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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养生保健 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
楼主: ltby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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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这样防治乙肝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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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08:52 |只看该作者
解禁了,管理员真的很不错

[ 本帖最后由 ltbyym7 于 2009-8-15 16: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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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16:17 |只看该作者
一种新的发邮件的方法希望大家都能一起
现提供一种新的方法发邮件通过http://www.myfax.com/free/网站免费发传真我已经试过是可以用的所以大家可以发

联系人: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吴勇卫
电话:010-68792983
传真:010-6879240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高燕
  联系电话:(010)88331028
  传 真:(010)68336683

卫生部医政司
  联系人:焦雅辉
  联系电话:(010)68792097
  传 真:(010)68792513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
  联系人:王健
  电 话:(010)83087471
  传 真:(010)8308747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中心。
联系人:赵敏
电话:010—68700018  13901097955
传真:010—68483313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胡丹 电话:13124713649


其中86后面的为区号0省略后打出来后面会出现地方的区号点进去就可以了。一个邮箱可以一天可以发两次我每天都发。我想传真的效果会更好。不过好像出来的有两页是my fax的垃圾广告页面其他的为正文内容。具体不知道的可以问我。希望大家能一起努力

[ 本帖最后由 ltbyym7 于 2009-8-15 16:3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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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22:17 |只看该作者
相关法律法规

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
(卫生部2006年9月2日)
  二、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七、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工作和生活能力上同健康人没有区别。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10月30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2007年5月18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布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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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23:00 |只看该作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http://www.gov.cn/gzdt/2009-08/13/content_1391422.htm
尊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有关领导:
    您好!
       欣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本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希望能采纳,具体的修改建议如下:

原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后条款表述: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修改依据:
建议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业规定条款及其具体内容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理由是:由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从业禁忌症“病毒性肝炎”表述比较笼统,监管过程中很难裁定病毒性肝炎的范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食品安全法》的详细补充说明,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具体执行的操作细则,其条款应当是细化的便于监管人员执法,从而避免监管过程中的漏洞。同时,这样修改也是响应党和政府对清除乙肝歧视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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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8 22: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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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17:43 |只看该作者
路过顶下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没身体了别的就无所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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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1 23:41 |只看该作者

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

十万火急,卫生部又一个含乙肝歧视文件征求意见稿,8月27日到期http://www.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847529&extra=page%3D1

十万火急,这个应该置顶,建议将那些没有时效性的贴子解除置顶,释放有限的空间,集中有限的力量!
这个所谓的《监管办法〉又是一帮官老爷们睁着瞎眼胡乱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实例〉都已颁布了,里面已将〈食品安全法〉中无视医学和科学、极易导致误解和歧视的第三十四条进行了更正,这一帮鸟人竟然没看到!仍是”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这种害死人的愚昧错误表述。如果这种愚昧错误的操作方法成为了标准,消除愚昧的中国人对乙肝的误解和歧视还要等多久?〈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岂不就是一张废纸!
太多的愤慨,太多的不满,太多的不解要表达!
问题的关键是,若我们就只会再这里嚷嚷,谁能听到,那帮鸟人能认识到这么愚蠢的错误吗?
因此,所有不甘被一帮鸟人侮弄的战友们,表达出我们的声音,展现出我们的力量,就在27号之前!
强烈建议:每人一天一封邮件一个传真!发暴他们的邮箱,烧了他们的传真机!让他们认识到这一严重的可耻错误!
目的一样,但最好自己表述自己的,千篇一律很难让人家重视!

刚打过最话,态度很好,传真号码: 010 - 88375603   发传真的效果比仅发邮件强1000000倍!

我自己一些修改依据,供大家参考,但大家绝不要雷同!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病毒性肝炎”的表述存在着重大失误,对传播途径截然不同的肝炎没有做出明确区分,这极易造成人们的误解,不利于消除乙肝歧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缺陷进行了弥补,对传播途径截然不同的肝炎进行了明确区分,体现了尊重科学、医学的实事求是态度,也是国家反乙肝歧视政策的明确表达。
2.然而,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完全抛开〈食安法条例〉第二十三条,继续沿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违背科学和医学的笼统性表述,这将使〈食安法条例〉对《食品安全法》原则性规定进行具体化的成果变得毫无意义,将使〈食安法条例〉对〈食品安全法〉中极易造成误解的第三十四条进行弥补完善的努力毁于一旦,更将使《食安法例》成为一张废纸!
3.而且,若不对该〈操作规范〉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完善,不管你初衷是什么,造成的直接后果必是导致公众对乙肝传播途径的误解,进一步加强人们的恐慌,加重公众对乙肝的偏见和歧视。我想,这与国家消除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政策是背道而驰的,这也绝不应该是我们制定此规范的初衷。
最后,真心的希望,该〈操作规范〉的第三十七条能够更加科学严谨,使国家尊重医学和科学、消除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能在该〈规范〉中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其他意见:希望贵单位能本着尊重医学、尊重科学、避免误解的精神对该规范的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完善,为消除乙肝歧视、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好人一生平定,万分感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周晓星、吴 桐
电话:010-88330542、88330532
E-mail: [email protected]


              

[ 本帖最后由 ltbyym7 于 2009-8-21 23: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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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或超版 荣誉之星 勤于助新 一品御批懒惰勋章 神仙眷侣 龙的传人 旺旺勋章 色狼勋章 京津冀运动 双子座 幸福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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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01:01 |只看该作者
http://news.sohu.com/20090821/n266116598.shtml

加碘盐被疑致病杀手 盐业垄断暴利时代或将终结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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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乐园 如鱼得水 黑煤窑矿工勋章 艺术家 健康之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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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2 22:32 |只看该作者
楼,我每天都是吃加碘的盐,吃我家里的食物,因为还没有找到工作就呆在家里一整天,如何好啊???

感觉不太精神~~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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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0:22 |只看该作者
精神不正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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