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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现实案例】企业巧妙规避《通知》成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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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案例】企业巧妙规避《通知》成空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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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3: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刚看到“就业无门”战友转发一间公司人事部的通知——
通知
      因我公司不再统一组织员工体检事项,请新入职的同事们,明天一早请自带“详细健康体检报告”到人事部门报到。特别注意,根据公司规定,不带“详细健康体检报告”的新同事,暂不办理入职手续  。
                                                                                         XX公司人事部
                                                                                             XX10年X月X日

》》》》》这种现象实质就是我多次强调“就业体检无法界定”的范畴,
从该公司人事部的《通知》看来,公司没有明确要求应聘者要提交含有乙肝检测的体检报告,公司的做法这并不违法违规,而绝大部分非乙肝携带者都惯例主动地向公司提交含有乙肝检测的体检报告,而有乙肝的应聘者提交的体检报告没有乙肝检查的话,则表明该应聘者有乙肝。
作为医院来说,因体检表上没有“就业、入职、在职、福利体检”等字样,即使对你实施了乙肝检测,医院这种行为也不违规,因为医院根本不知道你进行的《健康体检》的性质和用途。

这样,《就业促进法》、《意见》、《通知》等又将一纸空文!哪怕是处罚措施上升到《刑法》都毫无约束了,因为用人单位和医院根本没有违法违规。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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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3:10 |只看该作者
就业体检无法界定!《通知》思路要全盘否决
质问:就业体检如何界定?
《通知》征求意见稿指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
质问卫生部:
    公民去医院体检,医院会不会认真核查公民去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有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医院一定要设置《就业体检表>?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通知》规定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该条款就是废话!因为“前提条件”都不存在,后者的“就业体检”就无法认定。

质问人保部:
    有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普通行业时必须要进行入职体检和福利体检?有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一定要用统一格式的《入职体检表》?有没有法规约束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向劳动者索取个人健康报告?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话,那么“招工、招聘、福利等就业体检就是一个无形的概念,根本无法界定“就业体检”,“前提条件”都不存在,取消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更是废话。

最后,留给卫生部、人保部思考一个关键问题:
用人单位不要医院统一的《入职体检报告》(何况没有法律规定要用统一格式的《入职体检报告》),而是明确或暗示要求应聘者持《个人健康报告》办理入职手续,就算是国家明令禁止了招工、招聘、福利等就业体检不得乙肝检查,但前提是“就业体检”都无法界定,《个人健康报告》又不属于“就业体检”范畴。这样,92%的非乙肝应聘者都会惯例地提供含有乙肝项目的《个人健康报告》,剩下8%的乙肝应聘者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

因此,要解决以上问题,在当前国情及隐私、反歧视法律体制不完善的背景下,
只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即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乙肝问题。

具体建议如下:
【版本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乙肝检测的建议

尊敬的卫生部、人保部、教育部有关领导:
    欣闻卫生部、人保部、教育部目前正在就《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我作为乙肝群体的一名维权代表,亲历见证了十多年来各种各样乙肝歧视问题,首先,我对该《通知》的内容表述漏洞百出深表震惊,对卫生部漠视群众呼声深表失望和遗憾!

    近年来,国家也相继出台一系列保障乙肝群体权益的法规政策, 但乙肝歧视事件依然屡见不鲜,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转变成“隐性”,乙肝歧视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卫生部应当重新审视其制定的法规政策,我们不得不反思,中央政府三申五令要清除乙肝歧视大背景下,为什么国家近年来出台清除乙肝歧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如果一个法规政策,反反复复地去制定而不能有效地执行,将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政能力。因此,这次卫生部规范乙肝检测的规章文件在清除乙肝歧视问题上是“一步到位”?还是“温水煮青蛙”?该规章文件的框架思路及内容的表述关系到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关系到乙肝歧视问题是否能彻底解决。

本人反对《通知》的内容表述主要原因是:
1、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福利体检没有列入禁止乙肝检测范围;
2、即使《通知》禁止了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福利体检的乙肝检查,乙肝问题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主要原因是该《通知》的可操作性不强,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 该《通知》极易成一纸空文。因为个人的健康体检检测乙肝没有得到有效规范,该《通知》实施后的后果是:用人单位不统一组织招工、招聘、福利体检了,求职者报到时出示个人的健康状况报告,医院也不统一设置招工、招聘、福利体检套餐了,体检的项目ABCD任君选择,就算用人单位不要求劳动者出示乙肝检查报告,非乙肝的求职者一般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乙肝检测,因为中国的“招工体检=乙肝体检”已经是市场的潜规则,95%以上的招工体检套餐能诊断的无非是乙肝和肺结核,求职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的“个人健康报告”如果不含乙肝项目的话,该健康报告也失去了意义。因此,92%的非乙肝求职者的健康报告都会很惯例地选择了乙肝检测,剩下8%的乙肝求职者也就此地无银三百两了。这种现象的根源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体检”的性质和用途无法界定。再说,中国大陆的大部分企业招聘时让求职者自带体检报告这是普遍存在的,这样就不存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招工、招聘体检了,也不存在医院的就业体检套餐了。我们公司就是一直以来就是采取这种方式,求职者持体检报告入职,虽然没有明确要求要进行乙肝检查,但我看过大部分人的体检报告都有乙肝检测。

因此,要避免以上问题的出现,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将一切乙肝检测设置门槛,必须由医生开单注明乙肝检测的合法用途方可检测】。
否则,乙肝歧视就不能从根本上清除

具体规章文件建议如下:

关于《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泛滥的乙肝检测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入托等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现就有关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作出一些规定: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行为,禁止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对体检者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需由体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执业医师出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后方可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三、《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必须经注册执业医师签名及注明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理由和用途,并加盖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后方有效。

四、除医学需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乙肝检测的情况外,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其他理由(如招工、用工、入学、入托等)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五、注册执业医师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六、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规定,在体检者没有持有效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的情况下实施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2010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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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3:1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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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3:28 |只看该作者
我可以断言,论坛很多战友的思维方式都是比较狭隘的,以为国家禁止了入职体检和福利体检的乙肝检测就万事大吉了,没有从整个社会的现实来思考问题,
有现实案例来分析,大家也许会比较好理解“就业体检无法界定”的问题,
普通企业的招录体检不像公务员招录体检那样那么统一规范,因公务员体检有固定的体检标准和体检表,而普通企业的招录体检没有统一的体检标准,属于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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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3:48 |只看该作者
说得很对,所以还是从血液检测机构来规范比较可行,用人单位现在都把体检的时间 安排到了签劳动合同的前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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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3: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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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2: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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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12:54 |只看该作者
体检性质根本无法界定,这是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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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 22:42 |只看该作者
千万不要只在这里讨论,寄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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