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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乙肝病原携带者冲击餐饮业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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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病原携带者冲击餐饮业门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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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1: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这是新华网的报道!大家赶紧趁热打铁!让国家重视乙肝携带者吧!
http://www.cq.xinhuanet.com/2009-04/10/content_162168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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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3:0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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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3:1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ophia000 于 2009-4-11 11:59 发表
这是新华网的报道!大家赶紧趁热打铁!让国家重视乙肝携带者吧!
http://www.cq.xinhuanet.com/2009-04/10/content_16216815.htm


新闻有这样说
2009年2月28日,在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获得通过,定于6月1日起施行,届时,拥有14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宣告废止。
    新法取消了《食品卫生法》对肝炎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从业限制,使中国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就业方面的“高门槛”被一举打破。这一立法举措,被学者看作是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权利的一次破冰。

    但令人不安的是,在《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的前夜,众多梦想投身餐饮业的乙肝携带者依旧被拒之门外。它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乙肝病原携带者要摆脱“乙等公民”的身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


我想问问,红色这些是真的事实吗?

[ 本帖最后由 坚强懦弱 于 2009-4-11 13:16 编辑 ]
淡定、活在当下!
拒绝钻牛角尖,适可而止!
学会放下,放下执着!放下吧,有些东西你即便弄清楚又如何呢?有时不妨淡然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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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3:59 |只看该作者
弄他几个体检中心,路就不长了.可惜没有这样的勇士.
电力系统互助QQ群:40423803 请注明:肝胆相照
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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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4:3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我觉得主要是你红字下面那句,其实发这个帖主要不是探讨里面有什么内容,我想的是新华网已经在开始关注这个事,我们应该加紧步伐,让更多的媒体关注。而我们对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建议还是要继续往前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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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4:42 |只看该作者
希望人权大哥出来说一下:谢谢你们付出的努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拿道健康证了
集中力量督促卫生部禁止非医学体检中的乙肝标志物检测!!!

群的名称 2010届大学生求职交流    验证信息:战友

QQ1群:82414849        QQ2群:5288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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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4:54 |只看该作者
肝功能不正常的怎么样?全局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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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1 不查乙肝电力就业部门
链接2 就业信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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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5:51 |只看该作者

健康证可以改名叫从业资格证

防疫站不应再为用人单位检测乙肝五项,而只应检查肝功能,只要肝功正常就发放从业资格证,将健康证取消,不就结了,大家努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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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6:34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坚强懦弱 于 2009-4-11 13:14 发表


新闻有这样说
“2009年2月28日,在全国人大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获得通过,定于6月1日起施行,届时,拥有14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宣告废止。 ...


你红色字体只是代表记者的个人看法而已,《食品安全法》同样沿用“病毒性肝炎”的表述,相比《食品卫生法》只是删除了“(含病原携带者)"字样.
实施20多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也没有“(含病原携带者)"字样,只表述为“病毒性肝炎”,但大三阳的乙肝病毒携带者依然被限制从业。
《食品安全法》能否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业?该法表述含糊,允许从业和限制从业两方面都有其道理。
允许从业理由:因为乙肝不是消化道传染病
限制从业理由:因为乙肝属于病毒性肝炎
因此,我认为《食品安全法》相比《食品卫生法》没有实质性的改变!《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分肝炎条款成为我们最大的关注点!
对于有战友说《食品安全法》删除了“病原携带者”字样,乙肝携带者可以做厨师,乙肝患者则不可以,
如果《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是有这个立法思路的话,我认为这是中国法律届和医学届的悲哀!
因为,肝功能正常与否与传染性无关,肝功能正常或肝功能异常是界定是否肝炎的标准,但是否属于肝炎不是《食品安全法》的调整(限制)范围,《食品安全法》保障的是食品安全,是以传染性作为限制的标准,绝不会去调整就业保障领域的关系(通俗理解是从业人员的疾病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病情轻重、哪怕是生死存亡的癌症、白血病等都不是《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同样道理,在排除传染性的情况下,肝炎患者与病原携带者与《食品安全法》无关!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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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1 16:36 |只看该作者
还是要谢谢陆军大哥和众多一起争取权益的兄弟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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