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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判决,原告获得精神损害费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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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7 22: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惠州乙肝歧视第一案判决,原告获得精神损害费赔偿
2008年6月16日,黄安(化名)诉宏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纠纷一案,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以“(2008)博法民一初字第808号”其他侵权案由立案受理。据法庭庭长说,乙肝歧视纠纷诉讼还是第一例。

    2007年12月1日,黄安通过了宏科公司的招聘,成为宏科的一名仓管员。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2月13日,公司组织了乙肝体检,黄为大三阳。2008年1月7日,公司结算工资给黄,并以体检不合格为由解雇了黄。没有任何补偿,2008年6月16日,黄安(化名)诉港资企业宏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乙肝携带者就业歧视纠纷一案,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以“(2008)博法民一初字第808号”立案受理。
2007年12月1日,黄安通过了宏科公司的招聘,成为宏科的一名仓管员。但双方未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12月13日,公司组织了乙肝体检,黄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大三阳。宏科公司以黄的体检不合格,健康状况不佳为由要求黄于近日交接工作并离职。2008年1月7日,公司结算工资给黄安,但并未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
接替黄安工作的同事对黄的遭遇深表同情,并愿意帮助黄安做人证,起诉宏科公司乙肝歧视。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刚刚生效,宏科公司的做法无异于顶风作案。黄安通过一条熟知的乙肝公益热线“爱肝连线”联络到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在北京益仁平中心工作人员和广东和谐就业促进工作组的帮助下,正式将宏科公司告上了法院。乙肝歧视诉讼案在惠州还是第一例。
本案经过半年多时间后,于2009年3月12日判决,判决被告宏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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