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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关于近期乙肝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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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乙肝问题的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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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19:37 |只看该作者
香港“聘请前的身体检查的规定”--大陆立法者应好好学习!

(摘自香港平等委员会)

聘请前的身体检查

雇主一般会把聘请前的身体检查(以下简称“身体检查”)包括在招聘员工的甄选程序内,并会在招聘的最后阶段进行。有些雇主把聘请前的身体检查当作例行手续,并没有考虑到身体检查背后的作用是甚么。很多时求职者在进行身体检查后,若被发现怀孕或有某些残疾,则不论他们是否可以胜任有关工作,他们均不会获得聘请。根据《性别歧视条例》及/或《残疾歧视条例》的规定,此举可能违法。

 

雇主可否坚持要求应征者接受聘请前的身体检查?

法律本身没有禁止聘请前的身体检查,不过,假如这些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歧视有残疾的人士,便可能违反了《残疾歧视条例》。此外,假如身体检查的目的是为了把怀孕妇女摒诸门外,则可能违反了《性别歧视条例》。因此雇主若坚持要求应征者进行身体检查,便必须有正确的理由。

 

进行聘请前身体检查的合理原因

雇主只应按下列原因要求应征者进行身体检查:

· 藉以决定应征者是否有能力在有迁就或没有迁就的情况下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或

· 用以确定应征者是否患有可传染的疾病,以便雇主采取合理的措施,保障公众健康。

 

应征者是否有能力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若基于求职者的残疾而对他/她加以歧视,均属违法。不过,假如雇主由于求职者不能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或假如为了让该求职者能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雇主需要作出迁就,而此举对雇主来说会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难1,则雇主即使不聘请该求职者亦不属违法。假如进行身体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评估求职者在有迁就或没有迁就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雇主应确保进行身体检查的医生或机构是合资格进行此类评估的。例如,某工作的固有要求是在智力及技能上能够操作电脑,则进行检查的医生或机构在检查患有过早出现的视网膜病(此情况可令求职者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失明,但若患者获提供某些仪器便可以阅读)的求职者时,便应有能力评估该求职者实际上(在有迁就或没有迁就的情况下)能否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事实上,上述例子中的求职者若得到特别的放大及照明器材的协助,是可以执行工作的固有要求的。

 

为保障公众卫生而检查可传染的疾病

根据《残疾歧视条例》的规定,假如申请人患有传染病,而不聘请该人是一个合理的做法以保障公众健康,则即使雇主拒绝聘用该申请者亦不属违法。因此,雇主若由于其业务需要而要求求职者进行身体检查,以确定他/她是否患有传染病,可算合乎情理。例如,酒楼东主可以要求应征厨师的求职者进行身体检查,以检验是否患有某些传染病。因为厨师在处理食物时,可以把某些传染病传染给该酒楼的食客,因此,假如申请人在检查后证实患有此类传染病,雇主若为了保障公众卫生而拒绝聘请该名求职者亦不算违法。

虽然,传染病一般的定义可包括任何可传播的疾病,例如流行性感冒等,但《残疾歧视条例》对于传染病的定义,则只限于《检疫及防疫条例》附表一2所列的疾病,以及任何由卫生署署长所指明的可传播疾病。

就这个《残疾歧视条例》之下的例外情况而言,爱滋病患者或人类免疫力病毒带菌者均不会被视为患有传染病。故此,对大部份职位而言,在身体检查中加入人类免疫力病毒测试明显并不合法。

雇主应留意,即使求职者被发现患有传染病,并不代表雇主可以立即拒绝聘请该求职者。某些传染病是可以治愈的,或经适当的治疗后可以变为无传染性的(例如结核病)。在那些情况下,雇主不宜即时拒绝聘用求职者,而应考虑提出有条件的聘用,而条件就是求职者必须痊愈再获受聘。

 

聘请前的身体检查包括甚么﹖

聘请前的身体检查不应被视为决定谁人受聘的必然手续。坚持进行身体检查的雇主应先认定进行这个检查的作用,以及确保没有不法歧视的意图。一般具充分理由要做身体检查的工作并不常见,例如有关工作是在有危险的环境下进行、需要身体甚为强健的人来担任、法例规定,或对公众卫生或安全有所影响等。

负责检查的医生应获告知有关检查的用途和有关职位的固有工作要求,以便医生能作出最适当的测试,决定求职者能否胜任工作的要求。雇主宜事先与医生查证有关的身体及职业测试的作用,以及这些测试与有关工作是否相关。

有关求职者一般身体状况的问题及/或测试,可能与求职者能否执行所申请职位的固有工作要求并不相关。在这情况下,雇主便不应询问这类问题,亦不适宜进行这类测试。健康评估应与职务要求相关。

雇主在要求应征者进行X光检验前应三思。很多时雇主会要求应征者进行X光检查,以确定他/她是否患有结核病。但是,由于X光检验可能对胎儿造成损害,医学意见认为,除非在医疗上有紧急需要,否则怀孕女性应避免接受X光检验。雇主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若要求应征者接受X光检验,便可能触犯《性别歧视条例》中有关间接歧视怀孕妇女的条文,需为这行为负上责任。

 

医疗资料的保密

求职者向进行身体检查的医生或机构提供的医疗资料是保密的,在未得到求职者同意之前,不可向雇主透露。无论如何,有关的医生或机构宜在得到求职者同意之后,才向雇主提供求职者的健康报告。该份报告不宜罗列求职者的所有健康资料,而仅应就该份工作的要求对求职者身体状况作出广泛的评估。

雇主经常会要求应征者在聘用前,透露自己的医疗资料,包括普通科及其他科的纪录。不少求职者因顾虑拒绝要求会妨害其受聘机会,多会同意这类要求。其实,我们不应容忍雇主这种做法。只有在因应某些工作要求,或为了保障公众卫生及安全的情况下透露资料,才算是合理的。

 

身体检查之后

假如求职者在身体检查之后不获聘用,雇主应明确地将有关原因告诉求职者。若雇主是由于健康理由而不录用该求职者,则应向其解释他们为何被认为不能执行有关工作的固有要求,或为何有关的迁就会对雇主构成不合情理的困难。假如求职者不获录用是由于患有可传播的疾病,雇主便应告诉求职者,此举是为了保障公众卫生。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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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0:00 |只看该作者
不问前程、不问未来,在最黑暗的时候,黎民即将来临的时候,我们除了努力努力再努力,别无选择,这也是最好的最后的选择!!!拿起笔敲响键盘!!!!

你努力百分之百,就可以得到百分之八十的结果。否则,我们就只能得到百分之五十!!!
我们除了努力努力再努力,别无选择,这也是最好的最后的选择!!!拿起笔敲响键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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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0:12 |只看该作者
也许乙人只有付出比正常人两倍四倍的努力才能得到和正常人一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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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0:18 |只看该作者
我是个很爱国的人!亲爱的祖国,让我拿什么爱你?
谁屏蔽了我的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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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0:21 |只看该作者
有一点想法和楼主一致,那就是不管是就业不能歧视还是入托不歧视,前提就是做到禁止检测乙肝标志物,如果做到这点,其他都水到渠成了,如果这点做不到,其他的很容易成为空谈
益仁平维权电话:0371-67956079,010-51917982
      反歧视维权邮箱:[email protected]
    《就业歧视法律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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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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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0:26 |只看该作者
感谢人权哥一直所做的努力!我本人实在是想不出什么办法,请人权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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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0:27 |只看该作者
媒体的报道,有些都是哗众取宠,一些战友,缺乏客观和理性的思维,只会说支持、支持、再支持!想不出什么可行性办法。
而我们现在要做的,除了希望媒体推波助澜做好舆论导向,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想出一个可行性的方案给卫生部参考

感谢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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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0:35 |只看该作者

禁止乙肝检测!

禁止乙肝检测,严禁医院或体检机构跟用人单位合作把乙肝两对半作为检测项目,一旦发现或通过举报等方式给于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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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0:36 |只看该作者

禁止乙肝检测

天知道我们多么希望能像正常人可以去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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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 20:4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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