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起诉卫生部,不缺钱!
查看: 2979|回复: 59
go

起诉卫生部,不缺钱! [复制链接]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0668 元 
精华
81 
帖子
9931 
注册时间
2005-3-9 
最后登录
2014-2-14 

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1
发表于 2009-8-28 0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起诉卫生部不缺钱,估计权益版的人都会支持.
1.缺人,谁愿意牵头?最好是上海,广州,北京的战友;
2.证据能否有说服力,一是卫生部为《就业促进法》做了什么?
二是卫生部部长回复尚未修改;
三是回避《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乙肝属于个人隐私的法律依据: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医疗机构向用人单位提供乙肝两对半结果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29 14:04 编辑 ]
已有 1 人评分现金 收起 理由
bulvo + 1 国庆之后可以启动!望战友此一战定终生! ...

总评分: 现金 + 1   查看全部评分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Rank: 10Rank: 10Rank: 10

现金
20668 元 
精华
81 
帖子
9931 
注册时间
2005-3-9 
最后登录
2014-2-14 

翡翠丝带 功勋会员 风雨同舟

2
发表于 2009-8-28 01:04 |只看该作者

http://baike.baidu.com/view/407129.html?fromTaglist

所谓行政不作为
  就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它包含五层涵义:第一,必须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第二,必须为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第三,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第四,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第五,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不作为。
  所谓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 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其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 延履行,它与行政中“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
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
  理论界大体有四种主张:程序说主张,应从行政程序方面区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作出了一系列的实质性程序行为,即表现出积极的作为状态,无论该行为在实质内容上反映的是‘为’或‘不为’,都应该是行政作为,反之就是不作为。因此,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并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黄志强《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实质说主张,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消极地不做出一定的动作,但要分方式的不为和内容的不为。方式有‘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陈小君、方世荣《具体行政行为的几个疑难问题识别研析》);违法说主张,在行政违法理论中,没有合法的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就是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或公务人员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却违反该规定而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杨解君《行政违法论纲》);评价说主张,讨论行政不作为以及对其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作为存在着违法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行政不作为违法只能是审查后的结果,而非提起审查前的结论。
--------------------------------------------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当前学术界通行两种主张。一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由“行政主体具有作为义务、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行政主体在程序上表现为有所不为”三个要件构成(匿名《行政不作为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一种主张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要件除了需要具备行政违法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如学者言及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外,行政不作为行为还有自身的特有要件。行政不作为的特有要件包括必备构成要件(“法定的作为义务、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三要件)和选择构成要件-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匿名《试论行政不作为之诉中的原告主体资格》)。本人认为,上述两种主张都值得商榷。就两种主张的共同不足看,一是“行政主体具有作为(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成为构成要件,既缺少法理(法律)依据,也易让行政主体找到行政不作为的堂皇理由,使真正的行政不作为逃离司法监督或行政监督。二是从程序上看,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熟与否的分界点在于,是否在一定期限内有所作为。期限问题当属构成要件之一。另外,在后一主张下,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不仅过多过滥、逻辑层次复杂,而且部分要件难以成为“要件”,如主观要件,认定行政不作为是否成立时,并不需要考查行政主体有无故意或过失。从学理探究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相统一的角度出发,本人认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一是申请要件-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提出了实施一定行为的合法申请。
  按照行政主体能否主动作出行政行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两类。对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四)、(五)、(六)项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案件看,可以发现,除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种类得到扩展外,另一个细微变化是:《复议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单纯规定,“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可以申请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项则强化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可以申请复议。可以发现,立法者在此突出了“申请”这一前提条件。再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的三项规定来看,可以申请复议的三类行政不作为,均有“申请”这一前提条件。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现在的态度是,行政主体只在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依法履行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怠于行使职权的,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而构成渎职)。
  二是职权要件-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具有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主体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和管理权限范围内。若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如申请公安部门发放社会保险金、申请劳动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不能对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不答复、不办理行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其次,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一定行政行为要在被申请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限-地域管辖、事务管辖和属人管辖范围内。比如,发放-是公安部门的法定职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保护受教育权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若据此法定职责,甲省某市某区的公民要求甲省公安部门办理-,乙省某市某区的公民要求甲省某市某区的民政部门向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某外国籍公民向其住所地丙市某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保护受教育权。因省级公安部门并不直接承办具体的-事宜,行政主体只对其管辖区域内的相应事务具有管理权限,申请人不按管理权限要求行政主体作出一定行政行为,被申请的行政主体不予办理或答复的,申请人不能以其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三是期限要件-行政主体未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式实施一定的行为。
  行政主体为一定行为的时间,少部分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包括《行政复议法》在内的大多数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在没有规定法定期间的情况下,学理界主张根据多方面因素,如行政主体处理类似问题的惯用时间、事件本身的难易程度、行政主体的主客观条件、有无法定阻碍事由等,确定一个合理时间,并以该合理时间为基准,确认是否有不作为的事实存在。这种“经验性”“任意性”的做法,因难以平衡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间的利益而容易引发争议,也因难以使不作为型行政复议步入“依法”轨道而损害行政司法活动的特有价值。本人认为,《行政复议法》应当采取一定的立法技术,对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作出明确、适当的规定,以此来明确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合理期限和行政不作为的成熟期限。在此期限内,行政相对人不得认为行政主体不作为并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此期限,行政主体若没有依照法定程式做出一定的行为,如履行(办理)当事人申请的事项,或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履行(办理)的理由,则构成行政不作为。

[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09-8-29 14:08 编辑 ]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Rank: 6Rank: 6

现金
3142 元 
精华
帖子
1139 
注册时间
2004-2-14 
最后登录
2021-5-4 
3
发表于 2009-8-28 04:19 |只看该作者
要是方案切实可行,相信每个战友都可以作出任何的牺牲!

Rank: 8Rank: 8

现金
281 元 
精华
41 
帖子
4341 
注册时间
2008-3-20 
最后登录
2010-9-16 

风雨同舟 大财主勋章

4
发表于 2009-8-28 07:21 |只看该作者
资讯了铁马哥,他说这个在中国不闲时,肯定没用。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Rank: 5Rank: 5

现金
1179 元 
精华
帖子
577 
注册时间
2006-6-27 
最后登录
2012-12-30 
5
发表于 2009-8-28 09:06 |只看该作者
闹一闹总比不闹强,我们也不奢望能赢官司啊。就是给他们压力!!

Rank: 6Rank: 6

现金
1078 元 
精华
帖子
657 
注册时间
2009-4-19 
最后登录
2017-5-14 
6
发表于 2009-8-28 09:20 |只看该作者
对啊,我们就是要 合法的闹一闹 卫生部~~
让外面的人都知道卫生部人整天是干啥的~~

Rank: 8Rank: 8

现金
8481 元 
精华
帖子
6971 
注册时间
2008-7-27 
最后登录
2013-10-30 

开心乐园 寿星勋章 翡翠丝带 健康之翼

7
发表于 2009-8-28 10:3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天涯孤棹 于 2009-8-28 09:06 发表
闹一闹总比不闹强,我们也不奢望能赢官司啊。就是给他们压力!!

岂能皆如人意,但求无愧无心。


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cn/hdjl/zxts/wyzxts/

Rank: 5Rank: 5

现金
1179 元 
精华
帖子
577 
注册时间
2006-6-27 
最后登录
2012-12-30 
8
发表于 2009-8-28 11:53 |只看该作者
到底谁在律师这块有人,比较熟悉?!我们有后盾保障,大家伙愿意出面的虽然不多,但是愿意出钱的却比比皆是!就请我们那几个组织能力强,又一直活跃在第一线的英雄们,组织下告卫生部吧,反正我们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我们又不犯法!

Rank: 4

现金
432 元 
精华
帖子
261 
注册时间
2009-7-28 
最后登录
2010-7-30 
9
发表于 2009-8-28 11:56 |只看该作者
古人都可以击鼓鸣冤,我们活在新时代,GCD的领导下,试问,我们能做什么!!!

Rank: 4

现金
65 元 
精华
帖子
136 
注册时间
2008-12-2 
最后登录
2010-3-27 
10
发表于 2009-8-28 12:07 |只看该作者
支持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0-2 06:42 , Processed in 0.015156 second(s), 12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