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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3天,请战友们用不同的邮箱发【多版本】意见!

匿名
匿名 发表于 2010-1-24 11:52
再累,只是七天。放下手中的活,少赚几块钱,为了尊严,为了命运!不可一个修改意见到底!

可能有些战友会认为人权至上的要求过高,但《通知》既然是征求意见稿,我们有权力,也有责任提出解决的最佳方案,请换邮箱继续发!
禁查乙肝文件建议信的最新两个版本(注意前言部分的修改)

以下是614于昨天写的两个分类意见,大家可合并发出邮件(换另一邮箱
适当修改《通知》,让卫生部与你我都能接受的意见

以下是大别山林写给总理的信(含意见10、11楼)(再换邮箱
查看此贴的10,11楼内容

以下是锄头的意见(注意换邮箱)

重点攻击对象:健康体检可查乙肝——体检机构在偷笑!

以下是生存权利的内容(再换邮箱):
《通知》解读与修改建议:三个亮点、六处瑕疵、十条建议

[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10-7-31 00:4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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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1:55 |显示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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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发表于 2010-1-24 11:57 |显示全部帖子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7376-1-1.html
请人权至上第一版本加上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人权至上帖子:
禁查乙肝文件建议信的最新两个版本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7345-1-1.html
     
     我质疑人权哥的第一个版本〖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这里的“非医学需要”怎么鉴定?也就是怎么划定“特殊行业”?

     这一次三部委的征求意见稿,突出的一个亮点就是:“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及第二条中的“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

  这两条都表述得很到位。只要是招聘单位认为是“特殊行业”就必须通过正规JU道,法定程序向卫生部申请,通过卫生部的许可,才可以进行乙肝标志物的检测。这样就给用人单位、体检中心检测乙肝设置了一个门槛。
    不至于造成各行个业泛滥的乙肝检测。

    不至于用人单位会以“我们单位一起用餐”、“我们单位是一个在生活工作上密切接触的单位”、“我们单位的工作是一个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我们单位是一个服务业”等为由,要求我们进行乙肝标志物的检测。
    更重要的是,曾经所谓的“特殊行业”如:医生、护士、药师、教师等行业将获得一定的解放。
    这两句话,已经弥补人权至上大哥撰写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中的“非医学需要”中岗位的界定问题,也就是“特殊行业”的界定问题。

  希望人权哥把这一次意见稿的亮点也加入,这样就更好的解决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中“非医学需要”的界定问题。
  把“临床医学需要”改为“医学需要”;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乙肝检测的情况外”改为这一次征求稿中的“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理由:
1,在2003年卫生部、教育部、残联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第6条,罗列了乙肝携带者不能报考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其实这个意见该修改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乙肝可以从事食品行业了),并没有限制乙肝报考医药学专业;中国大陆绝大多数的医学院校还是招收乙肝携带者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第四条有很大的歧义。大多数人会认为临床医学专业就业需要检测乙肝。检测了乙肝,难免不受歧视,因为医疗系统是乙肝歧视的重灾区。即便医院招聘的某些临床医学岗位:比如采血供血供血等高风险岗位,真的需要检测乙肝,那就请用人单位按照三部委发的〖征求意见稿〗中的法定程序,提出该岗位需要检测乙肝的研究报告,再通过正规ju道去向卫生部申请、审核。如果卫生部说,该岗位是“高危岗位”是“特殊岗位”,必须检测乙肝,那我们就没得说了。
2,删除“临床医学需要”中的“临床”两个字,与题目、主题〖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相统一、吻合。要不然题目、主题就应该是〖禁止非临床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恳请人权哥帮忙,要不然像我们这一类临床医学、护理学、药学等所谓的“特殊行业”又要被排斥在外了。

[ 本帖最后由 天使1987 于 2010-1-24 11: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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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1:59 |显示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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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1:59 |显示全部帖子
呵呵,刚才发了大概有20封左右的邮件吧,大家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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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2:00 |显示全部帖子
原帖由 天使1987 于 2010-1-24 11:57 发表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7376-1-1.html
请人权至上第一版本加上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人权至上帖子:
禁查乙肝文件建议信的最新两个版本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897345-1-1.html
     
      ...

这是征求意见稿,能用最少的话,能用最准确的证据说明是最好的。
与我们前期的诉求,建议有很大的区别。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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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2:10 |显示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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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2:19 |显示全部帖子
把“临床医学需要”改为“医学需要”可以吗?
第四条有很大的歧义
我们“特殊专业”的歧视本来就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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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2:23 |显示全部帖子
删除“临床医学需要”中的“临床”两个字,与题目、主题〖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相统一、吻合。要不然题目、主题就应该是〖禁止非临床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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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4 12:23 |显示全部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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