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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权 失望!《食品安全发实施条例》草案未细分肝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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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望!《食品安全发实施条例》草案未细分肝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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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0: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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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1:00 |只看该作者
一次次的失望,我们什么时候才能真正获得自由、平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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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1:02 |只看该作者
这是草案,还没有正式公布,6月1日是公布实施日期,现在还有机会挽救,
是选择沉默,还是选择维权?
乙肝人今后的生存环境是好转,还是进一步恶化?
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自己看着办吧!
当务之急的维权核心:希望卫生部悬崖勒马,停止将乙肝检测结果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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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Hospital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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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1: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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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1:05 |只看该作者
重发下我之前发的帖子:
急!《食品安全法》或将导致乙肝科普危机!
就《食品安全法》肝炎条款问题给法制办的信
   近日欣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获大会表决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对此我们深表遗憾!我们对政府没有顺应民意诉求,没有尊重医学定论,没有遵循国际通则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表示失望和愤慨!但我们注意到,对比原《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删除了原《食品卫生法》对“病原携带者”表述,新法表述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相比《食品卫生法》而言也有一定的进步,但相比《食品安全法草案》而言是重大的退步,因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为乙肝歧视留下很大隐患。当然,我们也宁愿相信《食品安全法》中“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笼统表述是专门针对消化道传染的甲型病毒性肝炎,而不包括乙肝,而不是政府伪科学。
    而事实上,除了中国大陆,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限制乙肝患者或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如香港和台湾的食品安全法规不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只限制甲(A)型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从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行业成了国际通则。虽然乙肝不属于消化道疾病,但由于旧《食品卫生法》对乙肝从事食品行业的限制,歪曲了乙肝的传染途径,致使我国社会上(包括部分卫生医疗机构或医生)普遍认为乙肝是消化道传染病。乙肝通过饮食传播这一根深蒂固的思想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民众!要让民众科学地认识乙肝,认知乙肝的传播方式,政府的硬性法律、法规是基础,具有指导性作用,而法律禁止乙肝携带者从事饮食是误导民众的表现,很自然会使民众认为乙肝病毒会通过消化道传播,也会经食物或水传播。!“乙肝歧视”成了中国特色!《食品卫生法》也成了乙肝歧视的重要源头!《食品卫生法》“病毒性肝炎”这仅仅五个字,不仅仅剥夺了乙肝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权利,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社会引发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科普危机,引发了人们对乙肝的极度恐惧。这场科普危机可以说是人类现代史上一次人道主义危机。
    《食品卫生法》实施十四年以来,乙肝人一直蒙受着耻辱!十四年以来,乙肝人在教育、就业、婚恋等遭到不平等的待遇,做人的尊严遭到肆意践踏!十四年以来,乙肝人生活在非阳光下,他们过着“过街老鼠”的生活!
   因此,我们恳请国务院法制办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时,明确把“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使得《食品安全法》的病毒性肝炎条款不存在法律漏洞,避免在执行过程中限制乙肝携带者从业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法律和政府的公信力!这更有利于更好顺利地使《食品安全法》落到实处!否则,若六月一日后继续限制乙肝从事食品行业,乙肝不经消化道传染的医学观点和共识将毁于一旦!任何科普,任何宣传乙肝不经饮食传播都是徒劳的!《食品安全法》将导致新一轮的乙肝科普危机!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乙人生存环境的分水岭
http://bbs.hbvhbv.com/forum/viewthread.php?tid=791538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今后几年乙人生存环境的分水岭
若六月一日后乙肝人从事饮食行业不受法规限制,民众对乙肝传染性的恐惧将得以清除!乙肝人十几年的耻辱将洗雪!
否则,若六月一日后继续限制乙肝人从事饮食行业,民众对乙肝传染性的恐惧将进一步高涨!法规将默认乙肝经饮食传播,任何乙肝科普都是陡劳的!

事态非常迫切和严重!
今后乙肝人的生存状况很大程度上决定在以下两个部门或两人人!

北京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 李援   邮编:100805

北京市1750邮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  邮编:100017  

国务院法制办EMAIL:
[email protected]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群众邮箱: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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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1:05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人权至上 于 2009-3-23 10:57 发表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对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

含糊其辞。。说的不清不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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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1:07 |只看该作者
等我们这批人都死得差不多了,这条规定大概就能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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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1:11 |只看该作者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实质还是沿用《食品卫生法》条款,只不过少了“(含病原携带者)”解释字样!

我之前已经发帖说过,大家不要对删除了“病原携带者”字样表示过分乐观!
因为,肝功能正常与否与传染性无关,肝功能正常或肝功能异常是界定是否肝炎的标准,但是否属于肝炎不是《食品安全法》的调整(限制)范围,《食品安全法》保障的是食品安全,是以传染性作为限制的标准,绝不会去调整就业保障领域的关系(通俗理解是从业人员的疾病在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病情轻重、哪怕是生死存亡的癌症、白血病等都不是《食品安全法》调整范围,同样道理,在排除传染性的情况下,肝炎患者与病原携带者与《食品安全法》无关!(我的观点仅供参考,欢迎讨论)

所以,对删除“病原携带者”的《食品卫生法》还是要谨慎,期望不能太高!
当务之急是向全国人大反映,希望在《实施条例》中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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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1:12 |只看该作者
就《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病毒性肝炎条款”而言,
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草案》那样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对此我们深表遗憾!
我们对政府没有顺应民意诉求,没有尊重医学定论,没有遵循国际通则在《食品安全法》里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表示失望和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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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3 11:30 |只看该作者
经过几年的维权,好不容易在《食品安全法》草案里把原“病毒性肝炎”表述为“甲型病毒性肝炎”,
当我们欢呼《食品安全法》草案清除乙肝歧视根源的同时,
可正式公布《食品安全法》的时候又偷偷摸摸地删除“甲型”两字!
我们的期望又破灭了!
当我们把希望寄托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时候,
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未能如愿,依然笼统地表述为“病毒性肝炎”!
我们的期望再次破灭!

公元2009年6月1日,正式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能否顺应我们的呼声?
还是沿用草案内容?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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