体检机构和用人单位“串通检测”必将日益增多。
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照世界通行做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将保护从业者隐私纳入就业歧视立法范围。
使用人单位与从业者的体检过程脱离,从根源上彻底杜绝我国传染病病原携带者遭遇就业歧视现象。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进行法律解释。在法律解释中明确:“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依照卫生部规定项目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信息。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福利健康体检由用人单位付费,个人自主进行。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敬爱的总理: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这期间的无数事实已经证明,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及其他健康就业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身体隐私。恳请您督促国务院关部门在两会上推出提案,形成法律文件。 ,使之对违法者具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反对就业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出国家对弱势群体宪法权利的保护。
  谢谢
                                                             中国公民,李辉
1,卫生部领导表态:“单位不能强行让职工进行体检”
http://www.jwb.com.cn/jwb/html/2010-01/06/content_431539.htm

附件:
2,蔡定剑:就业升学中的强制体检有违人权
http://view.news.qq.com/a/20070802/000024.htm
3,国内500强企业半数以上查乙肝
京华时报报道: http://epaper.jinghua.cn/html/2010-11/08/content_600903.htm
4,人民网:“乙肝代体检”生意火爆,禁检乙肝几成空文
http://paper.people.com.cn/jnsb/html/2010-09/29/content_634589.htm?div=-1
5,蔡皓东教授:中国的乙肝歧视为何屡禁不止?
http://ditancaihaodong.blog.sohu.com/163735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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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8:37 |只看该作者
好Z!!支持向温总理反映情况!!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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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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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8:38 |只看该作者
我报名参与,能做到的一定去做。希望受过歧视的战友不要再抱怨了,也希望即将走上社会的大学生更不要观望,积极地参与进来吧!只要你是携带者,歧视谁也躲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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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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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8:4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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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向总理反映情况就是爱国,爱党,爱人民,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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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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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9:04 |只看该作者
我记得去年就是大别山林发起的给总理寄信活动。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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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9:32 |只看该作者
广大战友一定要利用好这次机会向总理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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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20:01 |只看该作者
LZ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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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20: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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