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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3:15 编辑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10-04-28
【实施日期】 2010-4-28
【发 文 号】 粤人社发〔2010〕1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卫生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省属技工学校: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和三部门政策解读稿(附后),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全面把握《通知》要求,充分认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确保把《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相关服务窗口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准确了解《通知》内容、要求和意义,以便全面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落实《通知》各项要求
(一)抓紧做好政策清理工作。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有关政策清理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文件的废止或修订,并依据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地方行政法规清理工作。
(二)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操作手册开展相关体检工作。要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体检中按要求取消相关乙肝项目检测。要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选拔体检项目,按要求取消乙肝项目检测。调解仲裁部门要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依法进行调处。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面向普通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政策宣传,督促各类学校在入学体检中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学权利。指导学校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对违法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各地要根据《通知》及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按《通知》要求进行惩处。
(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各地要结合实际,设立公布专门投诉、举报电话,或利用现有咨询热线,增设相关接收投诉、举报的功能。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电话接线员掌握相关政策规定。省级投诉、举报电话是: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2333
省教育厅:020-37627943
省卫生厅:020-83710724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相关负责人牵头,相关处室负专责,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情况,密切合作,共同推动《通知》的落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通过各类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社区基层平台以及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通知》和乙肝防治科学知识的宣传。加大舆论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和正确看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密切跟踪舆情,收集社会上的各类反映,必要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地要组织开展《通知》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9月底前分别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 政策解读及热点答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卫 生 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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