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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卫生部公开信箱给我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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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开信箱给我的回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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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回信四平八稳,我还是看不到希望!!!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xx/200901/38652.htm
姓名  tangbd 读信密码  ********  
来信内容 部长,您好!
     10天前,我和我的亲人都感动得热泪盈眶,因为卫生部准备修改幼儿入园入托的有关规定,让我们的山羊宝宝终于有可能正常报读幼儿园了……
     但是,在征求意见的这段时间,我留意到各种媒体反馈出来的信息:虽然我们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已反复宣讲,HBV日常接触不易传播,但是社会大众还是有那么大的反对和顾虑。我知道,他/她们是因为误解和对疾病的无知才反对;同时,可以看出各地的托幼机构,对山羊宝宝的上学问题,还是固守原来的观念——拒收!!!
     我试做询问了我家周围所有的幼儿园,即使卫生部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意见,他们还是会一概拒收。我儿子4岁了,仍然只能徘徊在社会教育体制之外,我痛!!!
     所以,不论我们卫生部本次修订能否成功施行;我想,我的儿子和众多的三阳宝宝一样,仍然会被排斥和歧视,他们这一生不光要面对病魔,更要面对社会的冷漠和歧视……
     我只想请问部长您,如果此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能通过,我们怎么保证办法能认真的得以施行;如果不能通过,卫生部和国务院对于三阳宝宝的入学入托问题,有无救助政策……
     一句话,我的儿子,HBV小患者,真的是社会弃儿,真的没有一点希望了吗!!!!!!!!!!


回信内容 来信收悉。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卫生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公平就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卫生部2006年9月还出台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也明确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任何时候,卫生部门都将依法维护乙肝病人的权益,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配合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与全社会一道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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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17 |只看该作者

多了这句话到底包含着什么意思呢?

任何时候,卫生部门都将依法维护乙肝病人的权益,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配合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与全社会一道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努力!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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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19 |只看该作者
老子要RI 死他狗日的!太坏了!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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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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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19 |只看该作者
我的信到现在还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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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21 |只看该作者
我只看明白,他是答非所问,对信中提及的草案施行等相关问题,顾左右而言它,所以坛友们,奋斗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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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21 |只看该作者
很有深意
我来自火星,找个金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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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27 |只看该作者
他跟没说一样,光说保护我们权益有P用,我们依然被幼儿园拒绝,被大学拒绝,被用人单位拒绝,被敬老院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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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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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44 |只看该作者
复制+粘贴的回复,回复的还凑合,没离提问太远。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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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1:58 |只看该作者
在回避问题!我都还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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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2:00 |只看该作者
我的信到现在还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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