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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养生保健 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
楼主: ltby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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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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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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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 14:36 |只看该作者
我当初学习的时候就纳闷,为什么乙肝写了不是消化道传染病,还不可以从事食品行业什么的呢?到底为什么呢?我是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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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4 21:50 |只看该作者
大概是2009年中国卫生部宣布:“根据1992年的调查,我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是9.75%,经过十几年的乙型肝炎疫苗接种以后,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从9.75%下降到7.18%,少了3000万。目前中国乙肝携带者人数为9300万,乙肝携带率从10%降低到7%,同时下结论认为他们的防治卓有有成效。”,而原来的人数为1亿3000万左右,十七年已经从1亿3000万降低到9300万,从1亿3000万到9300万,足足减少了3700万,这3700万哪里去了?平均每省120多万啊,如果说是新生孩子通过打疫苗免疫不再携带乙肝造成携带率从10%降低到7%,那么在原携带者1亿3000万人既没有治好也没有死的前提下(也就是基数不变),目前总中国人口要达到18亿携带率才是7%。如果说这3700万都在十七年中死掉了,那么平均每省死了120多万,每4个乙肝携带者中就死掉1个,从六、七、八年代三十年左右的乙肝行动计划(通过打预防针手段使人感染乙肝病毒),使上亿人感染上乙肝病毒,到最近十年左右实施的慢速毒杀计划(在底层食物中掺入添加剂,比如面粉中加的溴酸钾,2005年被迫停止。随后采用使用特务进行人盯人点对点解决的方法下慢毒),干掉的几千万乙肝携带者,这已是实际上的人道主义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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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8 22:04 |只看该作者
联系温总理的有效途径——敦促参事室向上反映问题!!!
国务院参事室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既有统战性、荣誉性,又有顾问性的部门。
国务院参事是国家机关干部,由国务院总理任命。国务院参事室在国务院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国务院秘书长是正部级职务。副部级单位。

国务院参事室:低调55年后亮相前台的高参
 □本报驻京记者 吴晨光 □实习生 法伊莎
统计表明,在2002年,参事90%以上的建议得到了批复;2003年,因受SARS影响,批复率为80%以上,也是相当高。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的修订稿中,国务院参事室共提出了80处建议,其中70%被采纳。
而在最近,国务院参事室又有一个产生了重要影响的举动——3月26日在北京召开艾滋病防治研讨会,会上参事们呼吁对已出台的有关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作相应的修改。
  上海市政府参事杨绍刚指出,今天“恐艾”空气的弥漫使艾滋病在中国走向另一个极端——审理“艾滋小偷”的法庭上,审判员的手套、口罩却成了媒体关注的主角。
  参事们在建议中提出,中国现有艾滋病方面的法律法规多是从限制艾滋病患者角度立法,在加快健全相关立法的进程中,保护艾滋病患者权益、关爱艾滋病人应成为新的立法基点;媒体对于艾滋病问题应全面、系统、持久地报道,纠正人们对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偏见与歧视。
  国务院参事室的这个会议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共鸣。http://business.sohu.com/2004/04/15/37/article2198437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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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9 10:56 |只看该作者
我顶帖,我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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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1 20:39 |只看该作者
在中国,实在太不安全了,还是回去火星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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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3 17:50 |只看该作者
打 TM 的 预防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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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4 23:53 |只看该作者
重大消息:卫生部正制订取消体检乙肝两对半检测指导意见
卫生部正制订取消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测指导性意见
  卫生部今日10时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注青少年使用互联网”有关情况。并回答有关记者提问,以下为发布会摘要:
  新华社记者:
  最近纷纷报道乙肝病毒携带者办理健康证,食品加工行业的要求,请问卫生部对此的态度是什么?
  邓海华: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因此,在食品从业人员专项健康体检中,不宜再设定乙型病毒性肝炎有关体检项目。

  对于乙肝和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问题,我想强调的是,党和政府对乙肝防治工作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防治规划,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乙肝的流行与传播。特别是自上世纪90年代起,大力推行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策略,1992年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从今年起,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三年内在全国范围内对1994年至2001年出生的15岁以下的未免疫人群实施乙肝疫苗接种,这将对进一步防止青少年感染乙肝病毒提供有效的保障。

  近年来,在加强乙肝防治工作和知识宣传的同时,卫生部加大和其他部门的合作,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不断完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2005年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07年我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及刚才介绍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这些对形成一个全社会关心乙肝防治工作、关心乙肝患者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良好氛围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最近,针对媒体和社会普遍关注的体检中乙肝两对半检测问题,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就规范入学、就业健康体检中乙肝检查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讨论,形成了共识。当前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主要是由于人们对乙肝知识缺乏了解。乙肝是血源性传播性疾病,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乙肝病人,身体没有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会因一般的生活接触、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专家认为,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血清学检测项目(乙肝五项检测,俗称“两对半”)不会影响他人健康,也不会造成乙肝的传播;从及早发现乙肝病人、及早治疗、对患者健康负责的角度出发,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查项目以及评价肝脏功能,比检测乙肝五项对诊断乙肝更具有临床参考意义。目前,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待意见出台时,卫生部将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权威专家进行详细解读。

http://news.sohu.com/20091010/n2672533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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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5 13:24 |只看该作者
赶快出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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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17 23:57 |只看该作者
新闻联播分为三个阶段!~1
前十分钟:领导们都很忙.
中间十分钟:全国人民生活都很幸福.
后十分钟:外国都很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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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0 11:03 |只看该作者
战友们要坚持维权,一天一份留言、邮件。下面是相关网址:
国务院法制办,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卫生部,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xx/200901/38652.htm
卫生部,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files/wsb/index.htm

网友质疑卫生部新出台“意见”是否再次忽悠饱受歧视的乙肝携带者(原创首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 ... 43107&boardId=1
   200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明确指出:乙肝经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
  《意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但被部分卫生局将其改成“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摘自广州市卫生局文件)或“与委托单位签署知情同意书(摘自杭州市卫生局文件)”,将责任推给用人单位。使此《意见》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8月2日,有消息称:“国内权威乙肝专家、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这是乙肝携带者包括他们的家属在内的几亿人的共同期盼啊。长达十多年受歧视的日子终于看到了希望。
     8月3日,卫生部办公厅主任邓海华辟谣说 “这只是专家的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的官方意见。”他的一席话,再一次把乙肝携带者推向绝望。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卫生部于10月10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同志提到“卫生部将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卫生部有关司局正在依据上述共识制订指导性意见”,取消入学、入职等乙肝两对半的体检。为消除乙肝歧视提供更有操作性的文件,那么,过去所制定的《意见》难道不是“真心实意”禁止入职将乙肝两对半作为体检项目吗?饱受歧视的乙肝携带者被忽悠了两年多?由此,网友对此次出台“指导性意见”向卫生部等部门提出了他们的建议,希望卫生部能真正为消除乙肝歧视制定一个“可操作性”的“意见”。(以下内容转自《人权网》)
   过去的几年里,政府为消除乙肝歧视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制定了包括《就业促进法》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乙肝歧视仍然比较严重,正如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亚太地区肝病学会(APASL)主席贾继东在接受东方时空及做客人民网时所说的:如果一旦查了后很难做到不歧视。因此,在入学、入职,出国等“门槛”性质的体检时删除乙肝标志物项目才是最有效的手段。然而,由于人们对乙肝传染的错误认识,歧视是否就此结束?
   疑点一、虽然“门槛”进了,是否又以其它更隐蔽的体检方式将乙肝携带者拒之门外呢.如现在的“福利体检”就是一个歧视的主要根源。在福利体检时将乙肝携带者辞退的案件屡见不鲜。如东莞近千员工"被自愿"自费查乙肝 "鼓励"回家治疗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如果在新出台的意见中规定福利体检禁止将乙肝标志物作为体检项目,是否巧立名目,以其它的形式进行类似的体检?(东莞的乙肝歧视事件:http://health.people.com.cn/GB/14740/22121/9836243.html)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疑点二、是“意见”的作用太小还是缺乏处罚措施?在《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中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很多部门照样没有“严格规范”,一些高校的招生广告上还在显赫的位置上标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不合格”的字样,从这一点看,“意见”并没有管住“用人单位”的行为。显示“意见”苍白的一面。
  《意见》中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但被部分卫生局改成“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摘自广州市卫生局文件)或“与委托单位签署知情同意书(摘自杭州市卫生局文件)” 就可不负任何责任地出卖公民的隐私权,由此表现出“意见”苍白无力的另一面。
  疑点三、《就业促进法》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为什么乙肝歧视就无法制止?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中规定明确违规了检测乙肝病毒标志物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所处的罚款额度为“一千元以下”,但体检乙肝仍然盛行,显然这一处罚缺乏威慑力。在《意见》中却更没有规定处罚条款,是否在新出台的意见中有新的突破?
  疑点四、在乙肝歧视的案件中,出卖个人隐私权的医疗机构为什么没有被追究责任?这是过去的法律法规中被忽视的地方。只要医疗机构不提供乙肝标志物的检测,歧视自然不会存在。真正的体检的获利者和乙肝标志物的推销者却逃过了法律的惩罚,这是本次制定政策应该特别重视的。
  疑点五、不查乙肝两对半,是否又出现新方式检查?如以乙肝表面抗体或肝功能中含乙肝表面抗原等形式变相体检乙肝呢?因此,禁查乙肝两对半表述不严谨,极易被人占空子,改为乙肝标志物(或能识别乙肝的所有指标)更为合适。也就是说,能辨别乙肝的检查都属乙肝标志物.
  疑点六、过去的法律法规中多数有“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一说,现在的卫生部网站中还可以看到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这一说法已将乙肝携带者的就业“门槛”大大抬高,几乎绝大多数工作都将乙肝人挡在“门”外,《食品安全法》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出台后,乙肝人几乎能从事所有的工作。因此,可以取消“法律法规等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一说,或更具体地说明不能从事的工作。防止被错误利用。(卫生部规定乙肝携带者不能从事的工作:http://61.49.18.90/moh/main?fid= ... from=view&nid=63330)人民网强国社区(http://bbs.people.com.cn)
  疑点七、如何界定“入学、入职等体检”与“个人自愿体检”?一些部门或团体可在“门槛”类型的体检中取消乙肝标志物,但可以在进入门槛后以个人名义体检乙肝,只要让一些怀有歧视乙肝携带者的个人或团体掌握乙肝检测结果,便以其它理由拒绝录用或辞退乙肝携带者,形成隐性歧视。在无法界定体检性质时,如何防止医疗机构泄露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呢?显然,要消除乙肝歧视不只是禁止“入学、入职等体检乙肝标志物”就能解决的。
    希望本次出台的“指导性意见”能真正消除乙肝歧视,还他们公平竞争的权利,保证政府的公信力不受损害。

那是一个很好的宣传基地,在此灌水,不如到强国论坛表达自己的观点!
如果你觉得邮件已发了,签名也签了,寻就去跟贴吧.请看:
以下贴就是我们原来在6月份为促进《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改时的宣传:
点击达4000多次,可让舆论来督促卫生部的行为.

《食品安全法》系列配套法规:哪怕睁开一只眼睛看看世界也好!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 ... 63805&board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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