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关于通话录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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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无路
时间:
2009-6-22 13:10
标题:
关于通话录音的问题
关于通话录音的问题: 怎样能进行通话录音(小弟比较愚笨 真不知道要怎么样能很好的通话录音)
什么样的录音材料能作为证据
希望各位战友指导 感激不尽!
作者:
yangergao
时间:
2009-6-22 13:14
看看就业维权手册就明白
作者:
wangwei.2009
时间:
2009-7-1 08:22
录完音记住不要剪切 复制出来可以 不要让原件离开你的录音笔再放回去 那就无效了!切记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09-7-1 11:29
我们取证录音都是在不被对方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因为谈话内容主要涉及自己的隐私及单位规章制度,所以虽然是偷录偷拍,但也属于合法的取证途径,不过还是要留意都两个限制:
一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专业的录音设备不仅去噪性能高,还具有电话座机连线录音功能,这样录音内容清晰,更利于取证。国产录音笔便宜的可能300元左右吧。索尼也有1000元以下的产品。现在不少各地的工作组也有了自己的录音设备,建议战友取证前,可咨询当地战友工作组,若能借到,就省不少取证成本。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以上回复内容参考引用“并非所有录音证据都有效”一文(网址:
http://news.sina.com.cn/c/2008-07-09/022814134620s.shtml
)
作者:
秋海棠
时间:
2009-7-3 16:55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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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补凉
时间:
2009-8-9 16:42
看来小猴子很有这方面的经验啊,时机成熟的话我也想买个录音笔。到时有什么问题不知是否可以向你请教?
作者:
小猴子2008
时间:
2009-9-11 17:23
欢迎交流、探讨。
作者:
simpe-lamb
时间:
2010-2-23 14:10
早晚也会用到这一招的额
作者:
雷雷春风
时间:
2010-2-23 15:10
作者:
塞班500
时间:
2010-2-23 20:23
通话录音,用诺基亚智能手机,例如N79.再安装终极录音软件,完美后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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