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东方早报新闻改掉了,意识到这个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21:22
标题:
东方早报新闻改掉了,意识到这个问题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09-07/25/content_147595.htm
题目改成了
甲肝戊肝患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我晕 又是维权的成果,但是报纸已经印发了 能有什么办法吗?
作者:
toshiya
时间:
2009-7-27 21:23
要他们发文更正?不知道可不可以做到!
作者:
eye12345
时间:
2009-7-27 21:33
不知可不可以叫他们做个澄清?
作者:
eye12345
时间:
2009-7-27 21:34
我觉得叫他们在报纸上改正回来是必要的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21:42
应该做个澄清 明天打电话投诉
作者:
折柳
时间:
2009-7-27 21:44
能夠改正已經不錯了
作者:
cupab
时间:
2009-7-27 21:48
原帖由
eye12345
于 2009-7-27 21:34 发表
我觉得叫他们在报纸上改正回来是必要的
必须要在 报纸上发文澄清才行
作者:
1906的等待
时间:
2009-7-27 21:51
我们不是有权人员啊`~~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27 21:56
尊敬的东方早报总编辑:
贵报7月25日报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新闻报道时用“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显著地作新闻标题,属于误导民众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病毒性肝炎条款的理解。国务院法制办都特别解读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一大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范围”,意思也是缩小、细分了“病毒性肝炎范围”,贵报社却在跟国务院法制办唱反调,笼统地称为"病毒性肝炎",把消化道传染病这关键的语句也省略了,且贵报社还用醒目的主标题来宣传禁止病毒性肝炎从业!这与实施条例解禁乙肝从业的立法原意截然相反的。
特此对贵报社予以强烈谴责!
同时,希望东方早报领导采取措施挽回对1.2乙肝携带者的伤害。
补救措施有:
1、刊发更正声明
2、以“法律与科学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或
“扭转乾坤!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为标题深度分析《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
》》》》》》》》》》》
建议如下: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主标:法律与科学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型肝炎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很多民众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这样《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终于解脱!乙肝人十几年来的屈辱终于得以洗冤!
》》》》》》》》》》》》》》》
附相关背景:
有关《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不限制乙肝从业报道线索
尊敬的总编辑:
您好!给您写这封信,我的手在颤抖,难以压抑住自己的情感和激动的泪水。
7月24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顺应1.2亿乙肝携带者的强烈诉求,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修正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患者和乙肝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收复了乙肝人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
虽然《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在原《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条款加上“甲型、戊型”几个字,虽然乙肝病毒携带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等可以从事食品餐饮工作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但对于中国大陆1.2亿乙肝携带者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旧《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
实施十四年之久、导致乙肝歧视根源的《食品卫生法》终于废止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束缚在乙肝携带者头上的枷锁于今天终于解开!乙肝人十几年来的耻辱终于得以洗雪!
>>>>>>
《食品安全法》出台背景“甲型”两字一波三折,要扭转乾坤真的太不容易了!
从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笼统地把乙肝列入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之列,
到《食安法》2007讨论稿没有“甲型”>>>《食安法》征求意见草案增加“甲型”>>>《食安法》正式稿删除“甲型”>>>《食安法条例》征求意见草案没有“甲型”>>>《食安法条例》正式稿增加“甲型”。
这一历程太艰难了!这一艰难的进步也是医学学术派与食品安全保守派一场锋芒的博弈过程与结果。
今天我特意给您写信,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希望贵媒体能转载新华社关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新闻报道,挖掘该新闻不“不起眼的亮点”——
建议新闻标题一: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
主标:科学与法律赋予1.2亿乙肝人做厨师的权利
建议新闻标题二:
引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主标:食品餐饮业向1.2亿乙肝携带者敞开大门
二、希望贵媒体能以此为线索背景做深度的社会观察报道或撰写评论文章,《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分修正为“甲型、戊型肝炎”一波三折,这一过程是非常艰难的!连国务院法制办李敬鹉都感叹:“病毒性肝炎范围问题很费周折”、“很多群众给中央领导同志写信”...。
(该法例的维权过程也是非常坎坷的,可以说没有肝胆相照论坛的战友们的群策群力维权,乙肝携带者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永远都是一个梦想,而今天,终于“梦想”成真了!话又说回来,乙肝携带者可以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这并不是国家对对乙肝群体的恩赐,而是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尊重国际惯例!
其实,我认为这是非常有深层次价值的新闻线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乙肝可以获得食品餐饮工作岗位的资格,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允许乙肝从事食品餐饮工作,表明乙肝是不经过饮食传染的,纠正了旧《食品卫生法》不尊重科学、不尊重医学、不遵循国际惯例的误导表述,从而洗雪了乙肝人十四年来的耻辱!。具体相关线索请登陆肝胆相照论坛权益版查找。)
最后,希望贵领导能在帮帮我们这个群体,作舆论导向,1.2亿乙肝携带者及不少于5亿家属的人对您感激的泪水将流成河!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作者:
fayejames
时间:
2009-7-27 21:5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eye12345
时间:
2009-7-27 22:00
人权兄近些日子来辛苦了~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09-7-27 22:02
东方早报编辑邮箱,
[email protected]
我刚刚已经发信了,大家一起发,模板人权兄已经写好了,不发太对不起他了。
作者:
榴花
时间:
2009-7-27 22:07
楼主辛苦了!
作者:
minicooper123
时间:
2009-7-27 22:17
支持了,顶下,发信了
作者:
yujijungxx
时间:
2009-7-27 22:19
作者:
eye12345
时间:
2009-7-27 22:41
我也发了,呵,各位最好不要粘贴,不然给他们认为我们是有组织的去弄他们
作者:
bulvo
时间:
2009-7-27 22:44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不解读其中亮点,相反篡改新闻伤害我们这一群体。居心何在?
不负责任的媒体工作者:
这是你们的文章
http://epaper.dfdaily.com/dfzb/html/2009-07/25/content_147595.htm
你们改了标题,但你们的报纸改的了吗?你知道07年08年我们做过什么吗?07年我们为了一个意见的出台欢呼,08年一月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这一条让企业不能在法律上面再以乙肝携带者拒绝我们工作。
但是就业促进法作用太小,小到根本没有作用,我们这时候才意识到食品安全法是对我们最大的伤害,我们09年一直期待的就是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能保护我们,四审的时候我们希望很大,但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却变成这样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highlight=%2Bbulvo
我们大多数人都哭了,我们把希望都寄托在条例上面希望国家能在细则上出台保护,
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 ... &extra=page%3D3
你知道增加一个“甲型”对于我们意味着什么吗?你知道乙肝不是消化道疾病吗?你们媒体工作者应该关注的是民生,是尊重事实,是为社会进步做舆论导向,温总理自从04年就注意到这个问题,这个条例最后能这样和温总理是离不开的。当然我不清楚是否有其他势力来阻碍这个条例,条例的在我们看来的最大亮点却没有任何媒体报道,你们新闻工作者职责在那里?你们就知道社会出现乱子的时候谴责,有没有把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社会矛盾放在第一位?我们毕竟是1.2亿的一个群体,现在我们忍气吞声是还没有到死的地步,如果社会歧视真的到让我们没有生存地步那我们怎么办?你作为媒体工作者助长了乙肝歧视,你良心上过的去吗?
话说回来如果你们关注我们这一群体,为我们说话,那社会带来的反响是什么?曾今我们打过官司,和山东大众报业。我们为什么我们为了你们媒体能出声,可是官司我们赢了,连一个报道也没有。难道就因为我们是弱势群体吗?我承认作为健康人你们不了解这些,也不关系这些,但是你们是有社会责任的!
新闻出版总署去年也专门就虚假新闻出国相关通知也公布过举报电话,我们说实话很想打一场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官司,你们正好是一个好的范例,我们希望你们能改正毕竟能按照温总理的意思办事,温总理辛勤的耕耘为我们谋求的福利怎么能让你们剥夺。希望你们以后吸取教训不要恶意去鼓吹乙肝歧视,如不能很好改正,我们考虑发给你们律师函!
我写的比较仓促,也没有什么格式请谅解。但我们维护我们全力的决心不会草草了事!
作者:
leon045
时间:
2009-7-28 00:43
感谢战友们的努力!! 坚持不懈,胜利是属于我们的
作者:
努力活着ING
时间:
2009-7-28 10:45
标题:
感谢战友们的努力。
感谢战友们的努力,谢谢。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8 11:20
标题:
我的抗议邮件
尊敬的东方早报总编辑:
贵报7月25日报道《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的新闻报道时用“患病毒性肝炎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显著地作新闻标题,使我们感到万分震惊。对贵报出现这种对国家法规进行不实报道,误导社会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我们表示强烈抗议。我们要求贵报对此错误拿出一个负责任的做法,近日在同一版面,同等篇幅予以更正,以消除由此引起的社会对全国1.2亿乙肝歧视伤害。具体请参阅健康报有关内容。
附件:
健康报报道
□本报记者 陈 飞□
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是否意味着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这个答案等了14年。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这其实是个误解。卫生部疾控局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从科学上讲早有共识。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在网上大量的讨论中,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认识,致使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很多人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欢欣鼓舞,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此却很失望,因为该法沿用了《食品卫生法》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虽然当天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影响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们在公布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得到相应明确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说,凡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的疾病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都不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而没有列出的目前都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在表述上使用了“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两个“等”也给今后修改相关条文留下了空间,因为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及新疾病的发现,限制范围也可能动态调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表述,是经过有关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过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依据医学科学证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厘清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病毒性肝炎”的范围,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特殊群体平等就业权益之间达成了均衡——
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健康证”了
□本报记者 陈 飞□
近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具体分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这是否意味着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在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范围之内?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这个答案等了14年。据了解,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在我国,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近1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这其实是个误解。卫生部疾控局有关人员向记者表示,乙肝是通过血液等体液传播的疾病,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从科学上讲早有共识。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在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但是,很多地方相关部门还是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予办理《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
这样的规定引起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强烈不满。在网上大量的讨论中,甚至有人认为,正是由于《食品卫生法》的表述和在实施过程中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人们对乙肝传染途径的认识,致使社会上包括部分医疗机构或医生都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
今年6月1日,很多人为《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欢欣鼓舞,但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对此却很失望,因为该法沿用了《食品卫生法》关于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表述。虽然当天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示,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患者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不影响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但是人们在公布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中,并没有得到相应明确的答案。
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公布,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惊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网络上迅速出现了庆祝的帖子,“食品餐饮业终于向1.2亿名乙肝病毒携带者敞开大门”、“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拿健康证了”、“切实保护乙肝病毒携带人群平等就业的权利”……
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有关人员介绍说,凡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列出的疾病的患者或病毒携带者,都不允许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而没有列出的目前都不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法律在表述上使用了“等消化道传染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这两个“等”也给今后修改相关条文留下了空间,因为随着人们对疾病认识的深入及新疾病的发现,限制范围也可能动态调整。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最新表述,是经过有关疾病控制、法律法规等部门专家论证过的。《条例》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增加了一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这一补充进一步保障了相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
http://211.144.158.172/jkb/html/2009-07/28/content_52266.htm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28 11:21
战友们,行动起来。空谈误事。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7-28 14:25
标题:
该报如果不书面刊登道歉信?
那么我们就要在广大媒体曝光该报有误导群众的嫌疑。要求大家一起抵制,不购买该报!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7-28 14:34
标题:
我发的
你们竟然还在2009年7月25日刊登充满歧视乙肝携带者的错误法律条文。居心何在?你们还有没一点点社会公德和做人的良知?我为你们这样的行尸走肉感到不齿!如果你们还是人,请立即出示书面的道歉书刊登在你们的报纸的头版!说明事件的原由。否则,我们将掀起抵制没有良知的不良报纸行动!
一位正义的中国人!
作者:
LIUZHONG
时间:
2009-7-28 15:17
人权兄是人才呀!!!!!!!!!!!!!!!!!!
作者:
LIUZHONG
时间:
2009-7-28 15:18
人权兄好文采啊,佩服,佩服,佩服之极!
作者:
ananalan
时间:
2009-7-28 15:2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09-7-28 18:28
已发邮件建议更正,大家继续!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