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反歧视2】乙肝女空姐梦将碎,雷闯向民航局提请信息公开 【希望有媒体采访,雷闯义务提供新闻线索[email protected]】 【为保护隐私,文中小雪小亮均用化名】 核心提示:3月20日,雷闯在肝胆相照论坛看到一则《因为是病毒携带者,妹妹的空姐梦即将破裂!》,一心梦想着当空姐的应届毕业大学生小雪通过海南航空公司的层层面试,然而却因自己携带乙肝病毒而烦恼。因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可从事航空乘务员等岗位。3月25日,雷闯向民航局提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航空乘务员等岗位的科学及法律依据。截止3月29日,雷闯未收到民航局的任何回复。 “因为是病毒携带者,妹妹的空姐梦即将破裂!” 3月20日,同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小雪的哥哥小亮在肝胆相照论坛上发了则帖子《因为是病毒携带者,妹妹的空姐梦即将破裂!》,向大家求助。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16430-1-2.html
其帖子内容为:“妹妹从小长相乖巧,也很努力认真的学习,前段时间,一家航空公司来招聘空姐,从小就喜欢航空的妹妹毫不犹豫的就投了简历,通过层层选拔她脱颖而出,终于进入了最后的审查,人力资源告诉她说所有晋级的空乘都要参加入职体检,空乘的入职体检要遵循《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简称CCAR-FS67-R1)。于是我和妹妹赶紧在网上查询它的相关规定,祈祷其中没有关于乙肝方面的检测,可是结果却像一把重锤,砸碎了妹妹的空姐梦,我们看到其中有这样的一条规定: 要取得IVa和IVb级合格证(空乘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67.415 〔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b)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
(c)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看到以上标成红色的三条,妹妹低下头来默默的流眼泪,我也不知道该如何安慰她。因为我们都知道一旦体检中抽血查乙肝就一定会因此而淘汰。” 海南航空应聘登记表上明确写着“传染性病毒携带者谢绝应聘” 其实,在小雪应聘海南航空之初就知道,即使自己再优秀,但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自己却有可能不会被海南航空所录用。因为,在海南航空应聘登记表上明确写着“因民航业属于国家口岸办系统,接触人群广泛,传染性疾病患者及传染性病毒携带者谢绝应聘,敬请谅解。” 但是,当空姐一直是小雪的梦想,她不想放弃任何的机会,即便可能被海南航空所歧视,她也不想放弃这个机会。后来哥哥小亮帮小雪查到,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航空乘务员等航空岗位。这让小雪的心情再一次的跌倒了低谷。虽然哥哥小亮建议小雪放弃海南航空,找其他的工作。但是,空姐对于小雪来说是从小以来的梦想,她不想再找其他的工作,她只想等着4月中旬海南航空的体检。她甚至幻想着,在体检之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航空行业的规定能够得到修改。 入职体检已不查乙肝,雷闯向民航局申请信息公开 2010年2月10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取消入职和入学当中的乙肝项目检查。而2004 年8月12日修订后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并未依据三部委的《通知》作相应的更改。 为了引起民航局对此事的重视,雷闯于2010年3月25日,在交大闵行校区的邮局,向民航局寄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要求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航空行业的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予以公开。截止3月29日,雷闯还未收到民航局的任何回复。 国外航空公司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业 雷闯和小亮在网上查找国外航空公司是否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航空乘务员等航空岗位,雷闯和小亮都没有查到相关的信息。
雷闯介绍:
上海交通大学在读研究生
2009年中国十大法治人物
2009年中国正义人物(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
2009年中国经济年度人物提名奖(中央电视台主办)
附件:
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的条款
附件二: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校园招聘应聘登记表(谢绝病原携带者)
附件三:雷闯致民航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
附件四: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2010-3-31 雷闯 于交大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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