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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一天一留言
楼主: 大别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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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一天一留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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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16:41 |只看该作者

今天的卫生部留言

卫生部领导;
我大学毕业以来已经多次在招工、用工体检中被检测出[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标志物后被解聘,拒聘了。且体检多是在“自愿” “关怀”等多种幌子下进行的,欣闻国家卫生部正打算取消入学,就职的检测[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项目,对此我深表感谢之余更多的是担忧。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 号)已经两年了。但两年来[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检测[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或以各种借口解聘的事仍屡见不鲜。由于政府文件对有关保护[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携带者条款设定的特指条件屡屡被违法者轻易避过。例如,不准“强行”检测就改为“自愿”检测,不得以“[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为理由[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E6%AD%A7%E8%A7%86]歧视[/url]就以其他借口。使1.2亿[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携带者 及近5亿[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携带者亲属度日如年,难度挣扎在生死线上。1.2亿[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携带者及近5亿[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携带者亲属对国家文件屡屡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到实处的现状极度忧虑和失望。请卫生部领导在制订文件时能对“以其他理由检测[url=http://www.hbvhbv.com/wiki/index.php?title=%E4%B9%99%E8%82%9D]乙肝[/url]”现象加以预防,避免使文件再成为一纸空文,避免使国家政权的公信力再次受到践踏,谢谢。

[ 本帖最后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11-2 16: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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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2:20 |只看该作者
留言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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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0:21 |只看该作者
一封邮件,一个电话,举手之劳,却可以成为扭转乾坤的一份力量。
即心即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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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6:41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领导;
欣闻国家卫生部正打算取消入学,就职的检测乙肝项目,对此我深表感谢。但乙肝携带者因为在招,用工体检中被检测乙肝两对半,进而导致被用人单位拒聘,多是以各种借口进行的。使政府文件对有关保护乙肝携带者条款设定的特指条件屡屡被违法者轻易避过。例如,不准“强行”检测就改为“自愿”检测,不得以“乙肝”为理由歧视就以其他借口。我本人就有过领导“关怀”性 检测乙肝,查出乙肝信息后立刻扫地出门的经历。依照中国大陆乙肝歧视的现况,如果卫生部发出“ 入学,入职不得检测乙肝”的文件,医院只要用其他理由就可以轻易避开文件规定,继续以其他借口检测乙肝,使1.2亿乙肝携带者照样受歧视, 国家文件再次成为一纸空文。请卫生部领导在制订文件时对其他借口检测乙肝的防范。下附一份建议,请领导参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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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6:42 |只看该作者
一、建议取消任何非医学需要和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
1,中央政府2007年发布了相关文件,对就业领域的乙肝检测进行规范,但由于文件不够严谨,仍有许多无良企业钻政策空子:有一些企业和企业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要求劳动者在应聘时签署“自愿检测乙肝”,应聘者很难拒绝签字。
2,2007年颁布的文件都是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规范,而对那些为用人单位提供入职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规范,也没有处罚措施。许多医疗体检机构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用人单位法制观念淡薄的弱点及根深蒂固的歧视观念,仍在误导用人单位检查乙肝病毒标志物项目,成为了违规乙肝体检的源头。甚至有体检机构为用人单位出谋划策,帮助用人单位规避乙肝检测带来的法律风险。
3,当前,“乙肝歧视”已经不仅仅只在就业、入学领域存在,而是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体检、教育机构对学生的保健体检,以及保险领域的歧视、敬老院歧视、孤儿院歧视,等等。
4,在各个领域从源头上彻底消除乙肝歧视现象的办法,是对乙肝病毒标志物的检测机构进行规范;快速而具有操作性的措施,是效仿《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规定》的做法,由卫生部出台《禁止非医学需要、非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规定》。

5,《禁止非医学需要、非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规定》核心内容应该是:1)禁止非医学需要、非疾控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的对象必须是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的理由;2)疾控部门出于疾控和公共卫生需要对国民进行的乙肝检测,检测结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更不得交给任何第三方;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对违规者的处罚要有足够的力度,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其监督管理责任。
对于违规提供就业、入学乙肝标志物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采取如下处罚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规体检服务收入、根据违规体检服务收入金额予以三倍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对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的监督管理职责要予以明确,对于未能尽职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明确其法律责任。

        二、效仿艾滋病防治工作成功经验,提供乙肝标志物的免费检测,鼓励国民自愿进行乙肝检测。
我国政府为国民提供免费的艾滋病病毒初筛检测服务,这一成功经验可以应用于乙肝防治工作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自愿接受乙肝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同时,鼓励人们自愿进行乙肝检测。

        三、在单位福利体检、学校保健体检中,个人隐私须得到切实保护。
在我国,一些用人单位和教育机构中广泛存在着“福利体检”和“保健体检”,由于国人“隐私”意识普遍缺乏、用人单位教育机构法制观念普遍淡薄,以及体检机构的不负责任,使得受检者的隐私泄露普遍存在,“福利”成“偷窥”,“保健”变“走光”。肝功能异常、妇科病、生理缺陷等信息泄漏,都会给受检者带来歧视和其他困扰。受检者为了保护隐私,往往通过漏检、替检等自我救济方法躲避体检,不仅浪费社会资源,也极容易产生隐私纠纷。
        建议对医疗机构的隐私保护工作进行严格规范,切实保护受检者的隐私。

        我们相信,有了中央政府对乙肝携带者合法权益的重视,有了医生、律师、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间公益机构、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对乙肝歧视不断的关注,有了乙肝携带者人群科学、理性的不懈呼吁,卫生部这次即将推出的消除乙肝歧视新举措,必能从根本上保护乙肝携带者个人隐私、帮助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卸掉身上的沉重压力!更能让亿万乙肝携带者及其家庭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
        祝愿贵部制订的取消乙肝检测项目的“指导性意见”早日出台,成功实施!

        此致
敬礼!

                                                                                                                                         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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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4 16:53 |只看该作者
请战友鉴定,我10月份的特快专递号分别是:
19日的:EA374307318CS         20日的:EH891101958CN  22日的:EP059571762CN    EP059571793CN    EP059572119CN

31日:EA125375885CS
为了集中维权力量,内容发出,欢迎大家也一起寄信,别忘了人多力量大。你要是寄出一封信,就给推倒歧视高墙加一分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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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5 11:53 |只看该作者
即心即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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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7:01 |只看该作者
尊敬卫生部领导:您好,
    我是一名乙肝携带赛者,近年来,虽然国家先后出台多部法规、文件。有关国务院部委领导在多种场合公开表态:“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但乙肝歧视在中国大陆上依然愈演愈烈,从3岁幼儿入托到八旬老人进养老院,乙肝歧视无处不在。这种举国上下大规模乙肝歧视成为中国独有的、古往今来罕见的国家现象。究其主要原因,共有以下两个: 一,国家文件的表述不严格,被有关方面钻了空子,例如,文件中要求:“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而有关方面却以“自愿”,或者以其他借口为理由检测乙肝,使国家文件成为一纸空文。而国家有关机构由于体制和机制的原因,根本无法界定乙肝检测对象的检测目的。这就如同在超市买了一把刀一样,切菜用?杀人用?谁去区分真正用途?无数事实证明,在国家无法界定乙肝检测对象的检测目的情况下,如果以这个理由禁止检测,那么换一个理由就可以照常检测。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依然受到侵犯,乙肝携带者的就业、生存权依然岌岌可危。
二,国家文件基本上处于有要求,无罚则的状态。如,2007年两部委《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中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携带者的隐私权”但由于该文件无任何罚则,对各体检医院基本上无任何约束力可言。为了医院经济利益最大化,各体检医疗机构纷纷公然推出含各种乙肝项目在内的体检“套餐”。乙肝携带者对此种违反两部委文件的行为提出质疑时则告知:“你可以去起诉。”
1.2亿乙肝携带者及近5亿乙肝携带者亲属对国家文件屡屡成为一纸空文无法落实到实处的现状极度忧虑和失望。请卫生部领导在制订文件时能对“以其他理由检测乙肝”现象加以预防,为了避免使即将出台的文件再成为一纸空文,避免使国家政权的公信力再次受到践踏,我们建议在文件中表达如下条款:
一,乙肝病毒标志物检测资料属于个人隐私,除临床医学需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乙肝检测的情况外,各体检医疗机构禁止在常规体检中检测乙肝标志物[含HBV-DNA等乙肝相关项目],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只能把检测结果交给受检者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既使医疗需要的检测能正常进行,又可以对“以其他理由检测乙肝”的恶意检测现象加以制约,有效消除乙肝歧视的源头。
二,实施检测的医疗机构违反规定的,必须对乙肝携带者作出精神赔偿并取消其进行体检业务资格。对有关人员人依《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因为按照法学观点,任何规范都应该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当然,医院拒不执行国家卫生部的指导性规范文件也应该受到处罚。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卫生部做为国家主管卫生部门的权力机关有对国家体检医院进行规范的权责,也要有对规范能够得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否则,任何规范类的文件只能是一纸空文。
总之,只要卫生部在即将出台的文件中实施以上建议条款精神,就能有效解决在国家无法界定乙肝检测对象的检测目的情况下,如果以这个理由禁止检测,那么换一个理由就可以照常检测。乙肝携带者的隐私依然受到侵犯的问题,使国家消除乙肝歧视源头的意愿得以真正实现。
保护乙肝携带者隐私作为保护个人权利的重要内容已经是世界通行做法。无论欧,美国家或台,港,澳地区均已通过这种做法成功的避免了乙肝歧视。如,香港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任何对乙肝病人的歧视行为都有可能导致罚款甚至牢狱之灾[环球时报2009,8,13日]。
恳请国家卫生部,正视两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由于缺少强制性,已成为一纸空文的现实。在制定新文件时加以关注,使之对违法者具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反对乙肝歧视的意志能落到实处。以提高国家政权的公信力,我们恳请卫生部能结束中国乙肝歧视这一人类历史上空前规模的悲剧。相信这一天到来的时候中国1.2亿乙肝携带者以及他们背后更多陪着他们受煎熬的亲人将会感激得泪流成河。谢谢。
                 新华网友[乙肝携带者]
                           2009年11月6日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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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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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7:01 |只看该作者
下附我们在国务院参事室等大网站上发表的的网友法规建议,请您参阅:
建议参考方案一:

关于《规范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若干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泛滥的乙肝检测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入托等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权利,从乙肝检测源头上遏止乙肝歧视,现就有关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作出一些规定: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行为,禁止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对体检者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需由体检者本人提出申请,并由医疗卫生单位的注册执业医师出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后方可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

三、《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必须经注册执业医师签名及注明进行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的理由和用途,并加盖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章后方有效。

四、除临床医学需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乙肝检测的情况外,注册执业医师不得以其他理由(如招工、用工、入学、入托等)开具《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

五、注册执业医师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处罚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册执业医师所在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负连带责任。

六、医疗卫生单位违反本规定,在体检者没有持有效的《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查证明单》的情况下实施乙肝血清学标志物检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OO九年*月*日


建议参考方案二:[来自国务院参事室网站]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讨论草案)

卫生部第*号部长令

    第一条 为了遏制乙肝歧视,促进公平入学、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地)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实施医学需要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对象必须是肝功能异常患者或医学上认为需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但需持主任医师书面证明,并注明实施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理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工作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并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检查、监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六条行为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及时、严格查处,给予有关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并相互通报查处结果。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OO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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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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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6 17:14 |只看该作者
我留言,我强壮,我快乐。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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