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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战友注意!云南政协请你提供提案线索,维权机会不要错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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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注意!云南政协请你提供提案线索,维权机会不要错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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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3: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云南省政协请你提供提案线索

  时间:9月18日至10月18日

  春城晚报讯  9月18日起至10月18日,我省社会各界群众可采用信函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将自己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反映给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没准你反映的问题就成为省政协委员们提交给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的提案。昨日,省政协办公厅召开提案素材征集会,正式确定通过新闻媒体面向全省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政协委员提案线索。

  省政协面向我省社会各界征集的政协委员提案线索或素材,旨在帮助省政协委员更加广泛地了解人民群众对我省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使委员们能在更大范围内了解社情民意,及时为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准备提案。社会各界所提线索或素材,要求关系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内容真实。

  所征集的线索或素材,经过汇集整理后,将提供给省政协委员们,供其撰写提案或确定提案选题时参考。省政协鼓励各界群众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切实为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撰写提案提供好的提案线索。省政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提案线索,旨在为省政协委员、省级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加省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做好服务,有利于扩大提案来源、增加提案数量、提高提案质量,并且还能增强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省政协还希望全省各党政部门为在滇全国政协委员参加全国十一届三次会议提供提案素材,所提素材或线索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需要党中央、国务院给予解决等,并且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和建议,具有适度的前瞻性、战略性和全局性,所提意见或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强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不能作为提案线索或者素材提供,以避免提案绕了一大圈之后最终交回娘家办理。本报记者  朱咏梅

  ■ 征集方式

  提供提案线索或素材,可采用信函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最好采用实名提供,并留下联系方式)。

  信函寄至: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信封上注明“提案素材线索征集”字样);

  地址:昆明市广福路2号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228

  电子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本新闻出处:http://ccwb.yunnan.cn/html/2009-09/16/content_80089.htm


[ 本帖最后由 cykrn999 于 2009-9-21 13: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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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3:18 |只看该作者
把标题改了,只要在中国,有利于维护乙肝携带者合法权利的事,每一个“乙等公民”都有义务参与。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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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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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1 13:21 |只看该作者
我再提醒楼主,我们的资源有限,任何地区都需要人人参与,以点带面,各个击破,也包括你在内。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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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1:27 |只看该作者
强烈支持。共同关注,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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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2:34 |只看该作者
有义务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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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42 |只看该作者
先顶起来,想一想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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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49 |只看该作者

出台文件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

昆明市继去年获得“中国十大最具幸福感城市”称号后,今年又获得“中国最有幸福感城市”美誉。作为昆明市民我感到十分自豪和骄傲!但是,就昆明市卫生局的行政效率而言,我却感到有些遗憾,如,国家卫生部、劳动部于2007年5月份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07】16号文件),该文件要求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乙肝检测,至今将近两年了,昆明市卫生局却没有贯彻执行【2007】16号文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规范招、用工体检项目,导致不合理的乙肝检测泛滥,乙肝歧视屡见不鲜。如2007年8月底,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在对新生进行乙肝体检之后,令74名被检出乙肝阳性的新生退学事件,其源头就是当地卫生局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乙肝检测,导致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这关系到昆明市政府的行政效能,关系到昆明市政府的形象,希望昆明市卫生局向重庆、成都、杭州、深圳、广州、苏州、宁波、上海等卫生局学习,出台文件严格规范乙肝检测,为清除乙肝歧视作出表率,使昆明市列入中国最有幸福感城市”,做到名副其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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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51 |只看该作者

请大家多到这里提意见:

让云南的领导多关注我们这个群体,出台相关的保护乙肝携带者入学就业的政策,法规。

1,云南信访系统:http://xfservice.yn.gov.cn/xinfang/main.jsp
云南的每个政府部门,机关单位都有:省委、省政府网上信访,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卫生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等每个部门都有。还有各个地州的信访:昆明市信访局,曲靖市信访局(各个地方的都有)
    在联系方式那个地方,只要大家写上自己的邮箱就可了,不用写真名。

2 ,昆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http://www.km.gov.cn/structure/index.htm
网站里面有:昆明市网上信访(点击“我要写信”),书记市长信箱,12345热线等可以留言写信。



人民网的留言很重要
云南省委书记公开回应网友留言 首批答9件热点问题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http://leaders.people.com.cn/GB/9817412.html

云南省长再次回应网友13条留言
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09-08-24/033516172178s.shtml

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http://leaders.people.com.cn/GB/58318/126761/index.html

人民网省市卫生厅长留言板!!大家快点行动吧
http://medicine.people.com.cn/GB/157834/165309/index.html

信件的内容可以参见:
促进各地卫生局出文件禁止医院检测乙肝行动方案: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78795

[ 本帖最后由 天使1987 于 2009-9-24 14: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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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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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3:57 |只看该作者

稍作了修改!

尊敬的省政协提案委员会领导:
您们好!
很高兴能有这个平台,将建议直接转交省级领导.
我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今天执笔写信,期望领导能够更多地关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督促卫生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禁止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在幼儿入园、求学、就业等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给予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一个平等的生存环境!让我们和您一道为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

   最近几年,国家相关部门陆续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公务员体检操作手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就业促进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反对乙肝歧视,但是乙肝歧视的事件却屡见不鲜、比比皆是,甚至于部分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贵州就业歧视第一案)也出现了乙肝歧视事件,根本问题就出在各种名目繁多的体格检查形式上。虽然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也规定乙肝病原携带者可以担任国家公务员。但是幼儿入园、求学、就业等各种常规体检中总也拉不下检查乙肝标志物,这本身与国家提倡的消除乙肝歧视相违背。任何场合都要检查乙肝的做法,本身就是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一种歧视。

    如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对从业人员强制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保护乙肝携带着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无论欧、美国家、港澳地区,甚至是携带者比例更高的台湾地区均已通过这种做法成功的杜绝了乙肝歧视。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行为,直接导致了如今盛行的乙肝歧视现象。“既然乙肝携带者可以正常工作,不会在工作场合传播,就不应该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乙肝标志物检测,以保护他们的隐私来切断乙肝歧视的途径”的观点日益成为社会共识。体现着公平性、科学性及人道主义精神的禁止强制检测乙肝标志物的呼声日渐强烈。

    2009年6月温家宝总理签署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获取食品行业健康证,浙江杭州、安徽合肥和重庆等地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已经成功领取食品行业健康证,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今天,各级医疗机构在幼儿入园、求学、就业等常规体检中仍然提供乙肝标志物项目的检测实无必要。乙肝标志物项目的检测为乙肝歧视现象的产生提供了温床!

    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我们期望能够获得和其他人一样的幼儿入园、求学、就业的基本权利!我们认为如今越演越烈的乙肝歧视现象和各级医疗机构在常规体检中提供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是分不开的,期望卫生厅能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禁止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在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给予我们一个公平的生存环境!

    我代表我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恳求领导能够更多地关注我们这个特殊群体,谢谢您了!谢谢您为消除乙肝歧视现象所做出的努力!谢谢您给予我们这个特殊群体的关怀和照顾!!

    期待着您的回音!!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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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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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4:09 |只看该作者

遏止乙肝歧视希望云南领导能够出台政策保护“乙人”隐私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  
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从而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别大医院中某检验科室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高价贩卖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正常检验书。 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受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使乙肝族沦为弱势群体,艰难地走上漫长而寒冷的人生路,痛苦地挣扎、奋力的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

    综上所述,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乙肝携带者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婚姻、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须禁止乙肝检测,否则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建议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比较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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