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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战友注意!云南政协请你提供提案线索,维权机会不要错过 ...
楼主: cykrn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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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友注意!云南政协请你提供提案线索,维权机会不要错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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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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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4 14:10 |只看该作者

希望云南领导能够出台政策保护“乙人”隐私

近段时间,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允许乙肝人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到《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拟不得限制乙肝宝贝入托,再到中国疾控中心有关专家向媒体表态将出台政策把乙肝检测从常规体检中删除,连绵不断的反乙肝歧视好消息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乙肝问题成为各大
媒体热点中的焦点,不少于1000个媒体关注此次乙肝事件。但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关于“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检测的报道辟谣事件”爆出后,更使乙肝热点火上加油!人民法院报、人民政协报、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报这些党和政府喉舌的顶级新闻媒体先后进行了相关专题报道并配发了评论,其中,人民日报及时发表了评论员文章:“辟谣”根治不了乙肝歧视!一针见血地指出卫生部在乙肝歧视问题上责无旁贷!     

    2003年,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的事件发生后,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首次破例公开披露了中国乙肝歧视问题,从而开始引起了党和国家对乙肝问题的关注,废止或修正了导致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食品卫生法》等;但六年过去了,虽然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导致乙肝歧视的不合理条款,但乙肝歧视现象近几年屡见报端,乙肝歧视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大部分中国民众长期以来对乙肝传播途径的扭曲认识,其医学知识本来缺乏,另外虚假医药、商业广告的传染性恐怖煽动,民众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因此对乙肝的担心广泛地远离科学走向恐惧的边缘,致使当前乙肝检测泛滥成灾,甚至有个别大医院中某检验科室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高价贩卖乙肝标志物检查的正常检验书。 这一系列问题是导致乙肝歧视的罪魁祸首。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就业促进法》的相继出台后,虽然有很大进步性,但是局限在极少数受益群体;由于现行法律条款并未完全明确禁止对招、用工进行乙肝检测,即使发生了乙肝歧视,作为弱势群体也难以获得有效证据,用人单位用其他理由来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乙肝歧视只是由显性变成隐性。且由于缺乏对乙肝歧视的认定和惩罚措施以及执行细则,尤其是面对公务机关以外的广大企业的歧视,使乙肝族沦为弱势群体,艰难地走上漫长而寒冷的人生路,痛苦地挣扎、奋力的诉讼,即使胜诉,往往只能够争回一个与生俱来就该有的尊严。

    综上所述,发生乙肝歧视的源头和主要原因是医疗机构肆意进行乙肝检测和泄密乙肝携带者的医疗信息。因此,要彻底杜绝乙肝歧视的发生,政府职能部门应当从导致乙肝歧视的源头抓起,做到防患于未然。乙肝携带者入托、入学、入职、在职、婚姻、健康证申请等领域的体检须禁止乙肝检测,否则一切保障乙肝携带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是徒劳的。   

    鉴于此,要彻底扭转乙肝歧视的局面,目前快速而具有操作性地遏止乙肝歧视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使乙肝歧视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乙肝歧视方能得到有效遏止。

    建议具体措施如下: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主要核心及思路说明:

    核心内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思路:在入学、就业领域无法全国统一体检标准的情况下,无法界定乙肝检测的用途的情况下,无法一刀切地禁止乙肝检测的情况下,只有肝功能异常或主任医师开单注明医学需要才可以进行乙肝检测,设置这样一个乙肝检测门槛目的是遏制社会上泛滥的乙肝检测,遏制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要求出示乙肝检测报告;同时也规避很多用人单位要求个人主动授权查乙肝的重大漏洞。

    这样做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所有乙肝检测,在支持与反对中间找到比较好的平衡点,笔者认为是诸多遏制乙肝歧视办法中比较有效、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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