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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会议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打印本页]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9 11:54     标题: 国务院会议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国务院会议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

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财经网》/北京】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正式施行。然而,由于参与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多部门间协调还面临阻力,众多配套文件尚未出台,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也未完成,使得《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并不顺利。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正是打破上述局面的一个突破口。4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7条,其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条例(草案)》还对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实行食品复检、召回制度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7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此前曾表示,一些与《食品安全法》配套的管理办法也将在《条例》公布后出台,以便和《条例》做好衔接。

  不过,即使《条例》出台,由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仍未完成,《食品安全法》的真正落实,仍需要一段较长的过渡期。■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9 11:56

尽力找出修改后的草案内容......,期待有好消息..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09-7-9 12:09

7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作者: happyboy1688    时间: 2009-7-9 12:11

修改后的草案内容?????????????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9 12:12

昨天我给胡锦涛总书记寄出特快专递,希望按国人习惯,一切权力归大老板,老板再找中老板效果更好。在实施条例已到了最后阶段,请战友们参考并提出意见,看看在接近木已成舟时,我特快专递给三个顶级领导,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是否有效:
敬爱的胡总书记:
    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搅,实属无奈,敬请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违背现代科学,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明确把乙肝列入从业合格范围。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过去,由于我国《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世界上产生中国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如今要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独自承受歧视苦果。每当我们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以:“你们是消化道传染病,在食堂吃饭会传染别人”的理由赶出去时,心都要碎了,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我们冤枉呀,世界医学科学有了定论:“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为什么到了中国非要这样反其道而行之?这对于我们是太不公平,太不人道了。
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法规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您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乙肝携带者关于恳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谢谢

                                                                       安徽乙肝携带者,李辉
                                                            

附件一,国际食品劳联决议:呼吁中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
附件二,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附件三,苏志讲话,



一:胡总书记------北京市 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 邮编:100050 电话:010--63035987
二:温总理--------北京市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2号 邮编:100017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邮编:100805 委员长:吴邦国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9 12:13

人权战友,你看是否有用了。
作者: dgg    时间: 2009-7-9 14:27

支持,只有行动才有就结果,没有行动啥都没有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9 14:47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可能还在修改中,希望大家不要停止脚步继续努力。
作者: 通向光明    时间: 2009-7-9 14:47

原帖由 大别山林 于 2009-7-9 12:13 发表
人权战友,你看是否有用了。

我们只有这能耐,有什么办法呢?
有没有用,只能死马当成活马医了.发了总比没发好呀.
作者: fromdesert34    时间: 2009-7-9 14:48

不知道结果怎样无论成功失败大家总算都努力了,对那些什么都不做只会在那边抱怨的人来说我们问心无愧

[ 本帖最后由 fromdesert34 于 2009-7-9 14:52 编辑 ]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9 15:09

原帖由 dgg 于 2009-7-9 14:27 发表
支持,只有行动才有就结果,没有行动啥都没有

谢谢你的认同。如果可能的话请你也寄出特快专递,我等都是小人物,人多一点可能效果更好,毕竟7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现在还在修改。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9 15:10

原帖由 通向光明 于 2009-7-9 14:47 发表

我们只有这能耐,有什么办法呢?
有没有用,只能死马当成活马医了.发了总比没发好呀.

请一起共勉,坚决行动。这种机会难得。
作者: 母爱无边    时间: 2009-7-9 15:17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出来了吗?限制乙肝携带从业吗?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09-7-9 23:58

请一起共勉,坚决行动。这种机会难得。
机会难得。机会难得。机会难得。机会难得。
坚决行动。坚决行动。坚决行动。坚决行动。
作者: 天涯浪子220    时间: 2009-7-10 11:57     标题: 如果本条例实施,

如果本条例实施,那就说明温家宝是知道内容的,有机会请战友当面问他这个问题!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09-7-10 12:06     标题: 请各位战友最后支招

今天又写一封,到底该寄给谁?现在实施条例正在最后修改,到底几个国家级的大老板里谁在几乎木已成舟的几天还有回天之力?为了银子不白花,为了效果最好,请各位战友支招。
  

某某:

您好!在您百忙中打搅,实属无奈,敬请谅解。恳请您抽出宝贵的时间看一下我的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对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中“ 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一违背现代科学,违背法律公平原则的表述,我们极度失望与震惊。
   在当今世界的医学科学界,人们对病毒性肝炎 中包括的,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等肝炎的不同传染途径早已有了公论,世界卫生组织(WHO)官方文件明确说明:“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HO官方网站);中华医学会肝病分会主任庄辉院士也认为“一块儿吃饭不传染乙肝”(《健康时报》(2005年01月27日 第一版);国家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也指出:“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美国乙肝基金会与斯坦福大学亚裔肝脏中心也明确指出:“乙型肝炎不会偶然性的传播,并且乙型肝炎不会通过打喷嚏、咳嗽、拥抱以及食用由乙肝病毒感染者准备的食物而传播。”(该中心2003年回复四川大学法学院周伟教授正式信函);卫生部肝炎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徐道振认为:“科学赋予他们(乙肝携带者)当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第157期)。2009年6月1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副局长苏志向公众宣布,病毒性肝炎里面的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的患者,是不能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乙型肝炎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乙肝可以从事饮食行业,这已经是当世界各国的科学共识与通行做法。现在,除了中国大陆,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港。澳地区)的食品卫生法规中都是明确只对甲肝,戊肝等胃肠道传染病做出从业限制],明确把乙肝列入从业合格范围。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过去,由于我国《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上演了人类现代史上一幕人道悲剧。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法规的误导就是世界上产生中国独一无二的乙肝歧视的根本原因。如今却要中国的1.2亿乙肝携带者独自承受歧视苦果。每当我们这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以:“你们是消化道传染病,在食堂吃饭会传染别人”的理由赶出去时,心都要碎了,我们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我们实在冤枉,世界医学科学有了定论:“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为什么中国非要加以拒绝?这对于我们是既不公平,也不不人道的。

现代法律之所以尊严,是由其严格的公平性,科学性决定的,任何像古欧洲那样,仅凭“可能”就臆想杜撰出“地心说”式的,不科学的立法思维应该彻底摒弃。
世界各国的经验已经成功证明,要使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灯塔和指向标的作用。其他国家已经通过在食品安全法规中明确限制甲型,戊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的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进而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
。我们恳请国家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系列配套法规中遵循公平,科学原则,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国家法规文件保持与现代科学,与国际通行做法的一致,用明确的,清晰的国家法规文件表述,成功的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出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和谐社会。让中国的1.2亿乙肝群体可以向其他国家的乙肝人群一样光明正大地生活在阳光下。和谐社会是中国在世界上首先提出的,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都能做到消灭乙肝歧视,我们坚信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也应该能。请您对乙肝携带者关于恳请《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国际通行做法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的诉求予以关注。

> 核心理据:
> 1、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病毒性肝炎限制范围。
> 2、卫生部官员已经表态:乙肝携带者不影响食品生产经营。
>
> 相关理据:
> 1、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WTO官方网站)
> 2、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相关法律不限制乙肝病人从事食品、餐饮行业,其食品安全法规从业人员相关条款中都表述为“甲型(A型)肝炎”。(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香港《食物卫生守则》、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 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肝炎科普资料明确指出:接吻、共餐等无传染乙肝危险。(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官方网站)
>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建议对饮食服务行业人员体检、婚前体检中,查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等项目不做强制性规定(搜狐报道)
> 5、国际食品劳联也曾作出决议,呼吁我国政府将反乙肝歧视保护扩大至饮食业。(韩国会议文件)
> 6、卫生部肝炎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专家组成员、北京地坛医院前院长、国家卫生标准《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起草人 徐道振教授接受《新闻周刊》采访时说:科学赋予了他们做厨师的权利。(《新闻周刊》)
> 7、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 )《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第四条第五款指出:乙肝携带者不能献血,可以照常工作和学习。从中可以看出国家卫生标准(GB15990-1995 )没有对乙肝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作出限制,也没有将乙肝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而国家卫生标准(GB17010-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则把甲型肝炎定性为消化道传染病及明确指出甲型肝炎禁止从事食品、餐饮等工作。(卫生部官方网站)
>
>
>
> 附件》》》
> 澳门、香港、台湾有关食品安全法规从业限制条款摘录:
> 澳门《食品卫生技术指引》
> (b) 凡现患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志贺氏杆菌(Shigella
> spp.)产、志贺氏毒素大肠杆菌(Shiga toxin-producing escherichia
> coli)、甲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A
> virus)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物卫生疾病者,?得从事所有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工作,包括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用具或设备。
>
> 台湾《食品业卫生标准》
> 五
> 新进人员应先经卫生医疗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始得雇用。雇用后每年应主动办理健康检查乙次。从业人员在A型肝炎、手部皮肤病、出疹、脓疮、外伤、结核病、性病、眼疾或伤寒等疾病之传染或带菌期间,或有其它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从事与食品接触之工作。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卫生守则》
> (ii) 并非霍乱或甲型肝炎等经食物传播的疾病的带菌者;以及
> (iii) 身体外露部分没有流脓伤口或疮肿;耳朵、眼睛及鼻子亦无流出物。
                            谢谢,
                                  乙肝携带者  ,李辉敬上
                                        2009年7月8日
作者: 一直很痛苦    时间: 2009-7-10 13:03

可以寄给温总理.....
作者: YCONG    时间: 2009-7-10 13:08

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肝胆相照08    时间: 2009-7-10 13:46

期待好结果~~~~~
作者: piao9133    时间: 2009-7-10 17:38

我公司又让我周一去体检,各位有没有这次通过的具体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草案呢?
作者: 人权不至上    时间: 2009-7-10 17:44

肯定不会改! 改了我就裸奔去! 我靠了
作者: 日剑    时间: 2022-1-29 12:30

谢谢你们这些战友的努力,终于结出丰硕成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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