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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论某些网友的“无用论”,再谈《条例》是怎么修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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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某些网友的“无用论”,再谈《条例》是怎么修改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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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1
发表于 2009-9-7 12: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0-7-31 12:26 编辑 ]
已有 1 人评分现金 收起 理由
bulvo -2 还不快去努力!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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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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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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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2:37 |只看该作者
若行动没用,那咱们就在这里抱怨吧,诉哭吧,感伤吧.....这样有用?

行动绝对有用,可能不会立竿见影,但一定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量变必会产生质变!
“逆来顺受”死路一条!

[ 本帖最后由 正义何在 于 2009-9-7 12: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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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3:12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
如果我们每人都参与,无论在现实或者是网络
那将是多么大的一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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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3:13 |只看该作者
找个这个组织,就找到了方向感
以后有什么活动或言论,一定踊跃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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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3:16 |只看该作者
发邮件传真写信我支持,上街我也支持!有这样的活动我都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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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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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3:26 |只看该作者
谁吃现成的呢?

谁吃现成的呢?

谁吃现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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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吃现成的呢?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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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勋会员 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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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4:57 |只看该作者
2月底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去掉“甲肝”后,解禁乙肝从业可以说是基本上判了死刑,今天能扭转局面的确太不容易了!我当初罗列了众多理据要求当局解禁乙肝从业,尊重科学和遵循国际通则。当初关注这一问题的媒体也很少,全靠大家单枪匹马写信、写信、再写信,没想到这一最简单、最简易的维权方式今天却扭转了乾坤取得了重大的胜利!
当初把《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甲型”删除,就印证了当局对开禁乙肝从业是持保留态度,但《食品实施条例草案》公布后,要求明确细分病毒性肝炎的呼声很大,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也说到很多群众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信,也许中央领导给法制办和卫生部一定的压力,最终公布的《食品实施条例》才得以细分病毒性肝炎条款。
看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释义——
值得一提的是,《食品安全法(草案)》曾规定,患有甲型肝炎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与《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也就是说乙肝患者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征求意见时,有的人认为,该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促使人们正确认识乙肝传播途径;有的人认为,乙肝也是具有较强传染性的疾病,如果允许乙肝患者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乙肝病毒携带者急剧增加,会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人大立法机构经过慎重研究,延续了《食品卫生法》的禁止性规定。

食品实施条例出台前我曾发表的帖子——(可见今天能扭转乾坤来之不易!)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14022
噩耗!《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限制乙肝从业
刚刚去图书城查阅了好几个版本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结果也印证了我当初的预料。
从这些条文释义基本可以断定官方是不允许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工作的。
这些图书中大体有三个版本:
第一种版本:条文释义没有对“病毒性肝炎”进行解释。(出版社是二线出版社)

第二种版本: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国务院法制办人员主编的“《食品安全法》案例应用版”明确指出乙肝携带者不可以从事餐饮服务员工作。其说明也指出:甲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是通过血液、性、母婴传播,乙肝不会通过饮食、呼吸传播,社会群众认为乙肝通过食物传播是误解。但是立法者还是持保守的态度,指出乙肝携带者不可以从事餐饮服务员工作。(大体的描述意思)

第三种版本: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主任李援主编的“《食品安全法》条文释义及适用”明确指出乙肝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其说明中大体意思:《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的基础上加了“甲型”两字,乙肝患者可以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但意见征询的时候引起了较的的争议,一方面认为该条款有利于公众正确认识病毒性肝炎的传染性,有利于清除对乙肝的误解和歧视。另一方面,有专家认为乙肝也有很强的传染性,让乙肝患者从业会导致乙肝携带者数量剧增。经过立法机关的慎重研究,最终选择了沿用原《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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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7:22 |只看该作者
一直不知道有这个论坛,也不知道相关的活动,所以什么都来不及参加,但我今后一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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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8:0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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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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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7 18:13 |只看该作者
对这种人,理解他吧,他已经够可怜了,就可怜下他吧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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