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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好消息!上海入学就业禁止查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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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上海入学就业禁止查乙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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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0: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人民网上海4月11日电(记者王有佳) 上海市卫生部门今天发出通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一经发现违规者,将严肃查处。

  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市卫生局于今日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贯彻和执行: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在健康体检中,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结果只能通知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受检者所在单位及他人。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市卫生局将加大经常性监管力度,对违反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要按规定予以查处。
http://news.sina.com.cn/c/2010-04-11/094120050040.shtml

[ 本帖最后由 乙人三三 于 2010-4-11 10: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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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0:07 |只看该作者
完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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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0:08 |只看该作者
请版主置顶加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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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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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0:14 |只看该作者
“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不错,赞上海!感谢上海战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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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0:51 |只看该作者
在新浪上看到了,确实完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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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0:59 |只看该作者

但这个通知又淡化了完美通知

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工作人员组织培训,对本单位开展的乙肝项目检测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并及时纠正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办〔2010〕21号)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体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文件转发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医疗卫生机构(含部队、企业医疗机构)。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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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1:09 |只看该作者
两个文件打架了,要是最后发生问题了不知道依照哪个文件?
不过好像都只是文件而已,有没法律效力?要是打官司了依照哪个文件呢

[ 本帖最后由 z0h0k 于 2010-4-11 11:16 编辑 ]
偏激内容已经编辑。见谅。跟天涯一样什么都是敏感问题不让说.招聘歧视公司名单不能谈维权就灌水?顶http://ahbver.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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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1:11 |只看该作者
真的是很振奋人心哪
希望真的能执行
祝贺上海的战友们
帮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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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1 11:19 |只看该作者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但近期仍有来信、来电反映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入学、就业的健康体检中违反规定检测乙肝项目。为严格执行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精神(卫生部网站可查阅),进一步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目、任何方式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在健康体检中,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结果只能通知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告知受检者所在单位及他人。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违反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要按规定予以查处。
三、市卫生局将加大经常性监管力度,推进人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市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于2010年9月底前报市卫生局。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沪卫医政[2007]128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发至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http://wsj.sh.gov.cn/website/b/538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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