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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通知》有放宽乙肝检测、开歧视绿灯的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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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有放宽乙肝检测、开歧视绿灯的倾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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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1: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对卫生部、人保部真的很失望,看来要向卫生部、人保部的上司温总理求救了.....》》》》》》》》
卫生部前几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学生入学及上学过程中的体检表没有乙肝项目,现在的《通知》却搞出只禁止“招生入学”的乙肝检测,且提出“为健康体检目的”的检测理由来,这难道不是放宽、扩大乙肝检测的范围吗?这难道不是开乙肝检测的绿灯吗?

《关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表述为“招工、用工”体检,现在的《通知》却表述为“招工、招聘”,“用工”的限制范围比“招聘”大,以前的“用工”或许可以理解为“招聘及录用后的聘用阶段”,暗含禁止了“福利体检”,现在的《通知》禁止乙肝检测却不包括“录用后的聘用阶段”,更重要的是,却搞出“为健康体检目的”的检测理由来,这难道不是放宽、扩大乙肝检测的范围吗?这难道不是开乙肝检测的绿灯吗?
》》》》》》》》》》》》》

卫生部、人保部、教育部的官员们,请你们用脑子想下问题,
《通知》征求意见稿只是强调“入学、招工、招聘”的体检不得检测乙肝,
如果按照此《通知》去实施的话,教育机构及用人单位“为健康体检目的”的乙肝检测没有被禁止的话,那么在上学、在职中的所谓“为健康体检目的”体检就可以进行乙肝检测了?!
如果三部委认为“入学、招工、招聘”的体检不得检测乙肝可以遏止乙肝歧视的话,那么就不存在“开除、劝退、休学”事件了,也不会存在“辞退、解雇劳动者”事件了,只能说存在“拒录”事件。因为只有入学、入职后才可以称得上“开除、休学、辞退、解聘”。
请三部委请个学汉语言文学及法律专业的高材生解读下“入学、招工、招聘”这几个词汇。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1-22 12:44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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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1:08 |只看该作者
关于《通知》的修改建议
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建议修改为:
   一、禁止就业及受教育领域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就业及受教育领域的体检中,禁止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标志物,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和HBV-DNA)。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标志物”。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标志物”,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或劳动者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报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查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标志物”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标志物”检查项目列就业及受教育体检标准。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就业及受教育领域的体检中,可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修改理由:
1、“取消”改为“禁止”,因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很多都已经取消了乙肝检测,用“禁止”比较符合逻辑。
2、“乙肝五项”改为“乙肝标志物(含乙肝五项及HBV-DNA),避免偷换乙肝检测的概念。
3、“入学”改为为“受教育”,避免入学后的“上学过程中”的乙肝检测。
4、“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改为“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标志物",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或劳动者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报告”,这是为了制止用人单位用“非招工、招聘体检”来规避《通知》,而在入职后以“福利体检”、“健康体检”等名义实施乙肝检测。再者,国家政策保障的不仅仅是“应聘者”,而应该是就业过程中的“应聘者”及“劳动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建议修改为: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及受教育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就业及受教育。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修改理由:
1、删除“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健康体检目的”是本通知的最大漏洞,因为很多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医疗机构会很轻易地以“健康体检目的”的名义开展乙肝检测,这样任何法规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2、《通知》第一条修改后的内容已经表述为“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中”,这就包含了所有用途性质的体检,没有必要再区分体检的性质和用途。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学体检项目,规范入学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入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建议修改为: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学生体检项目,规范学生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学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应聘者或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查的,可以认定为《就业促进法》中的就业歧视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学生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学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修改理由:
1、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和处罚依据及加大处罚力度。
2、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应聘者或劳动者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查的行为可认定为《就业促进法》中“就业歧视”行为,从而震慑用人单位违规进行乙肝检测不仅仅违反本《通知》,还违反《就业促进》法的“就业歧视”条款,应当依法处罚和赔偿。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人保部意见征求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卫生部:[email protected]
教育部:[email protected]
(发邮件最好不要完全雷同,避免当局认为是同一人或有组织地去操作,从而影响意见征求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10-1-22 11: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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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1:12 |只看该作者
强烈同意!
即使入职后,将来以各种名义的福利体检完全可以检查乙肝两对半,到时候用人单位、学校就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来辞退乙肝携带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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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1:26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前几年颁布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学生入学及上学过程中的体检表没有乙肝项目,现在的《通知》却搞出“为健康体检目的”的检测理由来,这难道不是开乙肝检测的绿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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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1:28 |只看该作者
请人权至上把修改的地方用“不同颜色”表示出来,便于让战友们抓住重点。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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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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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1:41 |只看该作者
人权兄的修改意见没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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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1:43 |只看该作者
核心内容还是:
“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改为“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体检中,不得检查"乙肝标志物",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或劳动者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报告”,这是为了制止用人单位用“非招工、招聘体检”来规避《通知》,而在入职后以“福利体检”、“健康体检”等名义实施乙肝检测。再者,国家政策保障的不仅仅是“应聘者”,而应该是就业过程中的“应聘者”及“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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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1:49 |只看该作者
1. 福利体检问题的解决办法:
   (1. 福利体检社会化。员工可自行在二级以上资质医院进行检查,医院仅出具合格或
       不合格体检结论,企业承担全部费用。(谁让企业实力雄厚呢)
   (2. 以“福利”为名进行的员工体检复查。按入职体检标准执行。
2. 希望有经历的战友发邮件时附加有关证据,如检查单,被自愿承诺书等图片,这样才具有
  更强的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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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2:0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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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 12:03 |只看该作者
顶起来,大家一起发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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