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公开病历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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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614
时间:
2010-7-4 17:50
标题: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公开病历属侵权!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便是本法中唯一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条款,规定了泄漏患者隐私或未经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均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说明并非“造成损害”,只要未经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均属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作者:
614
时间:
2010-7-4 17:51
http://www.qinquan.info/840v9.html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患者隐私保护的规定。
关子隐私保护,这是民法上的每个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所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具有普遍性,并非只存在于医患关系之间。但是基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当前医患纠纷中的现实矛盾,本法对这类特殊的隐私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要正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问题把握:
一、隐私权的内容和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侵害的表现形式
最后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上述两种侵害患者隐私权的行为,无论是泄露患者隐私,还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都必须在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才承担侵权责任。本条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有损害事实,如患者承受的巨大精神痛苦等;二是该损害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损害事实,虽然现实生活的复杂性不能排除该损害为物质损害的可能性,但一般来说,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造成的损害,大多表现为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根据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只有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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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7-9 17:15 编辑
]
作者:
614
时间:
2010-7-4 18:00
再看专家解读:
http://www.snxw.com/Article/sn/201007/1431354.html
许明荣:针对医院让患者多掏钱、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以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其属于违法行为。现在,《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否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只是得了感冒,医生却给他做了不必要的脑CT、核磁共振、X光等检查,患者不仅可以拒付医疗费,甚至可以就此向医院索赔。更值得一提的是,新法还特别规定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有保密的义务。
如果医疗机构未经患者同意而向他人泄露患者隐私或公开其病历资料,也将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医院需组织实习生观摩,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才行。
作者:
1960215
时间:
2010-7-4 19:32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0-7-4 19:38
理想的解释就是:就算签了自愿书,也是无效合同,因为那并不反映真实意愿!可以避免“经患者同意而向他人泄露患者隐私或公开其病历资料,”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0-7-4 19:39
好事!!
作者:
xnmd123
时间:
2010-7-4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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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BV猪
时间:
2010-7-4 21:56
看看是否有案例
作者:
我在哭啼
时间:
2010-7-4 22:31
好事!!
作者:
614
时间:
2010-7-9 17:16
正在入职的,请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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