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02说明:此前论坛服务器频繁出错,现已更换服务器。今后论坛继续数据库备份,不备份上传附件。

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给战友最认真的忠告(申请加亮)
查看: 1149|回复: 16
go

给战友最认真的忠告(申请加亮) [复制链接]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2552 元 
精华
帖子
1647 
注册时间
2008-7-14 
最后登录
2019-1-15 

风雨同舟

1
发表于 2009-7-30 11: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种种事实告诉我们,《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出台并非意味着我们将毫无阻力的拿到健康证。地方政府的具体实施才是我们最后拿到健康证的关键,从几天战友的帖子很清楚的看到地方卫生部门仍然想违背《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如一位战友在帖子中说中山市疾病控制所的两位医生在聊天时候说:’国家有政策我们照样可以不办,具体还要看省厅的文件。可见还是有很多地方卫生机构给省卫生厅施压要求检查乙肝的。所以地方的立法落实是最后的屏障。或许最后的结果会是有些省份拿不到健康证有些省份可以拿到。原因是什么?《食品安全实施条例》最后一句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所以他们就算再查乙肝也可以说是有法可依的。举个例子,《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出来后07年国务院出台过《公务员体检操作细则》里面明确规定了初检不得检查乙肝两对半,但是很多省份仍然初检两对半,省里面有自己的体检规定,试想当初如果有写信打电话给省厅公务员处估计他们就不敢逆国家的意思体检,所以只要省厅有规定他们不管国家的政策。
    所以战斗还没结束各个省份的战友在这几天内一定要打电话给省卫生厅咨询办健康证的情况并强调《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的施行,同时写信给省卫生厅以群体的名义比如说:省卫生厅厅长,您好!我是全国最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论坛《肝胆相照》福建版(打个比方)的一员,然后说《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已经在本省包括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中产生热议,然后督促省厅依照《食品安全实施条例》制定医院健康证的规定
   一旦错过了这个时机到时候战友抱怨死了都没用的,修改就更难了。所以大家一定要在省里面有具体土政策出台之前有所行动不然健康证还只是个梦

[ 本帖最后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7-30 13:32 编辑 ]

Rank: 4

现金
1225 元 
精华
帖子
735 
注册时间
2008-4-4 
最后登录
2012-3-11 

电脑大牛

2
发表于 2009-7-30 11:35 |只看该作者
好!!!!
战友们一定要团结起来  行动起来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2552 元 
精华
帖子
1647 
注册时间
2008-7-14 
最后登录
2019-1-15 

风雨同舟

3
发表于 2009-7-30 11:36 |只看该作者
我今天就要给福建省卫生厅写信了,大家都去写吧。这真的是要行动起来了,不然后悔的是自己

Rank: 6Rank: 6

现金
395 元 
精华
帖子
248 
注册时间
2009-7-29 
最后登录
2017-7-28 
4
发表于 2009-7-30 11:36 |只看该作者
是我太天真了,原来我们也和美国一样?各个州有各个州的法律?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2552 元 
精华
帖子
1647 
注册时间
2008-7-14 
最后登录
2019-1-15 

风雨同舟

5
发表于 2009-7-30 13:12 |只看该作者
法律出台了,我们有了话语权有了法律依据了,难道一定要看到地方阳奉阴违最后落泪才悔恨吗?

Rank: 5Rank: 5

现金
1179 元 
精华
帖子
577 
注册时间
2006-6-27 
最后登录
2012-12-30 
6
发表于 2009-7-30 13:28 |只看该作者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2552 元 
精华
帖子
1647 
注册时间
2008-7-14 
最后登录
2019-1-15 

风雨同舟

7
发表于 2009-7-30 13:56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往往很多措施在江苏很快就被执行了,因为江苏的战友行动的最多。

Rank: 4

现金
39 元 
精华
帖子
36 
注册时间
2008-5-8 
最后登录
2018-8-11 
8
发表于 2009-7-30 14:09 |只看该作者

战友加油!

战友加油!

Rank: 4

现金
105 元 
精华
帖子
53 
注册时间
2009-4-13 
最后登录
2017-11-19 
9
发表于 2009-7-30 20:33 |只看该作者
四川的战友行动起来!我们有些落后哦,这不是川人的风格!

Rank: 7Rank: 7Rank: 7

现金
2552 元 
精华
帖子
1647 
注册时间
2008-7-14 
最后登录
2019-1-15 

风雨同舟

10
发表于 2009-7-30 20:50 |只看该作者
佛山市卫生监督所给我的答复如下:
回复内容: 您好!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 您说得对,7月20日公布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乙肝患者就业权利的关注和维护。 但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但目前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等尚未出台,健康证明的办理仍照旧操作。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规定后,我们将及时调整,希望您能耐心等待。 我们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您提出的问题将会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回复时间: 2009-07-30
‹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肝胆相照论坛

GMT+8, 2024-11-15 12:39 , Processed in 0.014553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1.5

© 2001-2010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