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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草拟】 ...
楼主: 人权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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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的规定【草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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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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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09:53 |只看该作者
凤凰网那个已经留言,希望有标准的精辟的留言亩模式置顶,将来大家可以复制粘贴地到其他网站宣传。有些话我们自己说不好,希望有高人的话。。。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留言千篇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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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0:27 |只看该作者
建议:题目应改为“严禁常规体检项目检测乙肝标志物”更为通俗、明了。其他人也不易钻空子。最好再设计一个体检表,一边是体检项目,另一边是体检结论体检项目所查结果给受检本人,单位只能拿体检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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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2:51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八章  罚 则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集中力量督促卫生部禁止非医学体检中的乙肝标志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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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2:54 |只看该作者
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规定就是一张废纸,起不到威慑作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是最好的例子!!!!西安规定无照乱占车道罚款20万元,你看有谁敢违反规定?????????????
集中力量督促卫生部禁止非医学体检中的乙肝标志物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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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7:03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人权天使 于 2009-9-27 10:27 发表
建议:题目应改为“严禁常规体检项目检测乙肝标志物”更为通俗、明了。其他人也不易钻空子。最好再设计一个体检表,一边是体检项目,另一边是体检结论体检项目所查结果给受检本人,单位只能拿体检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

这样漏洞很大,关键问题是无法去规定用人单位行为。按你这个建议“单位只能拿合格与否的结论”,你有什么法规去约束用人单位,即使有法规约束,那单位口头叫你提交“乙肝检测报告”,你怎么办?如果你跟用人单位狡辩的话,那就此地无银三百两!

还有,你说到的是“常规体检”怎么样去界定常规体检?个人的健康检测提出要查乙肝属于非常规体检吗?
再说国家根本无法去界定公民的体检用途也不会去界定,很多人都说规范就业体检之类的,其实就业体检不许查乙肝国家早有明文规定,
但事实上一纸空文,主要原因是“个人自愿授权查乙肝”!

因此一定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乙肝检测才是彻底解决乙肝问题的好办法。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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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7:0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appyboy1688 于 2009-9-27 12:54 发表
没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规定就是一张废纸,起不到威慑作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是最好的例子!!!!西安规定无照乱占车道罚款20万元,你看有谁敢违反规定?????????????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也没有明确重罚,但各地执行的很好。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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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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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7:10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没有不支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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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7:16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appyboy1688 于 2009-9-27 12:51 发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8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为什么这个规定无法执行?形同虚设一纸空文?我认为主要原因不是罚则太少,作为行政法规,罚则估计也高不了多少,
关键问题是“不得强行以乙肝做体检标准”表述上的漏洞,因为用人单位“不会”以乙肝做体检标准,也不会强制性地拉你去查乙肝,只是劳动者“自愿”地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的体检报告,用人单位也不会以乙肝理由来拒绝你,而是找其他理由!
在招工体检=查乙肝的中国社会,作为没有乙肝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没有乙肝,这太正常啦!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9-27 17:21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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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8:48 |只看该作者
先发到卫生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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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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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7 19:52 |只看该作者
应该提倡加大惩处力度,让那些违反的人能够得到教训,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仅仅一点罚款,这对他们来说是没多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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