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墙倒一刻有你的贡献!请齐齐来推一把! [打印本页]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2 03:44     标题: 墙倒一刻有你的贡献!请齐齐来推一把!

尊敬的江主任,



您好!本人于2010年2月22日通过深圳政府在线向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公开有关政务信息后,于2010年2月24日下午4点45分至5点之间接到一个自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处廖处长的电话0755-2563 9936(后来查看贵委官方网站为何没找到有关信息?),关于其中的沟通过程和回复深感不可思议和不满,特质疑和投诉如下:



一、投诉其沟通态度。该处长与本人电话沟通过程全程都主要是他说没我说,主要观点就是本人的政务公开信息不属于受理范围,直接退回,2007年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在深圳只是极个别医院执行得不好,过程情绪一直比较激动,而且让本人深受伤害和深感遗憾的是语气中多有鄙夷和不满之意(作为乙肝病毒携带长期都是作为过街老鼠生活在这个世上早就受到百般歧视,本来也不觉为奇,但作为特区政府部门领导采用如此的态度与一个正当行使应有监督权和知情权的公民,作为一个中共党员,一个有志爱国青年,一个具备深圳户口早已融入深圳荣辱发展的普通市民,本人深感精神上的伤害,失望和遗憾!(以上电话沟通全程有录音!)



二、投诉有关部门的工作水平。在上述沟通中,该领导说本人的申请不属于政务信息申请公开范围,说电话里通知直接退回,要本人重新申请。但很搞笑的是,在通完电话后,在5点38分时却收到了以下一封从“私人邮箱”发出的正式回复:



市卫生局对你关于乙肝相关信息公开来信的答复



发件人:
XXXXsz<[email protected]>;
时 间:
2010年2月24日 17:38 (星期三)
收件人:
[email protected]
李XX:
    您好!
    关于您要求我局公开乙肝方面的信息,现答复如下:
  1、2007年两部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在深圳的执行情况、以及对乙肝防治的科普教育宣传活动资料等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的内容。
2、今年2月10日三部委发布的乙肝方面的通知,目前省里有关部门正在准备转发此文件,目前我局还没有收到,等收到文件后我局将转发落实。因此,您想获取的关于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方案等也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我局投诉电话:(敏感词)室,白天25531454,晚上12345。
3、建议您针对您想获取的每一条信息,单独填写信息公开的表格,方便我们逐条答复。
4、谢谢您为广大市民的就业和小孩入学的关注和帮助!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建议和监督!



据此回复,质疑有三:



1) 首先,作为政府部门的关于政务信息公开正式回复可以用“私人邮箱”发出?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2)既然电话里说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在电话里直接退回,为何电话挂断之后又发一个这样“奇怪身份”的电邮回复了本人申请的部分问题?后来第二天又居然收到网络中心发来的短信说本人的申请不予受理,要重新申请!可是上述电邮不是明明回复了部分内容了吗?觉得不能回复不可以回复的,难道说明理据一并回复不也是回复吗?这样的乱七八糟的程序究竟是受理了还是没受理?说和做前后矛盾,工作方法就是如此随便,如此不严谨的吗?



3)回复内容错漏百出:



1. 标题之“市卫生局”应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是简称也不能为“局”,只能是“委”,以体现公文(信函)的规范和严谨!



2.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应为“《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同样为了体现公文(信函)的规范和严谨!



3. 当撰写政府公文(信函)回复市民有关申请说明其不予受理时,应引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行政要求和理念!没有合理合法理由的拒绝,只会让人感觉这是权力的傲慢和作风的散漫儿戏!



本人不才,依据<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之 第八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人申请公开的有关政务信息是属于以上哪一条?还是属于“不能公开的公开的秘密”?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之



第十四条:

收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对申请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请问,代表市卫生局(实为“委”)发出的"私人邮件",还有领导在电话录音中的拒绝有告诉本人不予受理的法理依据或者合理解释吗?!



第四章 "监督"和救济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的;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不按规定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四)对本单位所公开信息的内容未按规定更新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复制有关资料提供协助的;
  (六)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七)泄露国家机密的;
  (八)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九)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拒绝公开与其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这个暂且略过,因为相信用上述私人邮件发出的工作人员会是一名临时聘用人员。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爱国青年、有志青年,我爱党爱国!衷心希望我的祖国和谐安定,国泰民安!衷心希望政府某些部门和工作人员切实改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真正建立一个勤政爱民的政府!衷心希望在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中国的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在这个伟大的进程当中,公民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觉醒,公民社会的逐渐形成将会是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也将会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政府工作作风的转变注入强竞的助推力。中央政府高瞻远足,从和谐和大局出发,于2010年2月10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响应了和谐社会的时代最强音!可是令人遗憾的是,通过各种直接的间接的资料和迹象显示,极个别部门仍就咬着一己部门系统利益不放,消极懈怠,推诿甚至想方设法抵触《通知》精神,拒绝与国际社会通行做法接轨,坚守入学入职体检中占大头的乙肝两对检测收入,据说不少体检中心主任针对该《通知》不知为何还咬牙切齿(这里不得不高度赞扬卫生部的大义灭亲!),即使有如此障碍,但党和人民始终相信和谐科学发展观是当下时代的最强音!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政府及民间草根,智慧者众,懂得透过现象看本质,人人心中都有个对政府的评定!相信党和政府,社会一定会越来越进步,国家一定会越来越繁荣富强!




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请来深圳政府在线来支持!墙倒了一刻有你的一份贡献!齐

[ 本帖最后由 youyushui 于 2010-3-2 10:46 编辑 ]
作者: wzhaizi    时间: 2010-3-2 07:57

支持你的英勇行为。
作者: 真不容易啊    时间: 2010-3-2 08:01



看政府怎么处理!!

支持!!!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2 09:18

深圳的战友就那么少?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动人发邮件,打电话
作者: hajime    时间: 2010-3-2 09:21

非常恶劣,深圳有这样的官员真是耻辱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2 09:38

如果论坛有100分之1的战友能加入到电邮,打电话维权当中,相信墙能加速倒下,可是....
作者: 小草不青    时间: 2010-3-2 09:5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xia704168    时间: 2010-3-2 10:01

感谢楼主的辛苦付出!大家都要向你学习
作者: tjl8889770    时间: 2010-3-2 10:11

-----感谢楼主的辛苦付出!大家都要向你学习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2 10:17

大家都动动手,有针对性的发邮件或者打电话给相关职能部门,权利是靠争取来的
作者: jimok001    时间: 2010-3-2 10:19

支持.
今天看新闻 深圳的政协委员为了看不到 湖南卫视 发飚,从来没有为反歧视出声,什么世道.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2 10:55     标题: 回复 11# 的帖子

给委员发邮件,打电话的话,可能就会引起对方的重视和有所作为,一起行动吧,不然大家一起都在等,结果又会是又一次忽悠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2 16:28

原帖由 小草不青 于 2010-3-2 09:58 发表
对他说的每一条回复,请他出示相关的文件,出自哪条?没有就死缠着问,所要的东西不到手,不罢手。



你的是高见,只是能不能也投入到具体的行动中?
作者: 西北草原狼    时间: 2010-3-3 22:58

感谢楼主
作者: 小草不青    时间: 2010-3-4 16:3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4 17:09

相信你一定有,无声的历史会记住每一个行动过的人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16 17:32

刚才深圳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来电赔礼道谦(因为惊动了(敏感词)部门和市领导过问),承认了态度的不好,已对其批评教育!同时透露了一个消息:深圳将不会等省卫生厅的通知出台,即将出台深圳的《通知》来落实三部委《通知》,本人着重提议了佛山市和苏州市的通知来给他们参考,还有提到了被自愿体检要规范的问题!

请深圳的战友积极打电话,反映和提建议,深圳正即将出台政策!不想07版《通知》梅开二度的话,请打以下电话

接到姓罗领导的电话:   0755 2553 1457
作者: YCONG    时间: 2010-3-18 15:22


作者: handoucsome    时间: 2010-3-18 16:3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3-18 16:46

http://www.sz.gov.cn/szzxts/szzfzx/szzx/index.htm?deptid=25

[ 本帖最后由 youyushui 于 2010-3-18 16:54 编辑 ]
作者: chuck    时间: 2010-3-20 08:31

向你学习,我一定写。。。
会不会因为我邮件写的不好,有什么负面作用啊。。。。
作者: scl165    时间: 2010-3-21 16:44

顶。支持楼主。楼主好样的
作者: 人生很无奈    时间: 2010-3-31 11:39

刚打 0755 2553 1457说深圳的文件即将出台,在赶印.
作者: dgz2008    时间: 2010-4-2 20:13

LZ很有才,这种方式值得借鉴!!收藏该贴!
作者: tlz1016    时间: 2010-4-2 20:35

感谢楼主,我也在深圳,向你学习了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0-4-3 19:08

给国务院办公厅写信,国务院给于电话回复
各位战友:
     今天4月2日接到国务院办公厅的电话,一个女同志给我回的,说可以理解我们的处境,目前只收到3-4份反映38号文件的信,希望我们能连名上书,说我们写信数量太少,发邮件他们基本不看的,而其反映的问题不能统一,所以不好上报总理,她希望我们能有以下几点:
1、增加写信量,我是EMS的,很快就到
2、她说我们反映的乙肝歧视,国家三部委已经发文了,总理也想知道这个文件效果到底怎么样了?
3、最好能说下,38号文件哪些不妥,比如说职工体检可选项查乙肝,为什么不能选,会有什么问题等
4、建议怎么做?
    这是我摘录写给国务院办公厅的信,
尊敬温总理:您好。

     感谢国务院一直以来对乙肝携带者权利的保护,您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同时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对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的回答中进一步强调了“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更让我有一种向您反映于今年2月10日卫生部、教育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落实情况的欲望。

     第一、大型国企公然带头抵制。对政府三部委文件视若无物,依然直接或各种借口对就业者进行乙肝检测。一旦摄取个人乙肝信息后,立刻直接或以其它借口拒聘、解聘(见附件1:给国资委李主任的建议信)。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人民就业的重要渠道。理应带头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承当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把树立社会楷模作为己任。但时至今日,大型国企在三部委文件下发后的所作所为使中外媒体、乙肝携带者及背后更多的亲属对通知的执行前景充满了疑虑和无奈。

     第二、《通知》出台已经两个多月,全国各地只有广东佛山、东莞,安徽合肥,江苏苏州卫生局及山东省卫生厅等极少数卫生局公布按《通知》要求的举报电话。当人们打电话咨询《通知》情况时,部分卫生行政部门以未收到“红头文件”或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或“正在研究中”等各种理由应付百姓。在长沙市有人以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身份联系体检中心所做的一次调查中,九家体检中心就有八家向用人单位承诺:只要用人单位需要,仍可体检乙肝两对半(见附件2:调查录音)。

     第三、“被自愿”现象仍然严重。面对《通知》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和“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要求。一些医疗机构便利用《通知》中“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利用就业体检和健康体检无法界定的事实,以签署的“知情协议书”为手段。进行移花接木,继续推行含有乙肝标志物项目和“自愿要求检测”的体检程序。特别是卫生部医政处于3月26日出台的卫办医政发〔2010〕38号文件,将原《通知》中的“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改成“交受检者本人或指定人员”,企图将泄露隐私的责任推向用人单位。并增加“职工体检的健康体检”规定,把乙肝检测扩大到就业期间的体检。岂不使《通知》成为一纸空文?所幸的是3月25日浙江卫生厅就《通知》出台的补充通知能较好地避免“被自愿”行为。

     敬爱的温总理,您在回答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时谈到“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赢得了世界的掌声,也深受广大中国人民的爱戴。给中国大陆的乙肝携带者及亲属在内至少五亿人带来了希望。《通知》较2007年出台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的意见》具有操作性,但再好的政策,需要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严肃对待并具体落实,才能充分发挥政策的作用,才能真正促进社会更加和谐。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

     乙肝歧视来源于过去十多年的医疗广告的夸大宣传,导致人们对乙肝传染的误解。同时,也是医疗机构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无视党纪国法,侵犯公民个隐私的结果。更是某些地方相关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结果。

    为此,恳请总理督促国资委强化《通知》的落实;督促卫生部尽快纠正于3月26日公布的补充通知的错误规定。推广浙江卫生厅于3月25日的有关规定,让乙肝检测真正成为个人的体检行为。建议对《通知》的落实采取一把手负责制,使《通知》的规定结束在中国长达十多年的乙肝歧视,以体现政府的公力。

此致!
敬礼!
                                                          XXX
                                                     2010年3月28日


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  国务院办公厅 温家宝总理  收 邮编:100017
作者: woyaogongping    时间: 2010-4-4 21:40     标题: 支持你

你是榜样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10-8-10 00:54

强烈谴责中国劳动保障网诋毁我委之《通知》精神!
尊敬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之领导们:

     近日中国劳动保障报受敬爱的亲爱的总理所托,再次对乙肝就业歧视作调研,各地乙肝病毒携带者纷纷接到电话被要求提供及反映有关资料及情况,今天惊闻其报下属之网站一则新闻:竟然不点明方式批评诋毁我委之《通知》精神,
作为一名深圳市民,作为一名实事求是的爱国爱民的中共党员,本人对这种歪曲事实,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信口开河
,指鹿为马的说法表示愤慨和谴责!其实三年前,卫生部疾控局郝副局长不点明直言我局(当时叫卫生局)当时《通知》违背两部委《意见》文件精神时,也是局部偏听,因为无论是针对三年前两部委的《意见》还是今年三部委的《通知》,我局/委都已经迅速作出反应,第一时间积极“研读”文件精神,以最快的速度出台本市之《通知》,拯救万千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只因部分世人愚昧,总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对我局/委的《通知》精神进行歪曲解读!
本人深深信奉达尔文主义,谁叫你们携带乙肝病毒呀,物竞天选,优胜劣汰,宇宙之法则呀,你携带病毒就是“劣”,不要跟我说人体本来就有很多知名的不知名的病毒,有乙肝病毒就该死咯,被拒绝就业被淘汰也是理所当然的啦,所以处于水深火热也是活该咯!再说,医疗体检机构是提供服务的营利性单位(姑且先勿论姓“公” or 姓“私”),用人单位要求查就查呗,谁跟人民币过不去呢,谁不是“理性人”?要错也是用人单位的错,要罚也该罚用人单位咯。以上只是本人狭隘的观点,想必不能代表主流,本人也绝对相信贵委之敬业爱民亲民之有关领导肯定不会跟本人一样狭隘,恰恰相反,正因为贵委高度重视有关《意见》及《通知》之文件精神,本市出台的《通知》才得以如此迅速面世,部分世人坚持错误甚至歪曲解读,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由他们咯!须知,世人皆醉,我独醒。历史是公正的,会证明一切嘛。
anyway,对中国劳动保障网这种不实报道,本人深感愤慨!总理是可爱的,敬爱的!再次出手干预,多次关心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生存状态!如今有这个局面与气候,与他老人家的关心和直接干预密不可分!在此向他老人家致以最崇高的敬意!中国劳动保障报虽是接受总理委托再次调研,但也不能作出不实报道,不点明的诋毁贵委《通知》精神呀,
本人经过几年努力,已经在深圳深深扎根,已经深深的爱了上深圳这场充满活力和财富能量的年轻城市,也有幸入了深圳户口,真正成为了一名深圳人,其中的归属感和责任感让本人对该网站的不实报道异常的愤怒咯,因为这是对贵委,也是对深圳作为中国城市名片的侮辱!恳请贵委迅速采取行动谴责其不实报道!并追究有关人员之责任。

此致
    敬礼
李火
作者: 威廉梦想    时间: 2010-8-10 09:44

天朝,地大物博,无奇不有!!!!!
作者: 广东工作组    时间: 2010-8-10 09:57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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