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与利益集团的斗争,更是与他们的后台老板的斗争.
现在一些利益集团正在做最后的挣扎:保留"健康目的体检"两对半由受检者"自愿"选择.卫生部也许很希望这样的一个结果.
1.如果我们仍然麻木,这样的结果一定会出现的,那时,什么时候出台"指导性意见"都不可能避免隐性歧视的存在.与原意见不会有什么差别.
2.如果真能将乙肝五项从非医学体检中取消,下一个受害者一定是丙肝,医疗机构的嘴脸看透了.大家愿意跟我赌什么?
大家一两年后再来看这问题,甚至在半年内就可能出现.
小老板的维权维利方式: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96918&extra=page%3D2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深卫医发〔2007〕49号 发布时间:2007-07-04
各区卫生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任何医疗机构均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作为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明文规定外,不得强行为体检者作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开单检查前应征得体检者本人的同意或体检者单位的授权。如有医疗机构违反以上要求,我局及各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各级健康教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医疗机构应积极做好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公众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不必要的恐惧心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要加强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权利
抄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 ********************************************************** 广州市卫生局于2007年12月25日下发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
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 关于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 杭卫发〔2008〕7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直管民营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动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招工“体检套餐”,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工、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检查。
二、为避免体检纠纷,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受招工、用工单位或就业者自行安排的体检时,要详细了解用工性质,要与委托单位或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的告知对象等事项。知情同意书由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受检者进行体检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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