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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东北版 锄草沈阳遭抗议,出现分餐牌
楼主: 锄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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锄草沈阳遭抗议,出现分餐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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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3:07 |只看该作者
一辉兄:你这张相没照好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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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3:1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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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3:2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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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3:42 |只看该作者
不是男人,敢唱对头戏就挺住,刚曝光就跑,还有没有那根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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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3:45 |只看该作者
全国的战友都在支持,这个很另类呀,是不是炒作自己呀 这个朋友的发型很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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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3:4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一辉一辉 于 2010-6-28 11:23 发表
这张图片是附有肖像权的~上边只有我一个人~未经本人授权你擅自在公共场合传播是侵权的~这点常识性的东西都不懂亏了你还是搞“维权”的



我来告诉你什么是侵犯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地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利用公民肖像做广告、商标、挂历、刊物封面、装饰橱窗或用于商品的包装等。一些以其他形式为个人私利而制作、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但是,为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为了肖像者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时,即使未经本人同意,也不构成肖像侵权,如为了新闻报道而使用他人肖像,为追捕逃犯而在通辑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为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揭露违法、丑恶现象而使用违法者的肖像,为寻找下落不明者而使用下落不明者的照片等。

[ 本帖最后由 Interferon 于 2010-6-28 14:1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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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isn't the mountain ahead that wears you out; it's the grain of sand in your sh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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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3:49 |只看该作者
因为《侵权责任法》目前还没有实行,所以引用一下《民法通则》的条文: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0条规定中以看出构成侵害肖像权的要件(必要条件)包括两点 1、未经本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个人解释:构成侵害被拍摄者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点必要条件,欠缺其中一点,便不可认定侵害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引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民法》一书)

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报道某明星一夜情的)!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

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

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

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 本帖最后由 Interferon 于 2010-6-28 13: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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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3:50 |只看该作者
有了这张图片,应该发送到人肉搜索上去,要不让小沈阳来刨根问题也可以的
一辉是不是就成骨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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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3:51 |只看该作者
沈阳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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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8 14:2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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