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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江主任,
您好!本人于2010年2月22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公开有关政务信息后,于2010年2月24日下午4点45分至5点之间接到一个自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处廖处长的电话0755-2563 9936(后来查看贵委官方网站为何没找到有关信息?),关于其中的沟通过程和回复深感不可思议和不满,特质疑和投诉如下:
一、投诉其沟通态度。该处长与本人电话沟通过程全程都主要是他说没我说,主要观点就是本人的政务公开信息不属于受理范围,直接退回,2007年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在深圳只是极个别医院执行得不好,过程情绪一直比较激动,而且让本人深受伤害和深感遗憾的是语气中多有鄙夷和不满之意(作为乙肝病毒携带长期都是作为过街老鼠生活在这个世上早就受到百般歧视,本来也不觉为奇,但作为特区政府部门领导采用如此的态度与一个正当行使应有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公民,作为一个中共党员,一个有志爱国青年,一个具备深圳户口早已融入深圳荣辱发展的普通市民,本人深感精神上的伤害,失望和遗憾!(以上电话沟通全程有录音!)
二、投诉有关部门的工作水平。在上述沟通中,该领导说本人的申请不属于政务信息申请公开范围,说电话里通知直接退回,要本人重新申请。但很搞笑的是,在通完电话后,在5点38分时却收到了以下一封从“私人邮箱”发出的正式回复:
市卫生局对你关于乙肝相关信息公开来信的答复
发件人:
XXXXsz<[email protected]>;
时 间:
2010年2月24日 17:38 (星期三)
收件人:
[email protected]
李XX:
您好!
关于您要求我局公开乙肝方面的信息,现答复如下:
1、2007年两部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在深圳的执行情况、以及对乙肝防治的科普教育宣传活动资料等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
2、今年2月10日三部委发布的乙肝方面的通知,目前省里有关部门正在准备转发此文件,目前我局还没有收到,等收到文件后我局将转发落实。因此,您想获取的关于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方案等也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我局投诉电话:(敏感词)室,白天25531454,晚上12345。
3、建议您针对您想获取的每一条信息,单独填写信息公开的表格,方便我们逐条答复。
4、谢谢您为广大市民的就业和小孩入学的关注和帮助!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建议和监督!
据此回复,质疑有三:
1) 首先,作为政府部门的关于政务信息公开正式回复可以用“私人邮箱”发出?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2)既然电话里说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在电话里直接退回,为何电话挂断之后又发一个这样“奇怪身份”的电邮回复了本人申请的部分问题?后来第二天又居然收到网络中心发来的短信说本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要重新申请!可是上述电邮不是明明回复了部分内容了吗?觉得不能回复不可以回复的,难道说明理据一并回复不也是回复吗?这样的乱七八糟的程序究竟是受理了还是没受理?说和做前后矛盾,工作方法就是如此随便,如此不严谨的吗?
3)回复内容错漏百出:
1. 标题之“市卫生局”应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是简称也不能为“局”,只能是“委”,以体现公文(信函)的规范和严谨!
2.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应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同样为了体现公文(信函)的规范和严谨!
3. 当撰写政府公文(信函)回复市民有关申请说明其不予受理时,应引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行政要求和理念!没有合理合法理由的拒绝,只会让人感觉这是权力的傲慢和作风的散漫儿戏!
本人不才,依据<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之 第八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人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务信息是属于以上哪一条?还是属于“不能公开的公开的秘密”?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之
第十四条:
收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对申请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请问,代表市卫生局(实为“委”)发出的"私人邮件",还有领导在电话录音中的拒绝有告诉本人不予受理的法理依据或者合理解释吗?!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不按规定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四)对本单位所公开信息的内容未按规定更新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国家机密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九)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这个暂且略过,因为相信用上述私人邮件发出的工作人员会是一名临时聘用人员。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爱国青年、有志青年,我爱党爱国!衷心希望我的祖国和谐安定,国泰民安!衷心希望政府某些部门和工作人员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真正建立一个勤政爱民的政府!衷心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中国的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在这个伟大的进程当中,公民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公民社会的逐渐形成将会是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也将会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政府工作作风的转变注入强竞的助推力。中央政府高瞻远足,从和谐和大局出发,于2010年2月10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响应了和谐社会的时代最强音!可是令人遗憾的是,通过各种直接的间接的资料和迹象显示,极个别部门仍就咬着一己部门系统利益不放,消极懈怠,推诿甚至想方设法抵触《通知》精神,拒绝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接轨,坚守入学入职体检中占大头的乙肝两对检测收入,据说不少体检中心主任针对该《通知》不知为何还咬牙切齿(这里不得不高度赞扬卫生部的大义灭亲!),即使有如此障碍,但党和人民始终相信和谐科学发展观是当下时代的最强音!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政府及民间草根,智慧者众,懂得透过现象看本质,人人心中都有个对政府的评定!相信党和政府,社会一定会越来越进步,国家一定会越来越繁荣富强!
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请来深圳政府在线来支持!墙倒了一刻有你的一份贡献!齐
[ 本帖最后由 youyushui 于 2010-3-2 10:4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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