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益仁平中心强烈谴责SEW拒录乙肝携带者员工
呼吁SEW遵守中国法律 平等对待乙肝携带者
SEW德国集团总部:
SEW(苏州)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益仁平中心是一家公益机构,致力于在中国公共卫生领域开展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病患者救助及消除歧视等公益工作。我们得知,SEW集团在中国苏州的子公司SEW(苏州)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在2009年3月的员工招录过程中实行歧视性政策,拒录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该举动违反了中国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法规。
北京益仁平中心强烈谴责这一违反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侵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同时违背了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无良行为!
2007年5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招用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这个文件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不得强行进行乙肝标志物的检测。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根据195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所谓就业歧视是指政府或私人组织基于人的某些先天性的、与能力不相关的因素做出的任何区别、排除、限制和优惠。
据我们所知, SEW苏州公司在录用员工的过程中进行了与工作能力不相关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检测,并且基于该检测的结果做出了歧视性的拒录决定。根据上述列举的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之规定,SEW苏州公司的体检行为违法,其拒录决定侵犯了该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的权利,构成了就业歧视。
我们注意到,德国SEW集团是大型的跨国公司,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和很高的市场占有率,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是SEW集团的在华独资子公司。作为一个大型的跨国企业,SEW不仅应遵守其总部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其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也理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这是不言而喻和理所应当的。
同时我们认为,作为一个跨国公司,贵集团应当注意维持良好的国际形象,承担起作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成员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然而我们很遗憾的看到,SEW苏州公司公然违反了中国法律关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规定,违反了一个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由于贵公司在行业内的突出地位和广泛的影响力,这一公然的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也给贵集团在中国乃至在国际上的形象将造成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
因此,北京益仁平中心敦促SEW集团德国总部和SEW(苏州)传动设备有限公司能够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同时,我们敦促贵集团总部督促其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废除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性政策,以重塑企业形象,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据了解,该被拒员工已经于2009年6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已经受理了该起诉。北京益仁平中心将对该事件的进展予以深切的关注,并将在必要的时候协助该被拒员工维护合法权益。
北京益仁平中心
2009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