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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急!《深圳健康检查办法》征求意见最后不到半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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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深圳健康检查办法》征求意见最后不到半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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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关于《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
 现将《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09年8月6日前将修改意见报我局。
 (联系人:杨浩,电话及传真:25620277,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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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04 |只看该作者
就算你不在深圳,都应该行动起来,因为这也是是全国率先的突破口!
这是举手之劳的维权行动!


我写的版式如下:
(说明:大家写信最好不要雷同,以免官员们认为我们是有组织地进行重复反映意见,影响征求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只有不约而同地表达意见才能体现反映意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其实大家写信不一定要有文采,或要有依据,把意见核心主题表达出来就可以了,其实大家写一两句话都可以了,比如说“希望该办法依法废止乙肝检测”就可以了,我们要的是反映意见的人多,而不是反映意见的文采。)

尊敬的深圳市卫生局有关领导:
    获悉贵局就《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七条: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中包含有“乙型病毒性肝炎”检测项目,在《食品卫生法》废止的情况下,该管理办法依然把乙肝病毒性肝炎列为必检项目缺乏法律依据。虽然《食品安全法》表述为“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但乙肝不属于“消化道传染病”,乙肝肝炎应当排除在该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之列。《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该条例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的具体说明。
    因此,建议贵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中将“乙型病毒性肝炎”依法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否则,《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将与上位法相冲突,不但导致乙肝歧视事件的发生,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还将导致相关条款无效而引发行政诉讼。
   特此
                                                  一市民
                                                2009-08-06

[ 本帖最后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8-6 16:43 编辑 ]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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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05 |只看该作者
同志们,大家写了吗?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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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05 |只看该作者
深圳绝对是个重灾区和强力突破口!!它是特区!!有示范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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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06 |只看该作者
我还以为是昨晚结束,申请了5.6个不同的邮箱发了不同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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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08 |只看该作者
以点带面,其它地方都有效仿作用!
不要忘了《意见》是怎样被歪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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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27 |只看该作者

我发的

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对于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我不想说太多,如果作为卫生部门的官员都不知道的话,我只会质疑您们的官是怎么得来的?如果社会对乙肝的歧视是从1994年的食品卫生法而开始的话,您们卫生部门就是歧视的源头!但令全国人民欣慰的是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指出了对于乙肝从事食品行业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卫生部改正了自己的不科学的认识。可是您们现在又要自己搞地方的歧视?请停手吧,请把对于乙肝病毒性肝炎的检查更正为肝功能吧,不检查乙肝标志物和两对半是科学的,是历史的趋势,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方深圳能愚昧到这样的地步?

一位有良知的中国人!
迟来的正义不算正义!没有对违法的体检。医疗机构严厉的惩罚措施,所有法律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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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37 |只看该作者

已发邮件

杨浩:


你好,
我认为《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存在严重违反最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深圳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和流程   
(一)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一般的内科检查,乙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流程是:填写体检表并按全市统一标准收费,电脑照相,编号并采集血液样本,一般内科检查,皮肤检查,采集肛拭子样本,X线胸透。血液和肛拭子样本的检验工作按国家标准规定执行。



而根据: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没有包括乙肝这一项。

请尊重科学,遵守法律,消灭歧视,实现公平就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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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6:50 |只看该作者
我就是直接说,要求取消“乙型病毒性肝炎”!
我还是满怀希望,尽管重重地给了我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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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6 17:02 |只看该作者
大家加油!!!!虽然深圳他们逃避,但是我们还得让他们知道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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