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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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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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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0: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重申职工体检应取消检测。但依然指出做到“知情同意”即可进行“个人要求检测”。
现在只有期望各地方出台如浙江文件的表述,“个人申请检测,需医生单独开申请单”,方能有效遏制“被自愿”现象。请战友们行动起来,敦促各地卫生、人社厅学习浙江的做法。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3-26 12:43 发表
没有实质性进展意义,甚至是倒退。
意思是对职工的健康体检(福利体检),职工本人同意后可进行乙肝检测。(全部同事都授权要求乙肝检测,你不授权是最大的嫌疑)。同时,体检报告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这也是很大的漏洞,
相对浙江文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倒退。


《《《《《《《《《《《《《《《《《《《《《《《《《《《《《《《《《《《《《《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77/201003/46421.htm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0-3-26 12:5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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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0:47 |只看该作者
听到这样的消息不知道是高兴还是什么感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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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0: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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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1:00 |只看该作者
还是有点进步的!
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不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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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1:07 |只看该作者
或其指定的人员
出现的新的漏洞!!!!

可以会出现新的被自愿,隐私被自愿。
用人单位用自愿书形式:同意体检结果由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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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1:18 |只看该作者
也就是“被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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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1:30 |只看该作者

有进步

其实,我个人觉得这个通知还是不错的,主要是督促卫生部进行宣传,开会对省厅进行讲解,开一次会议就领会了。干嘛拖拖拉拉搞这么长时间,好像下面都在揣测国家的意思。真是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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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1:42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通知  有什么用
还不如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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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1:49 |只看该作者
对照先前三部委通知;
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反而看倒车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10-3-26 11: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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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6 12:06 |只看该作者
悲哀啊,乙人的悲哀啊!
防不胜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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