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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东方早报新闻改掉了,意识到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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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新闻改掉了,意识到这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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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09-07/25/content_147595.htm
题目改成了
甲肝戊肝患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我晕 又是维权的成果,但是报纸已经印发了 能有什么办法吗?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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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23 |只看该作者
要他们发文更正?不知道可不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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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33 |只看该作者
不知可不可以叫他们做个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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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34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叫他们在报纸上改正回来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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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42 |只看该作者
应该做个澄清 明天打电话投诉
原来你们的老师就是一个卖包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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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44 |只看该作者
能夠改正已經不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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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48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eye12345 于 2009-7-27 21:34 发表
我觉得叫他们在报纸上改正回来是必要的


必须要在 报纸上发文澄清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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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51 |只看该作者
我们不是有权人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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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56 |只看该作者
尊敬的东方早报总编辑:
   贵报7月25日报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新闻报道时用“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显著地作新闻标题,属于误导民众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病毒性肝炎条款的理解。国务院法制办都特别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范围”,意思也是缩小、细分了“病毒性肝炎范围”,贵报社却在跟国务院法制办唱反调,笼统地称为"病毒性肝炎",把消化道传染病这关键的语句也省略了,且贵报社还用醒目的主标题来宣传禁止病毒性肝炎从业!这与实施条例解禁乙肝从业的立法原意截然相反的。
特此对贵报社予以强烈谴责!
    同时,希望东方早报领导采取措施挽回对1.2乙肝携带者的伤害。
    补救措施有:
1、刊发更正声明
2、以“法律与科学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或
“扭转乾坤!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为标题深度分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
》》》》》》》》》》》
建议如下: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主标:法律与科学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型肝炎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很多民众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这样《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终于解脱!乙肝人十几年来的屈辱终于得以洗冤!


》》》》》》》》》》》》》》》

附相关背景:
有关《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从业报道线索
尊敬的总编辑:
    您好!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人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于今天终于解开!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终于得以洗雪!

>>>>>>
《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甲型”两字一波三折,要扭转乾坤真的太不容易了!
从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笼统地把乙肝列入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之列,
到《食安法》2007讨论稿没有“甲型”>>>《食安法》征求意见草案增加“甲型”>>>《食安法》正式稿删除“甲型”>>>《食安法条例》征求意见草案没有“甲型”>>>《食安法条例》正式稿增加“甲型”。
这一历程太艰难了!这一艰难的进步也是医学学术派与食品安全保守派一场锋芒的博弈过程与结果。

       今天我特意给您写信,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希望贵媒体能转载新华社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新闻报道,挖掘该新闻不“不起眼的亮点”——
建议新闻标题一: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主标:科学与法律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

建议新闻标题二: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主标: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二、希望贵媒体能以此为线索背景做深度的社会观察报道或撰写评论文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分修正为“甲型、戊型肝炎”一波三折,这一过程是非常艰难的!连国务院法制办李敬鹉都感叹:“病毒性肝炎范围问题很费周折”、“很多群众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信”...。

(该法例的维权过程也是非常坎坷的,可以说没有肝胆相照论坛的战友们的群策群力维权,乙肝携带者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永远都是一个梦想,而今天,终于“梦想”成真了!话又说回来,乙肝携带者可以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并不是国家对对乙肝群体的恩赐,而是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尊重国际惯例!
     其实,我认为这是非常有深层次价值的新闻线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乙肝可以获得食品餐饮工作岗位的资格,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允许乙肝从事食品餐饮工作,表明乙肝是不经过饮食传染的,纠正了旧《食品卫生法》不尊重科学、不尊重医学、不遵循国际惯例的误导表述,从而洗雪了乙肝人十四年来的耻辱!。具体相关线索请登陆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查找。)

最后,希望贵领导能在帮帮我们这个群体,作舆论导向,1.2亿乙肝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家属的人对您感激的泪水将流成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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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7 21: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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