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卫生部公开信箱给我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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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ngbd
时间:
2009-8-17 11:13
标题:
卫生部公开信箱给我的回复
回信四平八稳,我还是看不到希望!!!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xx/200901/38652.htm
姓名 tangbd 读信密码 ********
来信内容 部长,您好!
10天前,我和我的亲人都感动得热泪盈眶,因为卫生部准备修改幼儿入园入托的有关规定,让我们的山羊宝宝终于有可能正常报读幼儿园了……
但是,在征求意见的这段时间,我留意到各种媒体反馈出来的信息:虽然我们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已反复宣讲,HBV日常接触不易传播,但是社会大众还是有那么大的反对和顾虑。我知道,他/她们是因为误解和对疾病的无知才反对;同时,可以看出各地的托幼机构,对山羊宝宝的上学问题,还是固守原来的观念——拒收!!!
我试做询问了我家周围所有的幼儿园,即使卫生部出台相关的规定和意见,他们还是会一概拒收。我儿子4岁了,仍然只能徘徊在社会教育体制之外,我痛!!!
所以,不论我们卫生部本次修订能否成功施行;我想,我的儿子和众多的三阳宝宝一样,仍然会被排斥和歧视,他们这一生不光要面对病魔,更要面对社会的冷漠和歧视……
我只想请问部长您,如果此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能通过,我们怎么保证办法能认真的得以施行;如果不能通过,卫生部和国务院对于三阳宝宝的入学入托问题,有无救助政策……
一句话,我的儿子,HBV小患者,真的是社会弃儿,真的没有一点希望了吗!!!!!!!!!!
回信内容 来信收悉。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卫生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公平就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卫生部2006年9月还出台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也明确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任何时候,卫生部门都将依法维护乙肝病人的权益,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配合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与全社会一道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努力!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8-17 11:17
标题:
多了这句话到底包含着什么意思呢?
任何时候,卫生部门都将依法维护乙肝病人的权益,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配合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与全社会一道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努力!
作者:
灰色的两面
时间:
2009-8-17 11:19
老子要RI 死他狗日的!太坏了!瓜批
作者:
看风
时间:
2009-8-17 11:19
我的信到现在还没回复
作者:
tangbd
时间:
2009-8-17 11:21
我只看明白,他是答非所问,对信中提及的草案施行等相关问题,顾左右而言它,所以坛友们,奋斗的路还很长!!!
作者:
xsyxdzhe
时间:
2009-8-17 11:21
很有深意
作者:
bluejoy34
时间:
2009-8-17 11:27
他跟没说一样,光说保护我们权益有P用,我们依然被幼儿园拒绝,被大学拒绝,被用人单位拒绝,被敬老院拒绝。
作者:
看风
时间:
2009-8-17 11:44
复制+粘贴的回复,回复的还凑合,没离提问太远。呵呵
作者:
zhan_xiaohua
时间:
2009-8-17 11:58
在回避问题!我都还没有回复
作者:
sunhk_25
时间:
2009-8-17 12:00
我的信到现在还没回复
作者:
wolfgang219
时间:
2009-8-17 12:23
一方面向你许偌维护你的权利,另外一方面却对公司体检放任自流,两边都不得罪,做和事佬,有意思吗?
没有惩罚措施的法律出现,一切都没有用,国外歧视一个人一般都会罚款个几十万几百万。。
在站台,在小区,到处可见公布栏上有爱滋的宣传资料,乙肝的科普宣传我是一个都没看到?你看到过吗?
作者:
铁松
时间:
2009-8-17 12:37
顾左右而言他
作者:
fashionlingyun
时间:
2009-8-17 12:38
又在搞忽悠了,纸上谈兵!!
作者:
ww1984
时间:
2009-8-17 14:21
如果违反政策检查乙肝,到底犯不犯法??
怎么处罚?
作者:
xcygqs
时间:
2009-8-17 14:55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出台的意见执行情况怎么不过问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8-17 14:58
标题:
罚1000人民币!
这就是违法被法庭判违法成立后的企业唯一需要付出的代价!
作者:
馨心
时间:
2009-8-17 15:06
标题:
一模一样的回复,请欣赏
这是8月13日 13:23分收到的回复,虽然我写了很多,但是收到的只有这么一封,仔细一看和楼主的回复一模一样。 其实也好解释,因为政策都是一样的。回复的人,也是不能定夺的人,又不能随便瞎说,所以只能这样。
来信收悉。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为此,卫生部和社会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意见要求,要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实现其公平就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卫生部2006年9月还出台了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也明确说明“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任何时候,卫生部门都将依法维护乙肝病人的权益,将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配合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与全社会一道为消除乙肝歧视而努力!
作者:
supercat0o0
时间:
2009-8-17 15:08
就这样拷贝粘贴的回复坚决要鄙视,这样的公开信箱没有任何意义。
作者:
youyushui
时间:
2009-8-17 15:13
不要放弃,活着就有希望!不要轻视你的举手之劳,也许你就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age=1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page%3D1&page=1
作者:
tangbd
时间:
2009-8-17 16:47
标题:
回复 17# 的帖子
谢谢您的提醒,原来WSB的大爷早有应对我等HBV的固定招式!
所以,我们不但要不停的:写信、投诉、还要自发的组织有效的科普活动,论坛朋友们,我们一定不要轻言放弃,一分希望也要付出万分努力!!!
作者:
fornewjob
时间:
2009-8-17 21:18
我8月4号发的信至今还没有回复,可能我发的有点那个了,我写的都有点语无伦次了,他们看了估计要吐血,可是我们是真的吐血了,现在都没有消息,他卫生部有种就直接说:TMD,我就查了怎么地?只可惜他们既做婊子又要立牌坊啊。
尊敬的卫生部部长,尊敬的卫生部发言人,尊敬的卫生部官员们:
1.请问在贵部发言人在关于入职入学常规体检中禁查乙肝的消息时说:这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暂时尚没有相关政策变化的意向。
那么请问官方的意见是什么?继续查?
2.《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都规定,禁止一切的性别、民族、种族等各类歧视。在就业领域,只要不会对公众构成危害,用人单位都不应该将乙肝体检作为就业准入的限制。
那么请问卫生部,贵部在默认入学入职入托的常规体检中继续检查乙肝是否与这两部法律冲突呢?
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那么请问卫生部,贵部与人保部是否是两个国家的?你们是否遵循两种法律准则?
请原谅我的过激语言,但是不可原谅的是你们的草率可能会再次对乙肝患者及乙肝携带者的伤害!
作者:
river22222
时间:
2009-8-17 22:00
标题:
回复 21# 的帖子
这3个问题非常好!
卫生布也是的,就算推迟发布会,也要告诉公众到底下次什么时候开。严重怀疑卫生布是否想打哈哈,就想拖。。。。。。。。直到社会上的声音消失为止。
作者:
一身叹息
时间:
2009-8-18 17:56
只要问到这个问题,永远是这样的答复!哎!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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