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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半月谈 :反就业歧视新动向
楼主: 日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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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谈 :反就业歧视新动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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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3:51 |只看该作者
“肝功能不正常就查乙肝”是伪科学!是谬论!
作者:雾都遗孤
现在的体检法律条文规定,“如果肝功能不正常,或是转氨酶不正常,就要加查乙肝。”

这是伪科学,是谬论!让我来扒掉这个虚伪的伪科学的谬论。
第一,这样的规定严重侵犯个人的公平就业权,违法。每一个人的公平就学、就业的权利是人人生来具有、生来平等的,而且神圣不可侵犯,连上帝都不可以。一个人的肝功能即使不正常,他也享有平等的就学、就业权利,这不容侵犯与半点否认。
第二,这样的规定漠视最基本的人的生存权利。试问,当一个人身体极其需要治疗的时候,而这时,却要断绝他的就业权利、斩断他的物质收入来源,那他怎么办??连生存都成困难,治疗身体都成遥远幻想的时候,必然招致反抗,招致社会动荡。
第三,这样的规定违背法律的精神本质,侮辱立法的动机。法律的精神、灵魂和本质,是应该来保护所有人的平等权利的,所以所有的立法动机都应着眼于此。但是,这样的规定,就明显的显示了它的动机错误,因为它的动机依然还是要筛查区别对待乙肝。
第四,这样的规定逻辑错误。当一个人的身体影响到他不能正常工作的时候,应该首先是他自己来申请暂停工作,并需要得到单位的补贴。这才是真正的逻辑。但是,这样的规定,把逻辑搞错了。它把剥夺人的平等就业工作的权利授予的单位,这是极为荒谬的。甚至退一步讲,即使是肝功能不正常,距离失去工作能力还有很远的距离。
第五,这样的规定是伪科学。既然科学技术已经表明乙肝的传播途径,和不通过日常生活工作传播。那为什么要加查乙肝?这不是反科学的吗?

退一万步讲,即使一个人在工作一段时间后,由于身体原因而暂时或永久地失去工作能力,也不应该通过体检把他们筛查出来。
因为,一个人,不管他怎么样,他都属于这个社会的一份子。几乎所有的人都能为这个社会做出产出贡献,但是当他失去工作能力的时候,社会却要抛弃他。这是不对的。因为,整个社会在获得收入的时候,就必须为支出买单。在获取了人的贡献成果后,在他失去劳动能力的时候抛弃他,把所有的支出成本都抛给他个人。这是不公平的。

所以,说得再深一点,全面的体检制度本身就是违反人类文明、违反法制精神的,这也是为什么在国外不存在中国这种全面体检制度的原因。(相对很了解了我国的反乙肝歧视的现实状况,觉得,真正在所有乙肝人群层面了解这种法治精神的人还是很少的,缺乏这种启蒙。这和我们国家的国情有关。我的意思,第一,要对尽可能多的乙肝人普及这种知识,让他们知道自己原本就应该得到的是什么?反歧视的目标是什么?第二,仅仅只反检查乙肝是远远不够的,在我国这种没有确定正确的法治精神的现实情况中,歧视还会无穷无尽的下去。)

看来中国还有遥远的路要走。(我准备从法律、法制精神的角度,结合医学知识,来写一篇反对体检制度的文章,准备写很详细很长,然后上书有关部门和人大的那些专门给中央出立法建议的人。我需要法律方面的战友的详细支持。)
链接: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id7664145
不取消法律法规中过时的不科学的歧视性条文,不禁止医院防疫站对招工入学入托者查乙肝的害人做法,不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种,歧视就永远都会没有尽头!反对乙肝歧视论坛:http://www.fdygq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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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3:54 |只看该作者
笔者发给有关部门的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信件: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领导同志:

您们好!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拓宽广大群众参与的渠道,以便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你们于2010年6月9日,通过网络公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让全体人民都了解到法律草案的内容,让大家都参与其中!这可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在此首先多谢你们,多谢你们做了一件非常好的大事,从而也证明了我们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已逐步走上正轨@!!

全国13亿人民最关心和最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这次卫生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已删去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歧视乙肝携带者的内容,确切是社会的进步,也是国家的开明,更和温总理、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领导及相关人士的努力分不开!全国人民感谢你们!!1.2亿人民感谢你们!我们普通市民在此也再次多谢你们!!
但我们认为,该《实施细则》第十条和《食品安全法》限制疾病的病种规定一样,也就是说从事接触食品和从事公共场所工作的体检项目也一样,是没有科学根据的!也是十分错误的一刀切!!难道“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治愈前不能安排从事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吗??这不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的规定产生了矛盾了吗??
我们认为,一般的非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已没有有存在的必要了!理由如下:

1.取得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是否能保证在有效期内的身体健康。旧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但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只能证明体检时是健康的,不能保证其后的一年或二年内不患职业禁忌症,不致于成为传染源,健康仅具有时点概念。在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有效期内即使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职业禁忌症也难以发现。而经营单位的义务仅每年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应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按规定调离患职业禁忌症人员。因此健康证明、健康合格证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对象缺乏可操作性。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如何认定,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均未作具体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如酒店)的管理人员、仓库保管人员、机修工、技工、文员、工程师、保安员如何执行体检规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初加工人员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单纯销售定型包装食品的小店、超市的从业人员也是否有体检的必要?对公共场所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二线人员如技工、工程师、会计、文员等等有否必要体检?在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文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所有从业人员都要建立健康档案,也就是要求凡入职者都要参加体检!但不可避免地均有为本部门多创收多赚取体检费而扩大体检对象之嫌疑!例如现在各食品和公共场所单位均不管你是否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和顾客工作,全体从业人员都被要求参加防疫站的体检,拿取健康证合格证,无健康合格证不能上岗—也就是不能入职或被除名!!,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其不满!人民群众都说:卫生防疫部门只是借体检的名义行赚钱之实!!这些体检实际上是造成乙肝歧视乃至其他就业歧视的源头之一!!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并未授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进行认定。

3.对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没有法律和现实意义。因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也就是并未限制患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者从事未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且在这些岗位不至于引起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食品批发零售业所经营的大多为定型包装食品,对其进行健康体检意义不大。在公共场所行业以及一般性工厂\公司\研究所等工作更没有什么影响!对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如果生产的仅为半成品或生产工艺中有后杀菌工序,则对其从业人员体检意义不大。所以在食品批发零售业和部分生产加工业以及公共场所行业、一般性工作取消从业人员入职健康体检是可行的。
   4.因从业人员患痢疾、伤寒等职业禁忌症而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以及影响产品质量的事件少之又少。加工制作不当、交叉污染是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的从业人员健康监管制度—体检完全没有必要!!
   5.因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而传播痢疾、伤寒、肝炎等传染病的可能性极少,且全国范围内尚未报道此类事件。乙肝和甲肝都有相应的疫苗,只要全程接种注射,产生免疫力,即使是和甲肝、乙肝患者接触,就如夫妻一般,也是没有问题的!!何况只是一般性的工作和生活接触!!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公共场所从业人员248万,而尚未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管的则更多,另外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口的巨大流动,全国各地的民工已达数千万,仅对这248万人群实施健康监管对全国13亿人口而言意义不大。

6.每年体检都照X光,对人体十分不利,而且肺结核有相应的卡介苗疫苗预防接种,只要接种好疫苗,产生好抗体,完全没有问题!!
现在防疫站(疾控中心)体检中,公共场所行业从业人员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和内容完全相同,收费一样,是极端不合理的!完全可以说是为了收费而收费!其实公共场所行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体检项目最多可查下“非典等没有疫苗的通过飞沫传播的急性重大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就可以了!其他体检内容(如插屁股等)完全没有必要!
  7. 从业人员健康监管要消耗大量的卫生监督资源,这极大地束缚了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都将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作为日常工作的主要内容,尤其在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则更甚。据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98号文件通报全国有食品行业390.8万户,从业人员1108万,其中食品批发零售业分别占43.7%和25.68%。这使基层的卫生监督资源大量地耗在“健康证”上,极大地限制了卫生监督机构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近年来的非典\禽流感\手足口病(如近日安徽阜阳EV71肠道病毒感染事故)以及其他一些还未知名病毒等极其重要的影响极大的疾病未能得到及时的研究和控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却不受此束缚。震惊全国的假酒事件、有毒火腿事件、劣质奶粉事件、广东乙肝免疫球蛋白事件更是暴露了这一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的实践证明不发健康证、许可证照样也能管,且不受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的束缚,这些部门打击卫生违法行为的职能逐年加强,社会地位也不断提高。这不能不引起卫生监督人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有所为,有所不为”、“有作为,才有地位”,有关部门确实应客观地进行反思! 应将工作重点放在打击伪劣有毒食品和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上,加强相关疫苗的研究开发工作,不要再为了那一点子体检费而检了芝麻丢了西瓜哦!
   8. 从业人员健康监管不应成为卫生系统创收的途径。如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每天限制体检人数为1000人,每人体检费100元左右(现在已上升到一百多元),每天的营业额就是10万元!那么1个月\1年的营业额是多少,不就很清楚了么?有什么工作比这来钱快的呢?怪不得各医疗卫生机构都争着抢体检、治疗这块肥肉哦!!这些体检费用要是都拿来全民推广普及乙肝甲肝甲流卡介苗等疫苗(每人的全程接种乙肝疫苗费用才几十元,远比体检费用100多元低!!)的接种多好呀!就象大禹治水,堵水不如导水,防治爱滋是如此,防治乙肝更应如此哦!
    9.各级政府部门对从业人员健康监管的要求脱离实际。国家爱卫会的“创卫”指标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考核指标中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均要求达100%,由于从业人员是动态的,在实际工作中要杜绝无证上岗使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均达100%是不现实的。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是不可能满意的,为应付考核迫使各地虚报持证率。因此国家卫生部和全国爱卫会应取消此类脱离实际的指标。
   10。国际劳工组织早已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故而,在国外,进公司是不需要体检,体检完全是个人的事情!!如果要体检,血检项目中不包括乙肝检查。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乙肝患者得到的是对隐私的保护和尊重。
消除乙肝歧视乃至就业歧视的最根本办法是,除了经科学证明确有职业禁忌的工作外,一般性的工作禁止进行入职体检!!!
因此,我们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1)条文中"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等字眼也应删节掉@!!因为已有甲肝和乙肝疫苗,打了甲肝和乙肝疫苗,可终身免疫!不必害怕再感染甲肝和乙肝,且甲肝是一次性的,不会变慢性,可治愈。建议增加“入职公共场所行业,凡未有证明证实全程注射甲、乙肝、卡介苗等预防性疫苗者,需补种,否则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2)条款中提到:"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该条要求所有从业人员体检,十分不妥,应该修改为“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建议条文明确介定哪些是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哪些是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建议在第六章 附则中
增加一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为服务员、售货员等,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如工程人员(技工、工程师)、保安人员、财务人员(出纳、会计)、经理、文员、仓库管理员等;非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不需持健康合格证明”,否则又是换汤不换药,又只能是给防疫站一个借机赚钱的好机会@!!进而造成新的就业歧视!
修改意见:第十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在特殊时期,凡患有非典等没有疫苗可预防的通过飞沫传播的急性重大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建议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合理定位,同时取消“持证率”等脱离实际的指标!

4) 建议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分步取消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首先可以取消未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批发零售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等食品生产加工业和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特别是取消从事一般性工作的体检!!进而将所需体检费用改为实施全民普及乙肝、甲肝、卡介苗疫苗等预防性疫苗的接种!这对于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全民普及乙肝等预防性疫苗的接种,消除乙肝歧视和其他隐性就业歧视有着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更有助于卫生监督工作的进一步深入。
最后衷心希望卫生部能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倾听民意,多做实事,为全体人民着想,排除特殊利益集团的干扰和反对,彻底解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存在的过时的不科学的限制人民群众就业的条文! 另外,请卫生部加强乙肝等传染病的科普工作,在全国推广普及甲肝、乙肝、卡介苗、甲流等疫苗的接种!从而造福千万人民! 不要再为了一点部门小利益而牺牲人民群众生存就业的大权利哦!! 身体状况根据所入职行业和工种判定合格与否,健康证明或体检报告中只打印"合格"或"不合格"就行了!!只要做到这简单的几点,人民群众就会感到满意!!希望伟大祖国美好和谐的春天一定能早日到来!!谢谢你们了!!!
祝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领导同志
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广州市民
……。。。***,···等

                                     20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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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3:56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2010-7-2 21:50  
该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是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是靠歧视的源泉!!希望修改!!难道从事公共场所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会通过普通接触传染给其他人吗???希望你们拿出科学证明!!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3800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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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3:5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日剑 于 2010-6-17 22:51 发表
本人几次入职单位,身居高层,都是不用体检的!!如果说要体检,当时情况下,肯定不合格,可能到现在还在失业!!所以我支持入职禁止体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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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4:00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日剑 于 2010-6-18 22:49 发表
考公务员歧视贫血基因携带者?
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今日起诉
佛山人事局拒录地贫基因携带者被起诉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12月29日
     在今年的广东省公务员考试中,多位考生在体检中因被检出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而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今日,佛山的三位考生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附后),禅城区法院接受了案件材料,并将于7日内作出答复。考生们认为佛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佛山市人事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体检进行了错误的操作并对体检结论进行了错误的判断。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并未规定基因检测的项目,在全国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中基因检测也极为罕见,而考生因为基因检查出问题被拒录进而起诉,这在中国应属首例,此案或将成为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

这些考生2009年4月参加了佛山市的公务员考试,均顺利通过笔试和面试,并于2009年6月参加了公务员体检。在公务员体检中,他们被发现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偏小,被要求进行复查。2009年7月,考生们按人事局要求进行复查,检查项目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该检查认定这些考生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体检不合格。2009年8月,经考生申诉,人事局安排其进行了复检,检查项目依然为地中海贫血基因分析,复检结果为: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最终这群考生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他们因此失去了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机会。

在起诉书中考生们认为人事局进行的体检的项目和操作不符合国家规定。他们认为人事局在体检项目中增加了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测,该项目并不属于血常规的必检项目,人事局对该项目检测血液病的必要性也未做任何说明,其所依据的《佛山市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既无法律效力事先也未在招考中公布。而人事局正是在在考生血常规五项必检项目都合格的情况下,以其非必检项目平均红细胞体积(MCV)的检查数值偏小为由要求其进行了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该操作不仅违反相关规定,而且侵犯了考生的身体隐私。
考生们同时指出他们的身体条件符合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公务员体检表检查的各项数值均在正常范围内,未有《体检标准》和《体检手册》中所描述的任何贫血症状。考生呼吁人事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要对血液病范畴做出过宽定义,给予地贫基因携带者公平竞争的机会。他们认为,携带地贫基因是他们本身无法避免也无法改变的,但是如果仅仅因为这个原因而使一个健康的无任何临床症状的人被认定为体检不合格,这将是对这一类考生极大的不公。

据地贫研究专家、广州南方医院儿科主任李春富教授介绍:“地贫基因携带者在广东本土人中占近12%,人群非常庞大,且他们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公务员考试体检判定为不合格是不对的!”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认为,国家人事部于2005年、2007年相继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规范了体检项目,消除了公务员招录中的多种健康歧视和生理歧视。“超出中央政府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体检,显然是一种中央政府所禁止的歧视行为”,陆军这样认为。
长期从事反歧视研究的四川大学的周伟教授认为人事局的行为涉嫌歧视,他表示将为考生们提供法律援助,此前周伟教授曾代理身高歧视、乙肝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生命歧视等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反歧视案件,他指出该案或将成为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
相关链接:
“地贫”即地中海贫血病,临床上常分为轻型、中间型和重型;中重型地贫症状明显,但轻型地贫和地贫基因携带者基本没有体征表现,不影响工作和生活。这种病在北方罕见,而在南方较多,特别是两广地区。
http://www.yirenping.org/article.asp?id=301
         从上可知,解决此类歧视问题的根本办法,在于向先进国家学习,除了经科学证明,确切有工作禁忌的,禁止入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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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4:38 |只看该作者
没有附加任何限制的入职体检称得上合法吗?
大山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8日----国务院参事室
1994年开始,一场涉及一亿二千万乙肝患者的毫无根据的歧视愈演愈烈,甚至在各种法律上明文颁布了“歧视条款”。广告为歧视煽风,医院为歧视造势,而各级政府对此缺少监管和规范。
    真正的标志性变化是1994年《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与标准》规定,在中央直属 、国务院直属的公务员招聘中,必须强制检测乙肝。尽管规定中确定急性肝炎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治愈二年,乙肝病原携带但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虽不合理,但还算近人情。而各地公务员条例纷纷仿效中央时,不可避免地因缺少科学常识而变形,至少有21个省市自治区公务员体检条例不仅规定强制检测乙肝指标,而且规定只要是乙肝携带者不论大小三阳一律不得录取。绝大部分公务员的就业大门向乙肝病原携带者关闭了。
   《中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与餐饮工作,并且将病毒性肝炎笼统地称为“消化道传染病”,2006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更是抄了这一条。中国人民以食为天,食品这一巨大的行业向“携带者”关闭。
   2006年出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28条规定,肝炎病毒携带者不能在公共场所就业,于是象售票员,售货员,保洁员,美容,美发,按摩等行业都向“携带者”关门了。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国家卫生部第41号令),规定对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化妆品生产和在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实行健康证。“携带者”又失去了这些工作。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患有传染病的人不能担任教师。这条笼统不科学的规定又挡住了讲坛之路。
  歧视从体检开始
  可怕的是强制体检成了风气,众多体检机构上门拉生意,而雇主开始觉得员工体检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违反了人权的一个原则:任何组织没有了解别人身体的权利。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禁止在招聘与就业中强制劳工体检。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2006年出台)第八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有知情权,却没有附加任何限制,这使得入职体检合法化,同时,这种知情权将极易被用人单位所滥用。
http://www.counsellor.gov.cn/Item/294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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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4:41 |只看该作者
国家应该赔偿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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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4:44 |只看该作者
翡翠丝带关爱每个人—国内首部由志愿者拍摄的肝炎宣传照各界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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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4 14:44 |只看该作者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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