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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劳动维权应该从劳动法里面增加不得检测两对半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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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应该从劳动法里面增加不得检测两对半条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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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5: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食品法的做法有其积极性,但是真的要减少就业歧视到最低,应该是在劳动法里面增加规定不准检测乙肝二对半,并通过劳动局相关部门控制处理。
Viv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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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6:12 |只看该作者
不是已经有法律了么?07那个意见就有写不得强行将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标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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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8:22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Vivee 于 2009-9-10 15:46 发表
食品法的做法有其积极性,但是真的要减少就业歧视到最低,应该是在劳动法里面增加规定不准检测乙肝二对半,并通过劳动局相关部门控制处理。


不仅仅是二对半,而是乙肝标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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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8:28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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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9:39 |只看该作者
直接来个“常规体检取消乙肝标志物检测项”不就得了,什么叫“不得检查”,“企业医院照检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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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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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08:08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不如文件,县官不如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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