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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国务院会议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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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会议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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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1:5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国务院会议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财经网》/北京】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由于参与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多部门间协调还面临阻力,众多配套文件尚未出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未完成,使得《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并不顺利。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是打破上述局面的一个突破口。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7条,其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草案)》还对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行食品复检、召回制度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7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此前曾表示,一些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管理办法也将在《条例》公布后出台,以便和《条例》做好衔接。

  不过,即使《条例》出台,由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仍未完成,《食品安全法》的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较长的过渡期。■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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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1:56 |只看该作者
尽力找出修改后的草案内容......,期待有好消息..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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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2:09 |只看该作者
7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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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2:11 |只看该作者
修改后的草案内容?????????????
集中力量督促卫生部禁止非医学体检中的乙肝标志物检测!!!

群的名称 2010届大学生求职交流    验证信息:战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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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2:12 |只看该作者
昨天我给胡锦涛总书记寄出特快专递,希望按国人习惯,一切权力归大老板,老板再找中老板效果更好。在实施条例已到了最后阶段,请战友们参考并提出意见,看看在接近木已成舟时,我特快专递给三个顶级领导,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是否有效:
敬爱的胡总书记:
    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搅,实属无奈,敬请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违背现代科学,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明确把乙肝列入从业合格范围。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过去,由于我国《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世界上产生中国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如今要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独自承受歧视苦果。每当我们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以:“你们是消化道传染病,在食堂吃饭会传染别人”的理由赶出去时,心都要碎了,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我们冤枉呀,世界医学科学有了定论:“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为什么到了中国非要这样反其道而行之?这对于我们是太不公平,太不人道了。
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法规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您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乙肝携带者关于恳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附件一,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附件二,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附件三,苏志讲话,



一:胡总书记------北京市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 邮编:100050 电话:010--63035987
二:温总理--------北京市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 邮编:100017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邮编:100805 委员长:吴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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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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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2:13 |只看该作者
人权战友,你看是否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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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4:27 |只看该作者
支持,只有行动才有就结果,没有行动啥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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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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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4:47 |只看该作者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可能还在修改中,希望大家不要停止脚步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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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4:47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9 12:13 发表
人权战友,你看是否有用了。

我们只有这能耐,有什么办法呢?
有没有用,只能死马当成活马医了.发了总比没发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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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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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4:48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结果怎样无论成功失败大家总算都努力了,对那些什么都不做只会在那边抱怨的人来说我们问心无愧

[ 本帖最后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7-9 14: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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