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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法院判决麦克维尔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金1万元 ...
楼主: 曙光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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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麦克维尔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金1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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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09:47 |只看该作者
哎,告公司也可以,得到一些赔偿,但你们看着这家公司从此将铜墙铁壁,为什么不告医院,那才是源头!!!
要维权,医院、公司一起告!
人要早睡早起,因为清晨的美丽无可代替。
要维权找陆军:“爱肝连线”0371-67956079。
维权志愿者qq:497457358和qq:371179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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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9:09 |只看该作者
一年时间赔这么点,不值得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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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09:3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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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维权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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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9 18:27 |只看该作者
支持,感谢了,不过最好连医院一起搞,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这两个法律文件都强调了医疗部门有责任保护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前者更强调了获取上述信息的用人单位同样违法。  但是有一个前提不可忽视:   [情节严重的]所以当体检医院把含有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的体检结果直接交给单位.在招工,福利体检中使携带者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权益受到侵害时,你要想提高维权的成功率,当务之急 是要有一个“严重的情节”[比如你情绪激动失控至病住院]表明你已经受到了伤害,先使医院和用人单位处于违法地位。再由亲友出面进行有关交涉。[包括起诉]这样更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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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0 20:21 |只看该作者
看到战友维权有进展太高兴了,在我看来,赢了1元也是向反岐视迈进了一步
你们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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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21:31 |只看该作者
“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法律上确认公司歧视乙肝携带是违法的,从而为广大战友在就业的道路上扫清了障碍。”
这总是令人高兴地 不是仅仅金钱所能衡量的 大家一定要坚持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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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1 21:35 |只看该作者
钱是少了点 但不是关键 关键是这样的维权方式已经见成效了 相信以后会越来越好的!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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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7:29 |只看该作者
胜利是一点点儿得来的,大家不要心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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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01:47 |只看该作者
钱是少了点.虽然有人说我们坏话,但话又说回来,谁不想多赔点?赢了就好,继续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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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3 11:53 |只看该作者
感谢一帮努力的朋友!
我厌倦了述说,抱怨,发泄。为了自己生存的权利,请大家不要再沉默!花那么多”人力”来体检,为什么不打疫苗预防,为什么?从来没有在体检中心看到有什么宣传,比如,乙肝的传播途径!到底是何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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