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公开病历属侵权! ...
查看: 829|回复: 9
go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公开病历属侵权! [复制链接]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0668 元 
精华
81 
帖子
9931 
注册时间
2005-3-9 
最后登录
2014-2-14 

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1
发表于 2010-7-4 17: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便是本法中唯一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规定了泄漏患者隐私或未经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均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说明并非“造成损害”,只要未经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均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0668 元 
精华
81 
帖子
9931 
注册时间
2005-3-9 
最后登录
2014-2-14 

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2
发表于 2010-7-4 17:51 |只看该作者
http://www.qinquan.info/840v9.html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

  关子隐私保护,这是民法上的每个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具有普遍性,并非只存在于医患关系之间。但是基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医患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本法对这类特殊的隐私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问题把握:

  一、隐私权的内容和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侵害的表现形式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上述两种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无论是泄露患者隐私,还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都必须在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如患者承受的巨大精神痛苦等;二是该损害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损害事实,虽然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不能排除该损害为物质损害的可能性,但一般来说,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造成的损害,大多表现为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7-9 17:15 编辑 ]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0668 元 
精华
81 
帖子
9931 
注册时间
2005-3-9 
最后登录
2014-2-14 

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3
发表于 2010-7-4 18:00 |只看该作者
再看专家解读:
http://www.snxw.com/Article/sn/201007/1431354.html
  许明荣:针对医院让患者多掏钱、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以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其属于违法行为。现在,《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只是得了感冒,医生却给他做了不必要的脑CT、核磁共振、X光等检查,患者不仅可以拒付医疗费,甚至可以就此向医院索赔。更值得一提的是,新法还特别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有保密的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而向他人泄露患者隐私或公开其病历资料,也将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医院需组织实习生观摩,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才行。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4202 元 
精华
帖子
1739 
注册时间
2010-7-3 
最后登录
2018-6-22 
4
发表于 2010-7-4 19:32 |只看该作者

Rank: 8Rank: 8

现金
7792 元 
精华
33 
帖子
3563 
注册时间
2008-8-23 
最后登录
2017-4-10 

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5
发表于 2010-7-4 19:38 |只看该作者
理想的解释就是:就算签了自愿书,也是无效合同,因为那并不反映真实意愿!可以避免“经患者同意而向他人泄露患者隐私或公开其病历资料,”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55969 元 
精华
22 
帖子
30219 
注册时间
2006-8-26 
最后登录
2024-8-22 

版主勋章 驴版 帅哥勋章 心灵港湾 一米阳光 幸福风车 恭喜发财 游山玩水

6
发表于 2010-7-4 19:39 |只看该作者
好事!!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头像被屏蔽

禁止访问

现金
1430 元 
精华
帖子
595 
注册时间
2007-6-23 
最后登录
2012-3-30 
7
发表于 2010-7-4 19:42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Rank: 5Rank: 5

现金
510 元 
精华
帖子
300 
注册时间
2009-9-19 
最后登录
2017-3-17 
8
发表于 2010-7-4 21:56 |只看该作者
看看是否有案例

Rank: 5Rank: 5

现金
1711 元 
精华
帖子
1378 
注册时间
2010-6-15 
最后登录
2012-6-4 
9
发表于 2010-7-4 22:31 |只看该作者
好事!!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0668 元 
精华
81 
帖子
9931 
注册时间
2005-3-9 
最后登录
2014-2-14 

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10
发表于 2010-7-9 17:16 |只看该作者
正在入职的,请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17 16:20 , Processed in 0.014562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