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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0-3-26 10:42     标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申职工体检应取消检测。但依然指出做到“知情同意”即可进行“个人要求检测”。
现在只有期望各地方出台如浙江文件的表述,“个人申请检测,需医生单独开申请单”,方能有效遏制“被自愿”现象。请战友们行动起来,敦促各地卫生、人社厅学习浙江的做法。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3-26 12:43 发表
没有实质性进展意义,甚至是倒退。
意思是对职工的健康体检(福利体检),职工本人同意后可进行乙肝检测。(全部同事都授权要求乙肝检测,你不授权是最大的嫌疑)。同时,体检报告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这也是很大的漏洞,
相对浙江文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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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77/201003/46421.htm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落实《通知》精神,现就加强医疗机构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检测。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开展的入学、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项目以及检验报告、体检报告的管理进行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0-3-26 12:57 编辑 ]
作者: hbver-guam    时间: 2010-3-26 10:47

听到这样的消息不知道是高兴还是什么感觉呀
作者: mytele    时间: 2010-3-26 10:47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77/201003/46421.htm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3-26 11:00

还是有点进步的!
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不得主动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3-26 11:07

或其指定的人员
出现的新的漏洞!!!!

可以会出现新的被自愿,隐私被自愿。
用人单位用自愿书形式:同意体检结果由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领取。
作者: liu_007    时间: 2010-3-26 11:18

也就是“被指定”
作者: gandanma    时间: 2010-3-26 11:30     标题: 有进步

其实,我个人觉得这个通知还是不错的,主要是督促卫生部进行宣传,开会对省厅进行讲解,开一次会议就领会了。干嘛拖拖拉拉搞这么长时间,好像下面都在揣测国家的意思。真是效率低下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3-26 11:42

这样的通知  有什么用
还不如不发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0-3-26 11:49

对照先前三部委通知;
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反而看倒车

[ 本帖最后由 hao0123456789 于 2010-3-26 11:50 编辑 ]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3-26 12:06

悲哀啊,乙人的悲哀啊!
防不胜防啊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3-26 12:08

禁查其实就隐私问题,隐私重新出现漏洞,通知的精神变味了
作者: mingtian2008    时间: 2010-3-26 12:13

还是有用的,之前有很多地方的卫生局借口《通知》是人社部牵头的,这次可是卫生部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6 12:43

没有实质性进展意义,甚至是倒退。
意思是对职工的健康体检(福利体检),职工本人同意后可进行乙肝检测。(全部同事都授权要求乙肝检测,你不授权是最大的嫌疑)。同时,体检报告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这也是很大的漏洞,
相对浙江文件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倒退。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3-26 12:48 编辑 ]
作者: 处刑人    时间: 2010-3-26 12:48

确实是一种倒退! 害我还兴奋不已!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6 12:52

该补充文件没有下发之前,也许很多人都把福利体检属于就业体检的范畴,但现在该文件多了个“职工体检”的概念,漏洞就变得更加清晰了!
作者: 处刑人    时间: 2010-3-26 12:53

早就有人预测卫生部也会二次发文,就是没人知道跟卫生部打电话提出意见。现在说管什么用。
我觉得最起码还是有用的。
作者: 处刑人    时间: 2010-3-26 12:54

个人健康体检你总不能也不让人家查乙肝了吧 再说了这个通知真的落实好,接下来的证据也足够打官司的。法律是给用的人的,不是给那些鼠辈的!
作者: 小玖酷酷    时间: 2010-3-26 12:55


作者: xxxxxx    时间: 2010-3-26 12:56

该通知一出,充分证明了被自愿的合法性。明确了单位年度体检、福利体检检查乙肝的合法性。三部委的《通知》=废纸!
作者: 处刑人    时间: 2010-3-26 12:58     标题: 回复 20# 的帖子

是明确了福利体检职工体检属于健康体检。   这次就是说就业体检就等于入职体检。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6 13:02

幸好浙江省先于卫生部发文了,在全国开了个先例。
现在趁卫生部该公文下发的滞后,应当紧急呼吁各省卫生厅尽快效仿浙江模式!
不然后患无穷。
该文件多了个“职工体检”的概念,的确很麻烦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0-3-26 13:04

越看越倒退,哎!
作者: 处刑人    时间: 2010-3-26 13:05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3-26 13:02 发表
幸好浙江省先于卫生部发文了,在全国开了个先例。
现在趁卫生部该公文下发的滞后,应当紧急呼吁各省卫生厅尽快效仿浙江模式!
不然后患无穷。
该文件多了个“职工体检”的概念,的确很麻烦了 ...

指望医政部门这群孙子。真是完蛋了。算了就这样吧。卫生部都这样。下面完蛋了!
作者: 处刑人    时间: 2010-3-26 13:07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3-26 13:04 发表
越看越倒退,哎!

那就别看了  
总之现在来看,就是医政这群人搞的,给北京卫生局医政处电话,都得累死!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3-26 13:10

三部委的通知高于卫生部独自下发的通知,强烈要求卫生部细化健康体检与隐私保护的具体实施细则。
作者: 处刑人    时间: 2010-3-26 13:33

卫生部医政司
综合处: 电话:010-68792204        传真:010- 68792513
医疗机构管理处:01068792732 01068792211    二次发文就是这个部门干的!

作者: liu_007    时间: 2010-3-26 14:04

难道是卫生部故意的这样弱化文件精神?
作者: 我是小三羊    时间: 2010-3-26 14:10

二次通知简直要把我的肺子气油炸了。

[ 本帖最后由 我是小三羊 于 2010-3-26 14:20 编辑 ]
作者: stlx    时间: 2010-3-26 21:45

二次通知充分证明了被自愿的合法性。明确了单位年度体检、福利体检检查乙肝的合法性。三部委的《通知》=废纸!
卫生部 = 合法检测乙肝的保护伞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3-26 22:23

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这是利益与法律的对弈!
或许是好事!
因为这个事,维权声音可能会改变卫生部的态度,彻底解决漏洞问题!

我们要加大维权力度,坚决保护我们的胜利果实,坚决拥护三部委的通知精神!
三部委通知就是我们维权的武器!
凡是违背三部委的文件,我们要坚决反对!!
凡是促进三部委的文件,我们要坚决维护!!
拿起我们的武器,向一切阻止我们前进的利益集团开火!!
国务院破除歧视的态度是坚决的,国家的宗旨就是让人民活的有尊严!
为了我们的尊严,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前进吧
作者: zwz2009    时间: 2010-3-26 22:23

大家一起打电话去声讨吧。
作者: 齐欢畅2    时间: 2010-3-26 22:35

原帖由 0012345 于 2010-3-26 22:23 发表
这是正义与邪恶的较量,这是利益与法律的对弈!
或许是好事!
因为这个事,维权声音可能会改变卫生部的态度,彻底解决漏洞问题!

我们要加大维权力度,坚决保护我们的胜利果实,坚决拥护三部委的通知精神!
三部委通知就是我们维权的 ...


作者: freshnail    时间: 2010-3-26 22:36


作者: 475362239    时间: 2010-3-27 14:12     标题: 去死

操你妈的卫生部,猪狗不如
作者: 燕七七    时间: 2010-3-27 14:16

福利体检为什么要发到单位的人事部?自己的身体健康自己操心,为什么要单位统一检查?难道不可以公司发钱自己去查?自己去医院领结果?
作者: 燕七七    时间: 2010-3-27 14:16

福利体检为什么要发到单位的人事部?自己的身体健康自己操心,为什么要单位统一检查?难道不可以公司发钱自己去查?自己去医院领结果?
作者: 何以报德    时间: 2010-3-27 14:23     标题: (跟通知相关的新闻)职工可拒检乙肝 检验报告应密封

成都全搜索(记者 邹思)3月26日报道  今天,记者从卫生厅获悉,继入学、就业取消乙肝检测后,卫生部再次发文:单位组织体检,乙肝检测项目报告应当密封,交予职工本人;同时,职工可拒绝乙肝检测项目体检。

    就此,记者采访了一些用人单位和数名在职员工。用人单位表示,员工体检报告的“密封”必须在医院的检测环节就严格把关。而员工们担忧:单位体检时,不选乙肝检测项,会不会被默认为“有病”?

    卫生部:乙肝项目成可选 检测报告密封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检测时,除非职工本人要求,否则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即便是职工本人要求进行乙肝检测,有关的体检报告也应当密封,并交予职工本人。

    同时,在取消入学、就业乙肝检测后,因职业特殊需对入学、就业者进行乙肝检测时,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核准后方可开展乙肝检测。

    用人单位:医院应密封乙肝检测报告

    “以往单位体检,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就在一张纸上,任何项目的检测结果都可见。”一家国有企业的人事部经理刘女士告诉记者,检验报告是医院通知单位统一领取的,然后人事部通知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到人事部统一领取,并发给每个体检的员工。“也就是说,至少人事部和部门负责人会看到员工的体检报告。”

    因此,她认为,首先在医院环节,就应该将检测报告密封起来。“当然,国家卫生部出文了,我们是不会强迫员工进行乙肝检测的。”

    员工:不选乙肝检测项 会不会被默认“有病”?

    在孵化园上班的邓先生,是一家软件公司的测试工程师。下月,公司每年一次的集体体检就要开始了,体检原本是公司给员工的一项福利,可却令不少员工担忧。“倒不是我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主要是公司同事每天中午在一起吃饭,大家多多少少还是会介意与携带者同桌。”邓先生表示。

    随后,记者对该公司的10名员工进行访问。其中有8人选择在集体体检中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没病的都会选择检查一下,让老板放心。”邓先生称,“要是你不选乙肝这一项的检测,反而会被同事和老板‘默认’为你心中有鬼,肯定有病。”为了“以示健康”,包括邓先生在内的8名员工明确表示“公司体检,会在体检套餐上选择乙肝检测项目”。

    而另外2名员工则分别表示“无所谓”和“为公司节约成本,不检测乙肝项目”。
作者: chenrui222333    时间: 2010-3-27 18:33

卫生部放水,大家要声讨!!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3-27 18:34

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
变成
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不得”变成“不得主动”

什么意思啊,什么意思啊,还让不让活啊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0-3-27 18:48

 二、医疗机构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如果是这样,或许会好点

“二、医疗机构开展个人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拆阅体检报告。
作者: 無言以對╮    时间: 2010-3-27 20:24

太垃圾了啊  一定会被自愿   大家速度投诉寄信废除38号文件!赶快行动自救
作者: woaini2010hua    时间: 2010-3-27 21:21     标题: 看来大家都抱着怀疑的态度我也一样

浙江的文件要好点,不过能不能执行我们拭目以待,大家别忘了继续维权,过段时间去医院 一探究竟 便清楚
不要只让一个人当肝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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