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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话录音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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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3: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关于通话录音的问题:  怎样能进行通话录音(小弟比较愚笨 真不知道要怎么样能很好的通话录音)
                     


                       什么样的录音材料能作为证据



   希望各位战友指导  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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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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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3:14 |只看该作者
看看就业维权手册就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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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08:22 |只看该作者
录完音记住不要剪切 复制出来可以 不要让原件离开你的录音笔再放回去 那就无效了!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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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勋章 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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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 11:29 |只看该作者
我们取证录音都是在不被对方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谈话内容主要涉及自己的隐私及单位规章制度,所以虽然是偷录偷拍,但也属于合法的取证途径,不过还是要留意都两个限制:
一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专业的录音设备不仅去噪性能高,还具有电话座机连线录音功能,这样录音内容清晰,更利于取证。国产录音笔便宜的可能300元左右吧。索尼也有1000元以下的产品。现在不少各地的工作组也有了自己的录音设备,建议战友取证前,可咨询当地战友工作组,若能借到,就省不少取证成本。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以上回复内容参考引用“并非所有录音证据都有效”一文(网址:http://news.sina.com.cn/c/2008-07-09/022814134620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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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海棠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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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16: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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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9 16:42 |只看该作者
看来小猴子很有这方面的经验啊,时机成熟的话我也想买个录音笔。到时有什么问题不知是否可以向你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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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7:23 |只看该作者
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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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14:10 |只看该作者
早晚也会用到这一招的额
若即若离,相敬如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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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3 20:23 |只看该作者
通话录音,用诺基亚智能手机,例如N79.再安装终极录音软件,完美后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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