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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佛山卫生局文件三大突破值得全国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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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卫生局文件三大突破值得全国借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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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7: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23:45 编辑

本人自2月6日以来一直向佛山卫生局表达诉求,分别要求出台文件允许乙肝携带者和乙肝患者办理健康证及要求按《通知》精神尽快出台细节措施禁止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检测,并通过佛山政府网要求这两份文件进行公开。佛山卫生局顺应了我的要求,不但出台了两份有关问题的文件,还按我的要求对该两份文件进行了信息公开。在此特别感谢佛山卫生局。

佛山卫生局文件相比三部委《通知》的三大突破值得全国各地借鉴——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供乙肝表面抗原项目检测服务。”
》》》》》“不得以任何理由”表述得很好,自然就不得签署知情同意书了!

二、“在健康体检中,没有受检者的要求并签字同意,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项目。”
》》》》》除就业体检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检测外,健康体检要检测乙肝的话就必须要受检者签名!

三、“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必须密封,交由受检者签收和自行拆阅。”
》》》》》强调“签收”!健康体检体检报告不单要密封,还要由受检者签收。

以上可一定程度上防止用人单位以健康体检的名义组织员工体检查乙肝,并统一领取体检报告,“偷窥”隐私。虽然还不太完美,但卫生局还是按其职权范围内做了比《通知》更晚上的举动。



文件一:
关于重申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通知

佛卫〔2010〕51号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市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项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提供乙肝表面抗原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表面抗原项目检测服务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二、切实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在健康体检中,没有受检者的要求并签字同意,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项目。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必须密封,交由受检者签收和自行拆阅。

三、加强管理,落实政策规定。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单位的体检工作进行清理整顿,组织员工学习文件精神,全面加强管理,调整工作流程,完善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业务的监督管理,使其按通知规定停止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四、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是依法行医和规范执业的具体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执法工作,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务人员,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市卫生局的投诉、举报电话设在市卫生监督所,电话号码:83109768,由市卫生监督所负责相关的监督执法工作。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近期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3月31日前报我局医政科,我局将适时进行督查。

   

                二○一○年三月五日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3-15 23: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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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7:2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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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7:26 |只看该作者
在健康体检中,没有受检者的要求并签字同意,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项目。

这里还是有点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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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网络发言人的平台整页都是乙肝问题,卫生局想不解决都难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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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7:3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0012345 于 2010-3-15 17:26 发表
在健康体检中,没有受检者的要求并签字同意,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检测乙肝表面抗原项目。

这里还是有点漏洞

请注意,写明是“健康体检中”,意思可以理解为除就业体检外的个人健康体检都必须受检者的要求并签字同意。
就业体检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了,也就是说无论签字还是不签字,都不得进行乙肝检测。

这样点,我认为比苏州卫生局的《通知》要好,苏州卫生局的通知只是强调“就业体检”不得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对健康体检没有进行任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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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7:37 |只看该作者
跟苏州文件相比 没有说要确定负责人
也没说自愿就业查乙肝 是不是违法(这个无所谓 说不说跟苏州的差不多的 )只是卫生局理不理就业自愿查乙肝(通过录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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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7:38 |只看该作者
楼主做法,合理合法,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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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7:4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3-15 17:3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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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网络发言人的平台整页都是乙肝问题,卫生局想不解决都难呀

学习人权至上大哥的做法!我要去珠海和中山卫生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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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7:45 |只看该作者
又一成功典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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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17:52 |只看该作者
人权兄弟厉害啊
反对乙肝歧视,建设和谐社会! 维权交流群开通:1105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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