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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谁愿意与我打赌:禁查乙肝后的下一个受害者--丙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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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愿意与我打赌:禁查乙肝后的下一个受害者--丙肝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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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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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7: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这是与利益集团的斗争,更是与他们的后台老板的斗争.

现在一些利益集团正在做最后的挣扎:保留"健康目的体检"两对半由受检者"自愿"选择.卫生部也许很希望这样的一个结果.

1.如果我们仍然麻木,这样的结果一定会出现的,那时,什么时候出台"指导性意见"都不可能避免隐性歧视的存在.与原意见不会有什么差别.

2.如果真能将乙肝五项从非医学体检中取消,下一个受害者一定是丙肝,医疗机构的嘴脸看透了.大家愿意跟我赌什么?

大家一两年后再来看这问题,甚至在半年内就可能出现.

小老板的维权维利方式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96918&extra=page%3D2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    发布时间:2007-07-04         

各区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我局及各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权利
抄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

**********************************************************

广州市卫生局于2007年12月25日下发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
        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杭卫发〔2008〕7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动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
  二、为避免体检纠纷,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受招工、用工单位或就业者自行安排的体检时,要详细了解用工性质,要与委托单位或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的告知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由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受检者进行体检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1-14 18: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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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01 |只看该作者
额  这个。。  不好说

从乙肝歧视已经看出了中国人的冷淡和无情

我决定如果我们解放了 也绝对不去歧视丙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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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04 |只看该作者
赞成,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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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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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05 |只看该作者
我还有一猜测:
卫生部的意见出台后,首先是下面的部分卫生局给出规避方案.因为他们与医疗机构有着非常微妙的关系.上面的某些卫生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证据1    卫生部“辟谣”之后该做点什么? http://views.ce.cn/view/society/ ... 0805_19710012.shtml


   两条新闻:专家透露,常规体检将取消乙肝检查,好!甚至有网友动情的说:听到取消乙肝的消息,我哭了!可是一天不到,卫生部就出来辟谣了:那只是专家说法,非官方意见。言下之意,是还得继续在常规体检中保持乙肝检查项目。

这样一个乌龙,我不知道可不可以将前者称作是假新闻,但无论摆了多大的乌龙,我们还得回归事件的核心:即究竟要不要取消常规体检的乙肝检查?在这个问题上,卫生部的“官方意见”有何值得商榷之处?在消除“乙肝歧视”这个重大的公共事业上,卫生部需要尽到怎样的公共服务责任?

医学上的结论,仍然值得一而再,再而三的宣讲,如同崔富强所言:首先,没有任何科学证据可以证明,在常规体检中检测出“乙肝”者(即“表面抗原”或“两对半”结果为阳性),将在入学、入托或就业过程中影响到仅与其有日常接触的同伴们的健康;第二,对接受体检者进行此项检测的单位、学校、幼儿园等,也没有理由据此报告辞退或拒收阳性者。因此,常规体检没有检测乙肝项目的必要。

“乙肝不通过消化道和呼吸道传播,所以日常接触如握手、拥抱、一起工作、吃饭等一般不会传播乙肝,完全没必要谈肝色变。”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乙肝病毒携带者是不具备传染性的。”这样一个结论,需要卫生部及医学界人士进行严格的论证,使得这样一个结论在医学常识上是成立的。然后再由卫生部等职责部门,向公众宣讲这些医学常识。让这个医学结论到医学常识再成为大众常识,无疑是医疗卫生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因此,倘若大众对乙肝的认识,还存在大量的误区,甚至许多用人单位因此不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那医疗卫生部门的职责缺失,是首当其冲的。

可是蹊跷的是,在涉及到如此重大公众利益的事情前面,卫生部一直以来的行动却宛如蜗牛爬行,此次不取消常规体检中乙肝项目的“官方意见“,也只是延续以往的一贯做法。这其中的奥秘究竟是什么呢?概要进行分析是:

其一:公众利益与政府的而部门利益并不是天然一致的。从公众利益形成公众压力,到推进政府行动,中间是一个艰苦的过程。值得深思的是,就是公众利益,公众诉求如何才能够形成对政府部门的行动动力?无外乎两种,一就是代议制下,授权人大代表对其进行施压;二就是大众舆论压力,譬如此次取消“乙肝体检“事件。基于当前人大制度乏力,对于权力约束相当有限,而舆论更是鞭长莫及,卫生部的反应也算是应然之举。

其二:取消“常规体检”的乙肝项目,更涉及到具体的利益链。以每年5000万人参加此项检查,以通行费用20—40元计算(事实上,很多地方也出现了上百元的高费用),这里面就涉及到10—20亿的产值,而绝大部分体检指定医院是公有医院,考虑到他们和卫生行政部门错综复杂的关系,相对于大众和媒体,其施加影响的能力无疑大的了许多。

现在的问题是,公众诉求能否倒逼卫生部门作出政策调整?在公众利益和政府行动之间,我们还需要作出什么要的努力,才使其能够高度缝合?而这些问题,首先指向的只能是卫生部,再辟谣之后,卫生部总还得做点什么吧?

证据2体检机构岂能成乙肝歧视帮凶
  国内一家反歧视的民间公益机构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中央已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时对求职者进行乙肝检测的大背景下,北京多家体检机构仍然我行我素,甚至为用人单位出谋划策、帮助其规避“乙肝歧视”的法律风险。

  乙肝病原携带者究竟能不能就业、会不会传播病毒,这已是众人皆知的常识。但在现实中,公民个人因为出于对乙肝等传染病的不了解或过度恐惧等原因,而做出一些过度预防反应是可以理解的。而体检机构具有个人所无法比拟的技术、资金、信息、人才等资源,能够也必须科学、理性地面对这些乙肝病原携带者。因此,体检机构应该在公众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承担起向公众答疑解惑的责任,消除公众对这类特殊传染病的误解。而北京的这些体检机构出于盈利的目的,违规进行乙肝检测,甚至还对用人单位提出如何规避违规进行乙肝体检和非法辞退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法律风险,其行为客观上已经成为了歧视的源头。

  消除乙肝歧视任重道远,我们更需要与形形色色的歧视观念和歧视行为作斗争。但如果体检机构成为歧视乙肝的帮凶,那才是致命的,对此类行为,首先需要整治。
来自《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0231995.html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1-14 18: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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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05 |只看该作者
积极打电话,发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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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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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07 |只看该作者
所以要保护个人信息并反对就业歧视。
日行一善(百善孝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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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07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允许健康目的体检"自愿"选择乙肝五项是否为同样的逻辑?
如果大家麻木,可能这个漏洞就不知要到何时才能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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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11 |只看该作者
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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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1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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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中国人真的想  摘掉   乙肝大国的名字
把乙人全部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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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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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4 18:20 |只看该作者
一定要把这个 "自愿检测 " 赶出体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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